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后笔记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2 刚开始看的时候,确实有点头疼。
毕竟这不是什么轻松的通俗读物,就像攀登一座高峰,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但这种头疼中又带着一种兴奋,因为能感觉到自己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知识领域,学到一些真本事。
二、内容剖析。
2.1 书中对于法律解释的论述那叫一个精彩。
他提到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就像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把钥匙,去打开理解法律条文真正含义的锁。
比如说,文义解释就像是从字面上去理解一个词的基本意义,这就好比我们日常说话,要先明白每个字的意思才能理解整句话。
这是最基础的一步,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2.2 体系解释呢,让我联想到拼图。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就像拼图的每一块都要放在合适的位置才能构成一幅完整的画面。
拉伦茨强调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解释单个的条文,这真的是非常有见地的。
这就好比我们看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只看他做的一件事,还要看他在整个生活环境中的表现。
2.3 目的解释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就好比我们做事情都有一个目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不例外。
拉伦茨告诉我们要去探寻立法者的目的,这就像沿着一条线索去寻找宝藏的源头。
只有明白了目的,才能真正理解这个条文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三、对法学学习与实践的影响。
3.1 对于法学学习来说,这本书就像一盏明灯。
以前我们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可能就是死记硬背,就像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但是读了这本书之后,就知道要从多种角度去理解法律条文了。
这就好比从一个平面的世界进入到了一个立体的世界,看到了更多的可能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在阅读完相关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学这一学科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法学方法论,乍一听这个名词,可能会让人觉得抽象且晦涩。
但实际上,它就像是一把钥匙,为我们打开了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正确之门。
书中对于法律解释的探讨让我印象尤为深刻。
法律条文往往是简洁而概括的,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法律解释并非是随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比如文义解释,要求我们首先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体系解释,则需要将特定的法律条文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量,以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目的解释,则是要探究立法者制定该法律条文的初衷和目的。
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为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多种思考的路径。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假如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就可能产生争议。
是仅仅指狭义上的公园、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还是包括一些相对开放的办公区域?这时候,就需要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确定其准确含义。
通过文义解释,我们可以先从“公共场所”这个词的通常理解出发;体系解释则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类似概念的规定;目的解释则要思考制定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公共环境的清洁。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推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要求我们根据已知的法律规则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合理的结论。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还需要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事实的全面了解。
而且,法律推理并非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而是需要考虑到各种价值判断和社会背景因素。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行业惯例等因素。
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在进行推理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要具有广阔的视野和综合的分析能力。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书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郝志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如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影响,法学入门学习和深入研究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承前继后的探讨中,中外法学家总结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法学研究方法,笔者选取一本《法学方法论》为对象,在做读书笔记的同时介绍一些有用的法学学习方法,并对本书进行评价和思考。
关键词:法学;发展论;评价《法学方法论》有两本,一本是杨仁寿所著,另一本是拉伦茨所著,杨仁寿先生这本《法学方法论》更适合我们扎实功底。
先生在序言中所称:“吾生有涯,学亦无涯,治法必须讲究方法,非徒熟谙法条而已。
撰述本书区区微旨,即在于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功利实用地讲:学会学习、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或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杨仁寿先生所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目前发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编三十一章。
第一编为引论,共分四章:“诽韩案之启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科学与非科学”,“专通与博通”。
在“诽韩案”中法官由于推论机械做出了糊涂判决,告诫我们运用目的限缩、比较等方法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以免闹出类似的笑话,也提出了法官在实务中需要具有法学方法素养的理论基础。
