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研究01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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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研究生入学考试-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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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庖丁解牛)】【通关提要(提纲挈领)】本章是对刑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性介绍,包括量刑的概念、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等。
学习时需要重点理解我国的刑罚裁量原则,了解量刑情节的分类与运用。
本章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非考查重点,常规识记即可。
【考点难点归纳(厚积薄发)】考点一:刑罚裁量概述(见表16-1)★★表16-1刑罚裁量概述考点二:刑罚裁量原则(见表16-2)★★表16-2刑罚裁量原则考点三:刑罚裁量情节★★★★1.刑罚裁量情节(见表16-3)表16-3刑罚裁量情节2.量刑情节的分类(见表16-4)表16-4量刑情节的分类16.2考研真题详解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量刑情节(烟台大学2019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武大2009年研)、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酌定量刑情节理性司法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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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 量刑是法官刑事审判活动 的主要 内容 , 刑罚的适
用和裁量 由法官依据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适用 , 在此法官
一
酌 定量 刑情节 适 用在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酌定量刑情 节赋予 了法官较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司法 中全
的主观能动作用不可缺少 ,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量 刑, 任意行使 自己的量刑权。法官的裁量权是确保刑法法制
包 括反 映社会危 害性和反映人 身危险性 的情节 ; 在适用该情节时 ,理
由,加强对 法官利用酌定量刑情 节 自由裁 量的监督制约 ,全 面提 高法官素质 ,把好 法官队伍 的准入关。 关键词:酌定量刑情 节;认 定标准;司法规 制
造成
这 一问题 的原 因是各 司法人 员对 酌定量 刑情节 的认 定标准 不一 。实践中往 往发生这 样的情况 , 对于 同一案件一审法院 的法官将某一事 实作 为酌定量刑情 节予以从 轻或从重处罚 ,
而 二 审 法 院 或再 审法 院 的 法官 则 不 予考 虑 ,在 量 刑过 程 中 ,
中图分类号:D 2 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7- 29 (0 O 60 6— 3 6 3 2 1 2 1 )0 - 1 3 0
在我 国刑法 中, 量刑情 节可 分为法定量刑情节 和酌 定量 刑情节 。 定量刑情 节在我 国刑法 中有 明文规定 , 法 而酌定量
同的选 择 ,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分歧与争议 。…
第 3 卷 第 6期 1
21 年6 0 0 月
湖 南科 技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n ie rn o r a o Hu a i e st o in ea d E g n e i g y S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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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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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法 院甚至 同一法院 中不 同法 官都会有 不同认定 ,因此 “ 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 的更换 而变化 ”,l 公 q ’ 从而导致量刑 失衡 ,严重影响我 国司法统一与 司法公正之形 象。可见 , 酌定情 节法定化才 可更好地实现量刑 公正 与量刑平 衡 ,方
情 节往往能反映 犯罪嫌疑人 的人 身危险性及其社 会危害
性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当 然 也 不 例 外 , 因 此 ,笔 者 结 合 前 辈 学
者对酌 定量 刑情 节 概念 的论 述 .试将 酌定 量刑 情 节定 义 为 :酌定 量刑情节是指法 官在量刑时应 当考虑并且能 反映 行为人人身危 险性及其社会危害性 的主客观事实。
定 量 刑 情 节 与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 区 分 标 准 为 该 情 节 是 否 由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理 论 上 ,学 者 们 对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论 述 得 比 较 多 ,而 关 于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特 别 是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法 定 化 的 论 述 却 很 少 ;实 践 中 .法 官 在 量 刑 时 对 酌 定 情 节 的 适 用 各 有 标 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非 法 定 化 的危 害 甚 大 。 而 酌 定 量 刑
性 ,这对 于保 障人权是很 不规范 的。因此 ,就保障 人权 的
角度 来 说 也 是 很 有 必 要 将 酌 定 量刑 情 节 法 定 化 的 。 (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法 定 化 是 司法 统 一 的 需要 。 在 审 三 判 实 践 中 , 由 于 缺 乏 法 律 明 文 的 统 一 规 定 ,对 于 酌 定情 节 的 具 体 内容 分歧 颇 大 , 同一 客 观 事 实 是 否属 于 酌 定 情 节 .
