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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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第九条与《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2〕10号)相关内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成立编辑委员会。《山东女子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办事机构设在学报编辑部。
第三条:编委会由学院聘请院内各学科专家组成,亦可根据需要,适当聘请院外知名学者担任编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编委若干名,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
第四条:编委会的主要任务
1.对学报编辑方针、编辑意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听取并审议编辑部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步的工作建议;接受出版编辑方面重大事项的咨询。
2.根据各学科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学报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包括各学科的难点和热点。
3.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编辑部和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审查评议学报编辑质量。
第五条:编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主任是编委会的负责人,总体指导编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编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召开编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编辑出版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编委会委员职责
1.准时参加编委会会议,听取和审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2.及时了解本学科或其他学科的科研动向,有义务将优秀的稿件及时推荐给编辑部,为编辑部组稿和审稿提供信息。
3.广泛听取、搜集读者和作者对学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和编辑部取得联系,帮助改进学报工作和提高办刊水平。
第七条:编委会任期和全体会议
1.编委会的任期为3年,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2.编委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学院和学报编辑部的要求审议有关决议。
第八条: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修改权归学报编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