由“诽韩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认为立法时有必要区分“恶法”与“良法”,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是以纳粹德国为例的一般法律执行者可执行的“不太”恶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为例,指出法须具有目的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要做到在法学学习或审判实践中不愚昧,就需要坚持科学摒弃宗教教义和神学,坚持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相结合,在理论认识领域内将逻辑分析的方法与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区别、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确信加以区别。
不仅如此,还要将法学与临接科学进行联系,在应用科学内部也要触类旁通。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分五章:“法学之任务”,“事物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读法学方法论的读后感
读法学方法论的读后感一。
1. 读法学方法论,就像开启一场奇妙的智慧之旅。
这不是一本干巴巴说教的书,而是充满活力与思考的宝藏。
初读时,感觉像是在茂密的知识森林里摸索,每一页都有新的发现。
法学方法论,它不仅仅是一些理论的堆砌,更是在实实在在地告诉你,如何在法学的广袤天地里准确地找到方向。
1.2 它让我深刻意识到,法学不是简单的条文背诵,而是有一套严谨的思维方式。
就好比盖房子,不能光有砖头(条文),还得有设计图(法学方法论),这样才能盖出稳固又漂亮的房子。
那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在法学方法论的照耀下,仿佛都活了过来,它们之间的联系、它们背后的原理,都一一清晰地展现在眼前。
二。
2.1 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中,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比如说在处理一个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时,没有方法论的指引,就像在黑暗中乱撞的无头苍蝇。
但是如果运用法学方法论,就能像庖丁解牛一样,顺着法律关系的脉络,一点一点剖析清楚。
从确定案件的事实,到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再到将二者精准对接,每一个步骤都有条不紊。
2.2 法学方法论也教会我们要学会质疑和反思。
不能人云亦云,就像老话说的“尽信书不如无书”。
在法律的世界里,即使是那些被大家奉为经典的判例或者理论,也需要我们用批判的眼光去看待。
也许在某个特殊的情境下,它们就不适用了呢?这种质疑和反思精神,正是法学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
2.3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让我体会到法律的温度。
它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要解决人们实际生活中的问题。
一个好的法律人,不仅要精通法学方法论,更要懂得在冰冷的法律规则和温暖的人情世故之间找到平衡。
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最合理公正的判断。
这就好比是走钢丝,既要有高超的技巧,又要有对平衡的敏锐感知。
三。
3.1 法学方法论也不是万能的魔法棒。
它虽然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思考的框架,但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就像学游泳,光知道理论不行,还得在水里扑腾扑腾,才能真正掌握技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7A版】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维的洗礼,又像是在法学的海洋里畅游了一番,感觉还挺奇妙的。
书里那些关于法学方法的论述,初读时让我觉得有点晦涩难懂,但细细琢磨之后,又发现其中蕴含着无尽的智慧和逻辑。
就比如说法律解释的部分,以前我总觉得法律条文嘛,照着读照着理解不就完事儿了,可这本书让我明白,原来每一个字、每一句话的背后都可能有多种解读的方式,而如何找到那个最恰当、最符合正义的解释,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在老家经历的一件事儿。
有一次,村里两家人因为一块地的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这两家原本关系还算不错,经常互相帮忙,农忙时也会搭把手。
可就是因为这块地,他们之间的情谊瞬间破碎,见面就像仇人似的。
那块地的位置还算不错,土壤肥沃,灌溉也方便。
一家说这地是他们祖上留下来的,有以前的地契为证;另一家则说,这些年他们一直在这块地上耕种,投入了不少的精力和物力,怎么能说不是他们的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于是,村里的长辈们就被请来主持公道。
他们没有什么高深的法学知识,但是凭借着多年来在村里积累的经验和大家的信任,也试图解决这个难题。
一开始,大家围坐在一起,听两家分别陈述自己的理由。
那家拿着地契的,把地契小心翼翼地拿出来,上面的字迹虽然已经有些模糊,但还是能辨认出一些关键的信息。
他们指着地契,激动地说:“你们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这地就是我们家的!”而另一家也不甘示弱,他们带着大家来到地里,指着田埂边他们修建的灌溉渠道,还有田地里那些茁壮成长的庄稼,声音都带着哭腔:“我们在这地上辛苦劳作了这么多年,每年的收成可都指望它呢,要是这地不是我们的,我们这些年的付出算什么?”长辈们听着双方的陈述,表情严肃而又纠结。
他们一会儿看看地契,一会儿又瞅瞅地里的庄稼,眉头紧锁,似乎在思考着什么。
这时,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开口了:“咱们先不说这地契和耕种的事儿,咱们就想想,要是这块地判给了其中一家,另一家以后该怎么办?咱们村一直以来都是讲究个邻里和睦,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总不能因为这块地,让两家结下一辈子的仇吧?”这番话让在场的人都陷入了沉思。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
[1]在另一场合,拉伦茨又指出,法学是指按照特定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的思想的诠释和领悟,即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包括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和法的一般理论,[2]其承担着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
[3]据此,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理解,已超出了传统法教义学的范围。
在德国学界,如果以德国自然法学家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为分界点,有两个用语可以表示法学的含义。
在托马修斯之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risprudentia由Juris(Jus,主要指法律实务)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强调了法学的实践品格。
在托马修斯之后,法学一词日益由Rechtswissenschaft表达,其直译为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
虽然Rechtswissenschaft与Jurisprudenz互换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
[4]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狭义的法学即其所称的法律教义学,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亦非较为广义的法律科学,而是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部分内容。
但是,在上述用语的使用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互换的混乱状况,例如,该书在引言对法学所作的界定,用的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即Jurisprudenz,在第二章表述法学方法论时用的是Jurisprudenz(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但是,该书的标题用的却是广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在行文中又将Jurisprudenz与Rechtswissenschaft 互换。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2020-07-29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了。