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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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性 , 也 是 其 与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本质 区别 所 在 , 是 由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本 质 特 征 所 决 定 的 。 由 于 个 案 案 情 的 千 差 万 别 , 这 也 每
一
起 案 件不 一 定 有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必 有 自己的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 由于 酌定 量 刑 情 节 存 在 的 范 围 极 为 广 泛 , 此 , 每 一 起 案 但 因 将
情节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 应子摒弃 。持赞 同意见者认为民愤作为 酌定 量刑情节并不违背刑 法基本原则 , 并且在 司法
实 践 中确 实不 乏 将 其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予 以运 用 的案 例 。 为 此厘 清 民 愤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与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间 的
效 果 和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等 , 可谓 一 脉 相 承 。也 就 是 说 将 民愤 作 为酌 定量 刑 情 节 符 合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
2 民愤 作 为酌 定量 刑情 节 符 合 中 国法 律 意 识 形 态 化 的 现 实 特 点 。 在 我 国 。 律 具 有 意 识 形 态 化 的 现 实 特 点 。毛 泽 东 和 . 法
应 当予 以 考 虑 。
( ) 三 民愤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可 取 性 1 民愤 作 为酌 定 量 刑情 节 历 史 悠 久 。将 民愤 作 为量 刑情 节 在 我 国 可 谓 源 远 流 长 , 不 过 在 表 达 方 式 与 时 俱 进 。 “ 古 代 . 只 从
的‘ 理 、 天 国法 、 情 ’到 近 代 以来 的 ‘ 杀 不 足 以平 民愤 ’ ‘ 人 民排 忧 解 难 、司 法 为 民 ”[ , 至 当前 的 判 决 力 求 达 到 法 律 人 , 不 ,为 ‘ 5及 ]
酌定量刑情节范围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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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范围探讨(一)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
酌情适用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范围的题中之义是:在众多的刑法情节中,酌定量刑情节包括哪些内容?哪些酌定量刑情节应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由于理论界对此问题有具体、系统的论析,本文试就此题作一探讨。
一、酌定量刑情节范围的分别考察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范围时,几乎所有论者都回避作具体,区别情形的分析,而往往只作概括,笼统的列举。
如,有的论者指出,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害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①这种列举看似具体,但立法现象表明:前述所列内容并不是所有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比如,其中有的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是概括性定罪情节的内容,有的则是某特定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鉴此,准确地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不得不分门别类作一番考察,这不是理论研究中的繁琐主义,而是科学认定学科范畴最终服务实践的应有态度。
1.犯罪构成选择要件不能重复评价为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及对象,一般不影响定罪,只是作为衡量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情节,对量刑有一定意义。
但是,对某些犯罪来说,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在认定这类犯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时,必须首先排除作为选择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对象。
因为,同案情节不能重复评价是情节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定罪要件的具体事实情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在制定刑法时已有所顾及,并根据对这些情况的社会伦理评价,规定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定刑轻重的依据。
如果在量刑时再度据此从严从宽或免除处罚,显然有悖于法理。
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129条之规定,在禁渔期捕捞水产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酌定量刑情节争议问题研究
![酌定量刑情节争议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b5b6377a26925c52cc5bfea.png)
Vo _ 9 l2
NO 2. 01 . 2 0
文 章 编 号 :0 6— 9 0 2 1 ) 2— 0 0— 4 10 2 2 (0 0 0 04 0
酌 定 量刑 情 节 争 议 问题 研 究
王 利 宾
摘 要 : 刑 法 学 界 , 于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诸 多 问题 颇有 争议 。最 主 要 的 争 议 集 中在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法 定 性 、 在 对 实 体 正 当性 和 范 围 上 。 综合 而言 , 酌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法 定 性 表 现 为 适 用依 据 上 的 刑 法 化 ; 实体 正 当性 侧 重 表 现 为 实 其 现 刑 罚 预 防性 目的 ; 存 在 的场 域 包含 了 内容 非 法 定 化 的 所 有 量 刑 因素 所 依 托 的 空 间 。 为 实现 其 功 能 性 价 值 . 其 酌
罪刑法 定原则 。而恰恰 是 由于这种 借助 于刑法外 规 范、 念、 信 习惯 、 传统 、 信仰 的力量 , 刑 法 》 能 因时 《 才 而化 , 在流动 性 中体现其 科学性 。
所 以, 酌定 量 刑情 节 法 定性 的学 界观 点有 其 片 面性 。笔者认 为 , 酌定 量 刑 情 节较 恰 当的 表述 应 当
第2 9卷 2 1 第 2期 0 0年
河南教 育学院学报 ( 学 社会科 学版 ) 哲
J un l fH n nI s tt o d c t n ( hl o h n o il c n e ) o ra o e a n tue f u ai i E o P ispyadSc i cs o aSe
定 量 刑 情 节 Leabharlann 系 列制 度 需要 重 构 。
关键词: 定量刑情节; 定性 ; 酌 法 实体 正 当性 ; 围 ; 善 范 完 作 者简 介 : 利 宾 , 南警 察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 王 河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刑 法 学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州 4 0 0 ) 郑 50 2 。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c417590f242336c1fb95e49.png)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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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酌 定量 刑情 节 的功 能
