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成立、变更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02
•【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各有关培训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的文件要求,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同意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260个项目为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附件:
备注: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浙江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流程
浙江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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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成立、变更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浙劳培[1995]110号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5]11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杭劳社法[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劳社法[2010]22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浙人社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要求,“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下放管理层级至各市、县(市、区)。
为切实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人力社保厅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2.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3.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名称,统一使用“xx市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xx县(市、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5.会同编委办、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原在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负责换证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11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1、业务进修制度:要求教师每周利用业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或网络系统进行自培自练;同时,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历和非学历的教育和培训。
2、分层培训、整体推进制度:针对我校教师教龄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培训。
共分为三层次:年轻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计划,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3、校本教研培训制度:教研组开两周集中半天时间,确定主题,由专人主讲,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最新教改动态,探讨教育教学体会;组织全组成员按照学校工作要求有序组织集体备课,技能培训,三课汇报课、研究课、示范课,活动和课题研究。
4、活动考勤制度:在开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的过程中,将设置考勤登记表或手册,对全体参加教师进行严格的考勤,无故旷缺者作为旷课处理。
5、学分登记制度:参加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的教师,教研处和教研组共同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整理评定,上报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按校本培训规范性学分登记办法申请相应的学分。
6、过程督查制度: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参与态度;一切为了学生态度;团队合作态度;勤于研习态度;善于反思态度;合理利用业余时间丰富自己专业的态度。
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7、资料建档制度: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的认识和变化、收获和感悟记录下来,做好教师个人专业成长过程资料的积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21、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校许〔〕第号行政机关的告知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行政机关已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现就其他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一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口在一年—月—日前提交:口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时提交:第一项、第—项、第—项。
(1)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证;(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申请表;(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申请表;(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H)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申请表;(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申请表;(13)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1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3年内办学基本情况信息表。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二、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条件申请人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告知承诺。
申请人可以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机构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机构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招生与入学第七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构招生简章进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签订培训协议。
第九条本机构对招生、入学、退学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规范操作。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科学合理,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就业需求。
第十二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过程应注重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定期检查、随机听课、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
五、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七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可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反映。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本机构财务工作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七、奖惩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为加强对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上来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现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够规范;投入不足;不少学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造成校园不稳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
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当前,要把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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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 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 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 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 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 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 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 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 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 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 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 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 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 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 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 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 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 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 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 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 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 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 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 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 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 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 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 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 种)范围。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 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 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 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 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 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 (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 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 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 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 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 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 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 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
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 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 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 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 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 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 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 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 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