千万不能认为读书笔记随便应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与文章写作随想――部门法学方向(一)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二)关于文章写作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1、语言平实、简洁。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二篇
第六章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读书笔记心得:法的续造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任务,也是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因此,本章不仅是法律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摘要:第一节法官的法的续造——解释的赓续一、法的续造可区分为两种: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即漏洞填补)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1、超越可能的字义范围,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性质上属于漏洞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2、假使法的续造逾越此界限,在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的范围内,通过采纳或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使司法裁判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则此时法官所为的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二、法的续造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法的续造和解释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事,毋宁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
此意谓:1、如果是首度,或偏离之前解释的情形,则法院单纯的解释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
(1)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第一次解释,其构成对法律规范的续造,因为在多数文字上可能的意义中,它选择其一,称其为恰当的意义,将原来存在的不确定性排除;(2),法院偏离或变更以前的解释,在性质上也属于法的续造2、超越解释界限之法官的法的续造,广义而言亦运用解释性的方法。
因为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特别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目的及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其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也具有重大意义。
以此,解释几乎可以没有中断地过渡到开放的法的续造之阶段3、狭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超越此界限为法的续造。
三、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权力与法官受法律约束的宪法要求的关系基于“禁止拒绝权利”的观点,即使在概念法学处于顶峰的十九世纪,也原则上承认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性,但否定法官得为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因为宪法要求法官受法律的约束。
但是,作为对狭隘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法官受法律的约束的要求可转化为司法受“法律和法的约束”。
法学方法论笔记 修改版
法学方法论笔记一.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包括:法哲学、实证法学、法与社会(奥斯丁、凯尔森:纯粹意义上的法学,但法与社会还讲社会性)。
1.法哲学(1)本体论:法是什么?法的概念、特征(具体表现在法的制定实施里)、本质深究,还包括权利是什么?(2)价值论:法的作用和功能(实然);法的价值目标(理想,应然)(3)方法论:认识论问题,如何去认识法。
方法论是根本,方法论不同,则本体论、价值论不同。
2.实证法学3.法与社会二.法学研究方法是什么?“法学研究方法”是观察及分析问题的途径、角度、工具、手段,以及层次问题三.意义,为什么要学法学研究方法?掌握研究方法的意义:渔与鱼,方法与事实1.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2.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深入,看清现象背后的逻辑3.提高自觉性,自觉运用不同方法论去反思、发现漏洞。
不同的思想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观点4.提高认识问题的效率(只要知道了出发点和方法,就可以自动得到结论)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法律研究的是已有法律如何适用、技术性方法、形式逻辑等问题,运用辩证推理、论理解释方法。
)四.课程要求1.读书(1)法理学教材研究生法理教材(2)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大主流派:自然、分析、法社会学主流观点)(3)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概论2.实践方法论不是对象,只是工具,要学会发现及分析实践中的问题(能否用自己的例子说明其原理、理论;能否用自己的言语来讲明白)3.交流越是不好懂的东西越是需要交流:打破思维定势听不同的意见、不要设学术禁区、不要碍于面子法学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2)常用的基本方法: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大主流派的思想方法法学研究的哲学方法主要为唯物辩证法主要包括:(1)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唯心主义、以及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2)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以及普遍联系、对立统一、运动变化三大理论其中,实事求是是认识论的问题,其它四个是本体论。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舒国滢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舒国滢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2 读着读着,发现它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晦涩难懂。
舒国滢先生就像是一个亲切的长者,在娓娓道来那些深奥的法学知识和方法。
他把那些复杂的理论掰碎了、揉烂了,一点一点地送到读者面前,这就好比是把大鱼大肉切成了小块,方便我们这些食客下口。
二、书中精华。
2.1 书中关于法律解释的部分让我眼前一亮。
这就像是在黑暗中找到了一盏明灯。
在法律的世界里,法律条文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而法律解释就是打开城堡大门的钥匙。
舒国滢先生详细地阐述了各种解释方法,像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等。
这就如同告诉我们,要打开城堡大门,既可以用原配的那把钥匙(文义解释),也可以根据城堡建造的目的(目的解释)去寻找其他开门的方法。