( 一) 在 法定刑 范围 内决定 宣告 刑 的功 能
具 体 而言 : 一是 在存 在法 定量 刑情 节 的案 件 中 , 酌 定 的量刑 情节 与 法 定 的 量刑 情 节相 互 配 合 , 共 同 作 为在 法定 刑范 围 内对 被 告人 决 定 宣 告 刑 的根 据 ;
二是 在 没有 法定 量 刑 情 节 , 酌 定 的 量 刑情 节 便 是 在
法定 刑 范 围 内对 被告 人决 定 宣告刑 的唯一 根据 。这 类案 件 中 , 酌 定 的量 刑 情 节 在 量 刑 过程 中 的地 位 和 作用 更为 明显 。
( 二) 变更 法定刑 的功 能
明确 规定 是 相对 应 的。法 定 量 刑 情 节 都是 确 定 的 ,
和人身危险性程度 , 因而 , 允许在特殊情况事变更法
定刑 。我 国刑法不 仅 规定 了可 以变更 法定 刑 的确定 量刑 情节 , 如 犯罪 预 备 、 犯 罪 中止 等 , 并 且允 许 根 据 酌定 的量 刑 情 变 更 法 定 刑 。《 刑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二款 规定 : “ 犯 罪 分 子 虽 然 不 具 有 刑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在 我 国现行 的 法 律 中 , 量 刑 情 节 有 法定 和酌 定 之 分 。法定 量刑 情 节 , 就 是 刑 法 明 文 规定 的量 刑 时 适用 的情 节 。酌 定量 刑情 节是 指刑 法虽 然 没有 明文 规定 , 但 根据 立法 精 神 和 司 法 实践 由人 民法 院灵 活
掌握 酌情 适 用 的情 节 。两 者 相 比 , 无 论 是 理 论 上 的
一
减 轻 处罚情 节 , 如果 根据 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判处法 定
酌定情节与量刑
![酌定情节与量刑](https://img.taocdn.com/s3/m/a59fe654de80d4d8d05a4f20.png)
酌定情节与量刑作者:李世清田亚芹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08年第08期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与特征(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为了探讨的需要,必须首先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基本概念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综观刑法理论界,近年来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有多种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2)是指审判机关灵活掌握的影响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从而影响处刑轻重的法定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
它虽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确实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的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抽象,概括出来的;(3)是指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4)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5)是指刑法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能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犯改造难易程度的,对量刑具有影响力的,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量刑上给以考虑以及如何考虑的客观情况;(6)指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实际上认可,而由审判机关具体掌握酌情适用的量刑情节。
(7)酌定情节是概括性的法定情节,其具体内容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酌情决定,它既包括酌定定罪情节也包括酌定量刑情节;(8)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责任大小和预防犯罪有影响的,在量刑时应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9)法律规定所允许的,在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对罪犯适用刑法的各种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虽无刑法的明文规定,但却含有合法根据;(10)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对量刑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一定意义,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的情节;(11)审判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根据不同案情斟酌给予灵活运用的情节。
综上所述,酌定情节的概念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刑罚裁量的而过程中需要予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的特征:1、法定性。
酌定情节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这个特征也是很多学者对此有争议的一个特征。
酌定情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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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探讨酌定情节是刑法理论界认识得不尽透彻和全面,立法上不很完备的一个刑法范畴。
因其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故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
本文拟就酌定情节的概念、功能及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关于酌定情节概念中两种通行观点的商榷纵观众多的刑法学论著关于酌定情节概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论者几乎在以下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1)酌定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之一种。
如有人指出:“酌定情节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
更具代表性的是,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及《中国刑法学》,都只在“量刑的情节里论及酌定情节。
”(2)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对称。
持通行观点的论者在肯定酌定情带是量刑情节的前提下,将量刑情节在外延上划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大部分。
即他们否定了酌定情节的法定性。
一个刑法范畴的确立,—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内容与形式应当吻合,即概念;术语的字面涵义应当与这一范畴所揭示的实质内容相上致;二是必须准确反映刑事立法实践。
抛开现行立法实践,臆造刑法范畴,只能使理论与实践脱节。
就酌定情节而言,其内涵和外延受“酌定”和“情节”。
的共同控制。
“酌定”是“确定”的对称,而不是“法定”的对称,:而刑法中的院“情节”既包括定罪情节,又包括量刑情节。
根据这种字面解析,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实践,针对前述两种通行观点,特提出如下观点与之商榷。
(1)酌定情节既包括量刑情节,也包括定罪情节首先,这是从酌定情节,的上位概念-刑法中的情节的分类认识中演铎出来的必然结论。
一般认为,刑法中酌情节乃指与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邢法中的情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其中,常见的是从其影响定罪或量刑着眼,将其划分为定罪情节租量刑情节。
