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监局关于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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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关于鲍小龙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2]28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鲍小龙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2]28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鲍小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浙江银监局关于鲍小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28号)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你分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关于鲍小龙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兴银浙请〔2011〕82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鲍小龙的兴业银行义乌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二、请你分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及金华银监分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结束——。

浙江银监局关于沈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沈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沈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1
•【字号】浙银监复[2011]798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沈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1]798号)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你分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关于对沈丹同志任职资格进行个案审批的请示》(浙商银杭发〔2011〕206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按个案核准沈丹的浙商银行湖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督促沈丹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经济金融学识水平,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二、请你分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及湖州银监分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董延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董延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董延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4.11
•【字号】浙银监复[2012]238号
•【施行日期】201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董延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238号)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董延毅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浙中银人〔2012〕33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董延毅的中国银行杭州彩虹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请你分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章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章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章颖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0〕781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章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0〕781号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安农商银行关于核准章颖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临农商银〔2020〕212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章颖的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顾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顾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顾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浙银监复[2012]125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顾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125号)
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你营业部《关于对顾晶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工银浙营〔2012〕82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顾晶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南星桥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营业部应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胡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胡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胡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浙银监复[2012]122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胡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122号)
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你营业部《关于对胡静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农银浙营发〔2011〕520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胡静的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二、你营业部应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5.13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81号
•【施行日期】201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81号)
高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高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周鑫拟任城关信用社主任资格审查的请示》(高信联〔2011〕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周鑫高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周鑫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宁波银监局关于核准周挺任职资格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核准周挺任职资格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核准周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18
•【字号】甬银监复[2012]323号
•【施行日期】2012.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宁波银监局关于核准周挺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2]3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关于对周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农银甬发〔2012〕16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周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三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分行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1]792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1]792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浙江银监局关于周鑫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1]792号)
浙商银行:
你行《浙商银行关于审核周鑫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1〕251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周鑫的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请你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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