2.2 还有那法学中的论证理论,这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就像我们在生活中跟人讲道理一样,在法学领域,你得有理有据地去论证自己的观点。
这就好比是两个武林高手过招,你不能光凭一身蛮力(空口无凭的观点),还得有精湛的招式(合理的论证)。
先生在书中细致地讲解了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学论证,从前提到结论,每一步都像是精心编排的舞蹈动作,环环相扣。
2.3 书中对法学体系构建的论述也十分精彩。
这就像是在建造一座大厦,每一个法学概念、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大厦的一块砖。
如何把这些砖合理地组合起来,构建成一座稳固又美观的大厦,这是个大学问。
舒国滢先生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建筑师,给我们讲述着构建法学大厦的技巧和要点。
三、对我的影响。
3.1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在法学的道路上像是开了挂一样。
以前处理一些法学问题的时候,总是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现在呢,就像是有了一个导航仪,能够比较清晰地知道该从哪里入手,该运用什么样的方法。
3.2 而且,这本书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热爱。
以前可能只是看到了法学表面的那些东西,现在就像是看到了法学这个大宝藏的深处,里面金光闪闪的宝贝(各种法学知识和方法)让我欲罢不能。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段论与其他方 法的综合运用
第一节 司法三段论 中的大前提
第二节 找法的基本 路径
第三节 法无规定时 的找法方法
第四节 大前提的规 范效力等级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确定小前提 的步骤
第三节 要件事实的 整理
第四节 事实要件与 规范要件的互动
第一节 连接是司法 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第二节 连接的目的
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 的具体化
第三节 不确定概念 和一般条款的类型
化
01
第一节 法 律漏洞填补 概述
02
第二节 类 推适用
03
第三节 目 的性扩张和 目的性限缩
04
第四节 基 于习惯法的 漏洞填补
06
第六节 基 于法律原则 的漏洞填补
05
第五节 基 于比较法的 漏洞填补
第四编 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第十一章 价值判断 第十二章 利益衡量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 具体运用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 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 理论发展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 功能
第四节 法律论证方 法
第六节 论证程度区 分
第五节 论证负担规 则
第七节 法律论证与 证成
第二节 法律思维的 类型
第一节 法律思维概 述
第三节 法律思维在 裁判活动中的运用
参考书目
后记
《法学方法论》
最新版读书笔记,下载可以直接修改
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特征
适用
概念
规则
法
规范
判断
法律
方法论
法学 步骤
关系
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
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
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
对法学而言。
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
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
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
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
在这诸般观点中。
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
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
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
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
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
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
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方法论》摘录批注笔记
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其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证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
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
读了他的这本著作之后,其中不乏一些新观点新想法,而我自认为读一本好书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从中寻找出一些闪光点——新观点、新思想,与自己的认知有所不同之处,更或者说是很有新意的地方吧……
以下就是我在读了这本书之后的一些心得以及读书随记和批注,均以摘录和批注的形式呈现:
1、“依其见解,每次的法律‘适用’就已经是一种解释,一种法规范的发现,‘而绝对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涵摄’。
扩张解释与借类推适用所做的漏洞填补间,并无根本的差异。
解释经常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
‘漏洞填补及补充性的解释并非法官额外的创法任务,其与一般解释的复制性质一式无二,假使没有一种典范,一种足以将相互歧异者统合为一个体系的原则的想法,一般解释也无法进行’。
由此可以推得:根本没有传统意义的‘法的适用’。
‘每次解释都是一种成文法律及未成文法的结合,借此才能创造出真正实证的规范:在作用中的法。
’”(摘自第一章第四节)
2、(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困难的根源在于:再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
它可以用一般用语,或者用法律用语来描述。
如果是后者,那么在提出‘事实问题’时,似乎多少已经有法律判断的影响了。
然而,许多表达方式是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所共有的,法律用语中这一类表达方式,只有在少数的‘临界事例’才具有精确的意义。
姑且先不论临界的事例,于此,运用这些表达方式来提出事实问题时,还没有法律判断掺杂其中。
(摘自第四章)
3、只有当一项规定无法作合宪性解释时,始能认为其违宪并因此无效。
因此,必须先探究,依‘一般的解释方法’,被认定违宪的解释是否是‘唯一可能的’解释,如是,则该规定无效,或者,结果合宪的解释仍属可能。
相对于其它将使规定无效的解释,应优先择用依其余解释标准仍属可能,且并不抵触宪法原则的解答。
依此种方式被解释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得: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因此,‘合宪性’也是一种解释标准。
(摘自第五章第三节)
4、什么是每个人所当得的,就如同什么样的案件事实是本质上相同的,什么又是本质上不同的,什么是当下适当的处理,他们全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决定。
我们并不能将任何事情都纳入其中。
其毋宁要求‘有规则的,并且依事理上的标准来处理事情’。
因此,他们已经包含一些‘消极性的规则或正当的思想,其足以将一些抵触正义的解决方案排除在外’。
以我的看法,恰恰就是这种‘消极性的功能’具有高度实际意义,因为依据经验,相较于认识何者是唯一正当决定,认识特定决定之不正当要容易得多。
法官无论如何都要避免做出被认为‘不当’之决定。
(摘自第一章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