而从法律对其内容和形式是否作出确定性规定来划分,刑法‘中酌情节则应分为确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或称概括性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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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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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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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关于从轻处罚,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即法定从轻处罚与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其中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
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
▲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12、一贯表现。
13、自动投案。
14、被害人宽恕。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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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量刑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疑虑。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分析,探讨其量刑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已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不一、量刑畸轻或畸重等问题。
三、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量刑问题的现状1. 量刑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量刑时存在差异。
2. 量刑畸轻或畸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或滥用,导致量刑结果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符。
3. 缺乏透明度:量刑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虑。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体系中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观存在差异。
3. 社会舆论压力:受社会舆论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可能存在压力和干扰。
四、解决量刑问题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幅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酌定量刑情节的类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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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 罪 结 果
现 实 生 活 中导 致 犯 罪 的 原 因有 很 多 , 具 有 讨 论 意 义 的 主要 有 两种 。第一种是 因情绪 失控而 引发 的犯 罪 , 俗 称“ 激情 犯罪 ” 。它 是指行 为人 因为受某种刺激 , 导致犯 罪人辨 别能力降低 或行为失 控而实施犯罪行 为。第二种是 因民间纠纷而导致 的犯 罪 。通常这
一
2 、 犯 罪 手段
犯罪手段是 犯罪人主观恶 性和社会 危害性 的重要 体现 之一 。 按 照 一 般 的刑 法 理 论 , 犯 罪手段可 以被分 为借助 物质工具 ( 如刀、 枪等 ) 、 借助无形工具 ( 如言语 、 画作 等) 以及借助 自然力 ( 如制造火 灾、 水 灾等) 。比较而 言, 上述几类手段 , 借助 无形 工具 实施犯罪 的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 害性最小 , 借助物质工具 的次之 , 而借助 自然力 的最甚 。基于各种犯罪手 段性 质上 明显 区别 , 在量刑 工作 中法官 有必要进行差别对待 。 3 、 犯 罪 对 象 刑罚适用对象是犯罪 人 , 犯 罪 对 象 是 被 犯 罪 人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 人 或 物 。 当作 为个 体 的 人 或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成 为 犯 罪 对 象 时 , 量 刑时应 当注意受 害的人数 的多与少 , 成年 与未成年 , 老与幼 , 健康 与患病等酌定 因素 ; 当犯罪对象为物时 , 量刑 时有必要 对物的多 与 少, 贵重与低廉 , 公共财产 与私有 财产 , H常使 用与救 急抢 险使用 等分别进行考量 。
消减。
被 告 人 方 面 的酌 定 量 刑 情 节 被告人 作为刑罚适用 的对 象 , 任 何酌定 量刑情 节或是 法定 量 刑情节都可 能影 响其人身 自由、 财产权 , 甚 至生命权 利 。因此 , 我 们首 先对被告 人方面 的酌 定量刑情节 进行讨论 , 是非 常有必要且 合理 的。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24c29b3a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10.png)
酌定量刑情节探究王洪淼;张红颖【摘要】酌定量刑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根据个案的情节,作出准确具体的裁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酌定量刑法律没有明确其概念和范围,法官在适用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易引发争议.文章通过分析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2【总页数】3页(P91-93)【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自由裁量权;解决对策【作者】王洪淼;张红颖【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之分。
法定量刑情节,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适用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两者相比,无论是理论上的研究,还是实践中的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待遇都远不如法定量刑情节。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个案件都存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但酌定量刑情节却存在于任何刑事案件中,这也决定了酌定量刑情节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的影响更有普遍性。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一) 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在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中,酌定的量刑情节与法定的量刑情节相互配合,共同作为在法定刑范围内对被告人决定宣告刑的根据;二是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便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被告人决定宣告刑的唯一根据。
这类案件中,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
(二) 变更法定刑的功能法定刑一经确定,便对法官具有不可变更的制约性。
但这只是一般情形。
