WTO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过程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黄东黎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
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
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
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
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机制。
任何缔约方,只要不满GATT裁决,违反GATT义务却不愿停止违规行为,或不愿修改或废止本国违反GATT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措施,都能轻易阻止裁定的生效。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机制。
美国的极力倡导下形成。
争端解决裁定基本上自动生效,解决了国际法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端。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协商、调解和争端解决机构(DSB)三个阶段。
协商阶段旨在通过友好磋商解决争端;调解阶段有一个中立调解人协助各方达成和解;而争端解决机构是最后的仲裁机构,可对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裁决。
WTO的优点在于其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其解决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
首先,解决争端的过程时间较长,常常需要数年时间,这可能给当事方造成不便。
其次,WTO的裁决有时被批评为偏向发达国家,对贸易不平衡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二、双边贸易协定除了WTO之外,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
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具体协商,并在协定中规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端,各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并且可以更快地得到解决。
然而,双边贸易协定的缺点在于其解决范围有限,只适用于签署协定的各方之间,无法解决涉及更多国家的全球性争端。
此外,协定的效力也取决于各方遵守协定的程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定,可能会导致争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作为一种私人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仲裁庭的成员,并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与其他机构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特点在于快速高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规定时间和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解决争端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进行执行,这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此外,与公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过程相对私密,可能降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争端类型: •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
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 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 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 出补偿。 • C、其他
(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P.148
• 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七名成 员中的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 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不能推翻专家组认定的事实。
•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都须经过【争端解决机 构DSB】的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 议。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争端解决机构 全体成员都不赞成方能否决报告。
• 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 解决机构上诉
• 【答案】C
•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解析】选项A错误。 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 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 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必须经过 磋商程序,但仲裁与调解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 选项C正确。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 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 过。 选项D错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 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 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
• 【201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
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 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听起来就像是一场国际象棋比赛,各个国家都在这里争夺胜利。
这场比赛中,有一方是裁判,也就是WTO的成员国;另一方则是参赛者,也就是遇到贸易问题的国家。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就像是在看一场精彩的比赛,时而为参赛者加油鼓劲,时而为裁判叫好喝彩。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有四个步骤:申诉、仲裁、裁决和执行。
申诉就是参赛者向裁判提出自己的诉求,告诉裁判自己遇到了什么问题。
仲裁就是裁判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裁决就是裁判给出一个判决结果,告诉参赛者应该怎么做。
执行就是参赛者按照裁判的判决去执行,解决问题。
这个过程看起来很复杂,但实际上并不难理解。
就像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一样,首先我们要告诉别人我们的问题所在,然后别人会帮我们分析问题的原因,最后告诉我们该怎么做。
只不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这个过程是由一群专业的人士来进行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参赛者解决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特点呢?它是一个非常公正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参赛者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特权。
裁判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这就保证了争端解决的结果是公正和公平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高效的。
在这个过程中,裁判会尽快地调查和分析问题,然后给出一个判决结果。
这样一来,参赛者就可以尽快地解决问题,继续进行国际贸易。
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是非常有帮助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灵活的。
在这个过程中,裁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这样一来,即使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也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这对于应对各种复杂的贸易问题是非常有帮助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就像是一场精彩的比赛,它帮助参赛者解决了一个个棘手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也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比如公正、公平、高效和灵活。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DSM)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用于处理争端,并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准确执行。
以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和程序。
首先,DS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解决争端。
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处理争端。
DSB由所有WTO成员组成,负责监督争端解决程序的运作。
争端解决程序被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咨询阶段,当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的政策或举措表示不满时,它可以提出咨询请求。
咨询请求跟随一系列的协商,旨在解决争端。
如果协商失败,咨询请求国可以向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由3-5名具有争端解决经验的人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争端。
专家小组根据双方的论据、证据和WTO规则作出裁决。
专家小组裁决通过DSB的一致采纳获得最终批准。
如果裁决结果被认为不公正或违反WTO规则,争端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解决争端的最高机构,由7名法学专家组成,任期为4年。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错误地解释了WTO规则。
