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 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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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质量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种质量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室负责本部门的各种统计原始报表。

第五条质控部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签字,本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原始记录以便备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质量月报表》、相关质量报表、台账要求在次月4日前完成并报相关人员。

(二)《月考勤表》要求当月20日前报相关部门。

(三)出厂水泥质量报告单填写、发放,3天强度报告单应于自该编号水泥出厂7日内,32日内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主要产品质量月报》由质控部统计负责于月初5日前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一条统计专员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对外报表要求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出,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统计专员任职资格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统计专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正确无误;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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