刑法分则中各罪的法定刑不可能绝对地反映复杂的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允许在特殊情况事变更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可以变更法定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并且允许根据酌定的量刑情变更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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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量刑是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酌定量刑情节是各国审判机关面对的世界性司法难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定罪、轻量刑”及“重刑主义”传统思想影响,量刑公正问题直至近年来才得到各级审判机关的关注。
实证调研发现,酌定量刑情节的不规范现象在我国比较突出。
通过对量刑个案、刑罚适用、量刑理由及法官经验的比较,凸现出我国审判实践中罪刑时常不相适应、刑种适用比率失调、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与经验量刑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其深层的原因包括:刑法配置的法定刑不尽合理,刑法理论界在量刑领域的研究不足,司法实践经验未得到有效总结与规范,法官理论水平偏低、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审判体制的制约等。
在我国,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国内学者对解决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的通说有“基准点”、“中间线”等学说,坚持“基准点”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基准点”的确定应以对社会危害大小其主要作用的因素为依据;坚持“中间线”学说的学者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遇到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节时,应该这样判刑即有从重情节的,在刑罚的平均刑期之上处罚,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的情况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对其研究,最大限度的使法官判案有依据,减少量刑的不公正性,以期能对酌定量刑情节在实践的把握上和立法的完善上有所裨益。
第1章酌定量刑情节的概述1.1 酌定量刑情节的分类酌定情节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各种分类之间有些是彼此交叉甚至是重合的,但通过分类可以深化对酌定情节的认识,科学揭示其不同内涵和外延,了解其在不同阶段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
根据酌定情节在刑法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区分为否定犯罪的酌定情节酌定定罪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酌定行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符合犯罪构成以外的,发生在宣告刑以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的确定情节以外的事实。
酌定量刑情节与确定的量刑情节相结合,在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内决定宣告刑,同时对犯罪情节起到一定程度的核实作用。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多种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第一,以酌定量刑情节发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可分为罪前酌定量刑情节、罪中酌定量刑情节和罪后酌定量刑情节。
罪前酌定量刑情节也即罪前的表现,如罪前一贯遵纪守法、曾经立过功受过奖,抑或是罪前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过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等;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大小、犯罪侵害的对象等;罪后的酌定量刑情节也即犯罪后的态度。
如犯罪后态度良好、态度一般、态度恶劣等。
第二,以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酌定量刑情节和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的本质是所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所有事实情况,事实上,任何一个情节都可能既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依据其所反映的不同内容而做此分类只是相对的。
反映法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所造成的结果,犯罪持续时间的长短,犯罪所侵害的对象,犯罪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等等。
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犯罪前的表现,犯罪故意的成因,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等[1]。
第三,以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轻重所产生的影响为标准,可分为酌定从严量刑情和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酌定从严量刑情节表现为酌定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包括犯罪后消极抗拒,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选择特定对象如强奸孕妇女等等。
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表现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免除处罚情节,具体的说,包括犯罪后坦白,偶犯,盗窃亲属财物必须负刑事责任的,由于义愤而犯罪的等等。
1.2 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与功能所谓功能就是一个事物所起的作用或者发生作用的能力。
酌定量刑情节的在量刑中有其独特的功能。
概括地说,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两大功能。
第一,在刑罚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根据,这是酌定量刑情节最主要的功能。
当一个案件中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时,法官须依据自由裁量权,通过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进而作出裁判。
由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必有酌定量刑情节,因此酌定量刑情节成为对犯罪人决定宣告刑的唯一根据,这类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尤为突出。
即使某个刑事案件存在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也同样发挥着[1]尹本峰.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研究[J].经济与法.2009.(11)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定量刑情节仅仅规定某种情节的存在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但具体从轻、减轻或从重的幅度往往需要通过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相互配合从而作出裁定,最终在特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罪犯决定宣告刑[1]。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变更法定刑。
在一般情形下,法官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必须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罪犯决定宣告刑,以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可预测性,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但是,有限的法律有时不能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有时不能完全反映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前文已经分析,此处的“情节"应属酌定量刑情节。