如果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决,裁决结果将成为最终决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执行机制。
WTO对于裁决结果的执行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裁决结果,对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或制裁。
如果对方仍未采取措施履行裁决,申请方可以申请设立仲裁机构,以确定补偿额度或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和特点,争端解决机制还有一些其他要素。
例如,由于争端解决过程非常复杂和昂贵,DSM鼓励成员国之间在争端解决之前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此外,DSM也注重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性,裁决结果和争端材料对公众开放。
总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且有效的国际机构,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并促使成员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范本1: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一、引言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端的不可避免性,WTO争端解决程序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深入解析,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概述1. 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和原则2. 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流程2.1 提交投诉2.2 建立专门争端解决机构2.3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4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三、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1. 投诉的准备和提交1.1 寻求和收集证据1.2 协商和谈判的过程1.3 编写投诉文件并提交2.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1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规则2.2 申请成为争端解决小组成员的程序2.3 争端解决机构的审理程序2.4 各方的参与权利和义务3.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3.1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报告3.2 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权利和义务3.3 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和监督四、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际应用1.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功案例分析2.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挑战和改进建议2.1 超期审理和裁决的问题2.2 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改进2.3 加强对裁决执行的监督五、结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程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争端和国际环境。
附件:WTO争端解决程序相关文件和案例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领域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2.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机构。
3. 裁决(Ruling)- 争端解决机构就争端案件作出的决定和结论。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一)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的可能性)。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三)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审查程序。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
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
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
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主要指的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一、磋商《谅解》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WTO 协议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 DSB 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
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 30 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完成谅解。
《谅解》规定 60 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 10 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 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 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B 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
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 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
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
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 10 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
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调解和调停是指争端各方自愿选择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通过协商各种冲突观点,帮助他们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非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这一程序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和终止。
如果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终止,或者在六十天内争端当事方均认为斡旋,调解或调停已不能解决争端,起诉当事方可以提出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
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在该专家小组进行工作的同时,斡旋、调解或调停的程序仍可继续。
三、专家组1、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即DSB在接到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它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其主要特点。
详述程序包括争端的启动及处理,特点包括争端解决的透明性、法律性、效力执行等。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对话和协商阶段:在争端发生之初,WTO成员国之间鼓励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对话和协商未能解决争端,任何成员国都有权利请求争端解决方案的启动。
2.申诉和请求成立专家组:争端一方向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书面申诉,说明争端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解决的措施。
接下来,争端双方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WTO总干事将根据规定程序任命专家组成员。
3.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是由各方共同承认的专家组成的,他们就争端的基本事实异同、适用法律及其解释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审议。
专家组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解,并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作出决定。
4.上诉机构程序:如果争端一方不接受专家组调查报告或决定,他们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是经过任命,而非由争端一方和上诉机构协商选举产生的。
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并就应用法律的正确解释进行复审。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决定,必须得到争端各方同意才能推翻。
5.实施和遵守:一旦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争端一方应该采取措施来遵守裁决。
WTO协议赋予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补偿”或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如果争端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受到侵权方的制裁。
1.透明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全程公开透明。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听证会和审议均对公众开放。
争端双方的争端报告、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也向所有WTO成员公开。
2.法律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根据裁决来调整其贸易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于WTO成立文件,以及WTO规则和协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WTO争端解决的方法包括协商、认可和审查。
常规的争端解决流程如下:1.协商阶段:任何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措施时,首先应进行协商。
成员国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寻求和解。
这一阶段通常为60天,但有时可以延长。
2.专家组阶段: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的任务是详细研究争端,并发表对争端的意见。
专家组阶段通常不超过6个月。
3.上诉机构阶段: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意见不满意时,可以上诉至WTO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履行独立的评审职责。
他们会检查专家组的法律解释是否正确,并发表最终的裁决。
4.执行阶段:一旦裁决作出,被裁决的成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争端,并消除违反WTO规则的行为。
如果被裁决的成员未能履行义务,胜诉成员可以请求WTO批准采取反制措施。
此外,WTO还设有一种特别的程序叫做快速争端解决机制(Fast Track Procedure),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敏感的问题或临时的紧急事态。
快速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间上有所压缩,通常为90天。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具有一些重要的特点。
首先,该机制建立在《一般协议与贸易关税》(GATT)和其他WTO协议的基础上。
第二,解决争端的过程是透明的,包括协商的过程、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等都是公开的。
第三,该机制确保专业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他们是不受产业团体或政府影响的独立专家。
第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快速且有效的,目的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端并确保落实。
总之,WTO争端解决的方法与程序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通过协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争端方提供了透明、公正和快速的解决途径,并确保各成员国的贸易权益得到保护。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范本一: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1. 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它的目的是通过公开、透明和规则的程序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实施。
2. 提起贸易争端任何WTO成员国都可以提起贸易争端,但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以下是提起贸易争端的基本步骤:- 向被控方提出咨询请求- 咨询期限- 咨询请求的内容3. 确定争端小组在接收到咨询请求后,争端解决互动小组将被组成来解决争端。
以下是确定争端小组的程序:- 调解与协商- 争端小组成员的选择- 争端小组的成立与程序4. 争端解决小组程序一旦争端小组成立,它将进行一系列程序来解决争端。
以下是争端解决小组程序的基本步骤:- 核查双方的论据- 听证会- 编写争端解决小组报告5. 争端解决小组报告争端解决小组将根据各方的论据和证据编写报告,该报告可能对双方有利或不利。
以下是争端解决小组报告的基本内容:- 报告的结构- 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决定6. 接受或上诉在争端解决小组报告发表后,双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报告。
以下是接受或上诉的可能步骤:- 接受报告- 上诉程序- 上诉机构7. 最终意见和实施一旦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完成,最终意见将会发表,并且需要允许一定的时间来实施该意见。
以下是最终意见和实施的基本程序:- 最终意见的发布- 实施期限与程序- 仲裁程序附件:-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件- 相关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争端解决机制:WTO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程序。
- 调解与协商:成员国在提起贸易争端前,通常会先进行调解与协商,即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 争端小组:由WTO成员国组成的小组,负责调查和解决贸易争端。
- 听证会:争端小组可以召开听证会,以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 上诉机构:如果一方不接受争端解决小组报告,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
- 最终意见:争端解决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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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贸易争端也随之而来。
为了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WTO的法律程序,从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到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
一、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旨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小组组成。
争端解决理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争端解决程序,而争端解决小组则是具体负责处理争端案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包括:1. 确定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2. 评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3. 解释WTO协定和相关协议的内容;4. 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协商阶段:争端解决的第一步是进行协商。
成员国必须在争端出现之日起60天内向贸易伙伴提出正式协商请求。
在协商阶段,双方争端当事国可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争端程序。
2. 专家组成立:如果协商阶段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申请方可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至少三个具有争端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他们将就争端进行调查,并最终提出解决方案。
3. 争端解决小组汇报:争端解决小组通常会在6个月内向争端解决理事会提交汇报。
该汇报将包括成员国争端双方的意见和专家组的调查结果。
4. 争端解决理事会审议:争端解决理事会将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汇报进行审议,并讨论解决方案。
在此阶段,成员国可争议专家组的报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5. 授权报复措施:如果争端解决理事会确认成员国违反了WTO规则,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受损方国家有权采取报复性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是经过WTO批准的,以确保措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6. 最终执行:争端解决程序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执行解决方案来恢复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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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诉
上诉机构提交报告(90天内)
DSB通过(30天内) 仲裁(60天内) 确定中止减让的合理性 解决当事方
DSB确定执行报告期限(15个月内) 若未执行 胜诉方请求 批准报复措施
案例分析1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 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材等主 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 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小组认为,美国没 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 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 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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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及其过程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 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设立背景: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 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 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 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 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事件时间轴
美国商务部发 布反倾销征税 令,决定对来 自日本、巴西 和俄罗斯的热 轧钢产品征收 反倾销税。随 后,日本要求 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 美国的上述裁 定与美国 《1930年关税 法》及相关规 则中的程序性 事项不符,且 违反了《反倾 销措施协定》。
美日双方进 专家小组发 行了磋商, 布了最终报 但未能达成 告 一致。随后, 在日本两次 申请后,世 贸组织争端 解决机构成 立了专家小 组。
实践中专家组通常是在提出磋商之后的60天至90天内设立。