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无穷而法律有限,单纯依靠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是不可能穷尽纷繁复杂的犯罪形态而准确地对每一个犯罪适用刑罚的,这样势必依靠酌定量刑情节补充修正从而准确地进行量刑,虽然刑法地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引起了不小地争议,但是仅就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来说,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1]徐嘎.量刑规范化论[D].山东大学.2006.第2章我国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探索2.1 我国的研究现状在我国酌定量刑情节尚处于初步的研究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太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和运用。
一方面,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不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使用,导致量刑差异性较大;另一方面,法官的量刑理论素养不高、自由裁量权弹性幅度过大,导致审判容易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
由于有酌定量刑情节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存在以上的弊端,但是在解决其弊端的过程中理论界有以下通说:第一,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立法未加以规定,在刑法学界中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中间线"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上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罚;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下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罚,但是都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刑。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
至于在‘中间线’上下判处多重多轻的刑罚(或刑期),则取决于案件是否具有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的性质、具体表现和数量多寡。
”另一种观点是“基准点’’说,有学者认为,在暂不考虑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节的前提下,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首先在一定量刑幅度以内确定一个量刑的“基准点”,这个基本刑存在于每个量刑幅度范围内的任何一点上,上至最高刑,下至最低刑,在这个“基准点"以上判刑是从重处罚,反之则为从轻处罚。
还有学者主张,确定“量刑基准”是由定罪到量刑之间的必经阶段,基准刑是针对抽象个罪进行的,与具体案件中的从重、从轻情节无关。
基准点的确定应以对社会危害大小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为依据。
笔者认为,“中间线”说较为合理,“基准点"说对基准点的确定过程具有主观随意性,既然确定基准点是在不考虑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节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这一点的确定依据又是什么,如果没有依据,那说明这一基准的设定是随心所欲,毫无根据的,如果有依据,那么必然考虑了一定的从严从宽处罚的情节,这就与其基本前提相矛盾了。
将法定刑的“中间线”作为从重从轻处罚的参照系,具有客观公正性,有的学者认为某些法定刑幅度内包括几个刑种,无法划定“中间线",事实上任何刑种都存在一定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可以通过数学方法精确计算出来,只要事先将其确定下来,法官在具体实践中就可以快速、准确地运用。
第二,减轻处罚的具体限度和方法问题我国刑法第63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减轻处罚的具体方法和限度都未加以规定,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定刑法都对减轻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如何减轻,减轻最低可到什么限度。
如意大利刑法第67条规定:“有二个以上减轻刑罚之原因竞合时,其减轻之结果,不得逾越下列之限度:一无期徒刑,不得减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他刑罚,如无第63条第3项规定之原因时,不得减至本刑四分之一以下。
”此外,泰国刑法第68、78条、瑞士刑法第65条也分别对减轻的限度加以规定。
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1979年刑法中“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严格了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条件,并且一些原本属于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事由,经过我国单行刑事法律的法定化,在司法运用上逐渐成熟,在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这些事由被刑法典规定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对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化仍然不够完备,因此,一方面,要继续逐步对在司法运用上较成熟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确定下来,成为确定减轻处罚情节,另~方面,在刑法典中对减轻处罚的方法和限度加以规定,无论是确定减轻处罚还是酌定减轻处罚都要根据这一规定加以适用。
2.2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在探讨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前要说明的是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问题,在“量刑情节究竟应当包括哪些”这一问题上,理论界的研究严重缺失,不少学者习惯于用“法有尽、情无穷”来表达对量刑情节列举困难这一现状的无奈。
实际上,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可以通过立法化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的诠释,而酌定量刑情节则只是在法律上具有适用的依据而无客观明确的内容,其自身的范围便显得比较模糊。
虽然由于自身的特质注定了问题的复杂性,但笔者仍然相信,在一定范围内凸显酌定量刑情节的本质特征并尽可能明确地对其予以把握,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根据本文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可知,作为与法定量刑情节对应的范畴,所有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是其内容有待审判实践归纳但其适用依据均可在《刑法》中发现的事实性状态。
其实,这就是可借以界定酌定量剐情节存在场域的明确的判断标准。
虽然酌定量刑情节在实践意义上很难穷尽,但根据这个明确的标准,我们就能对出现的主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看其是否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在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问题上,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犯罪构成选择要件中已选择的构成要件不能重复评价为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