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同意5名),可从WTO秘 书处置备的专家名单中遴选,具体人员组成多由 WTO总干事在 个案基础上与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任职专家有专业性、独立 性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是国际贸易法方面的资深官员或专家学 者。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WTO 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争议各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 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 纷提出与美国磋商,时长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磋商失败,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 需要两次申请(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大约30 - 50天,专家小组成员组 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 天。 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 过9个月。 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 长可达12 个月。 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 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 个月作出终裁。 本案无上诉过程。 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 应予执行。合理期限为90天。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实际上这里的专家报告在03年的12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 从报告得出的3月到12月的9个月时间事实上远远超出了90天的范围。很明显的可 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专家组程序
从专家组程序开始,WTO争端解决程序进入裁判阶段。
根据DSU的规定,只要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最迟应在该 请求首次列入DSB议程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被诉方可以阻挠 专家组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 被诉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 这就是所谓“反向一致”原则。这一原则使得 WTO对成员间的 贸易争端事实上享有强制司法管辖权。
欧盟宣布采取 临时钢铁保障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保护主义政策 而导致的国际 钢铁产品对欧 盟市场的冲击, 决定自3 月29 日开始,对来 自各国的15 种钢铁产品征 收14.9%到26% 不等的附加关 税。
世界贸易组 织裁定,美 国2002 年对 进口钢铁征 收30%的关税 违反了国际 贸易规则。
1.磋商: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下称DSU)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 下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 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磋商 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 2000年2月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 协议》第17条的规定,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 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 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 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并保留他们的权利。历时 约1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 会见了当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 公布专家小组报告。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 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案例中经过了15个月才得出结果,远远超过了9个 月的期限。 4.专家报告的执行: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执行专家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 90天,而实际上美国在05年的8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将时间延伸4年有余。 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事件时间轴
依据美国贸易法第 201 条,美国总统 布什宣布,从3 月 20 日起对进口的 板坯、板材、长材 等主要钢材品种实 施为期3 年的关税 配额限制和征收8% - 30%的关税。这 一决定公布后,引 起各国强烈反响, 欧盟以及中国、日 本、韩国、俄罗斯、 乌克兰、巴西等受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磋商,并向WTO 提 出申诉。
上诉机构程序
上诉程序是WTO的一个创新。DSB设有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 构,具体上诉案件每次由其中3人审理。
上诉机构主要负责法律审,也即仅限审查当事人上诉涉及的专 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审议通常秘密进 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亦采报告形式。 上诉机构报告为终局裁决,经DSB自动通过后争端各方即应无 条件接受。
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体制下解决争端时,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 括以下四个环节:
然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程序并未就此完结:由于国际 贸易争端的特殊性以及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报告往往仅 限对被诉措施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及建议败诉方使该措施符合相 关涵盖协定,而对败诉方如何执行裁决和建议语焉不详,因此, 有关成员是否、何时及如何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往往悬而未 决,并可能导致纷争再起。由此引发出颇具特色的、复杂的执 行监督程序。
专家组的具体裁判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事实调查。
(2)合议。
(3)报告发布。包括初始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专家组 在审议争端各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完成事实调查之后,先将 其报告草案中的事实描述性部分发给当事人,后者应在专家组 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评论意见。期满后专家组再发布完整的 中期报告(包含事实认定及裁判意见),供当事人评论。当事人 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请求专家组复议 或与各方再次开会讨论。当事人未再提出新的评论意见时,中 期报告即视为最终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开发布。 对专家组报告,当事人可提出上诉。未上诉的,根据反向一致 规则,专家组报告即应由DSB自动通过。
上诉机构发 美国就专家 布了裁决报 小组报告中 告。 涉及的法律 问题以及对 有关条款的 法律解释提 出上诉请求。
争端解决机 构采纳了上 诉机构和专 家小组报告。
日本继续要求 就反倾销“合 理的执行期限” 进行仲裁。
仲裁后,美国 多次提交执行 情况报告,并 多次建议延长 合理的执行期 限。反倾销措 施期限最终被 延至2005年7 月31日。至此, 长达6年的争 端结束。
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
磋商
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因其他有关成员违反相关涵盖协 定或其他原因而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提 出磋商请求。磋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说明理 由,包括列明被诉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WTO框架下,磋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整个争端解决程 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经阶段。成员一旦提出磋商请求, 实际上即是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若磋商不成功(包括被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磋商或调 解失败),则1999年6月29日 结束时间:2001年7月24日,上诉机构发布了裁决报告。2001年8月23日,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报告,认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 措施规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 至2005年7月31日。 时间长度:六年零一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日本 专家组: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 仲裁组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 原因: 1999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决定对来自日本、 巴西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后,日本要求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美国的上述裁定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规则中的 程序性事项不符,且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 仲裁结果: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 上诉机构报告,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端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在该 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 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