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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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于解决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以展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_____与_____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大致如下:_____(卖方)与_____(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在本案中,买方首先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侵权请求权买方也可以考虑侵权请求权。

卖方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侵犯了买方的财产权益。

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卖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卖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利益,买方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分析1、违约责任的认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

2、损失的计算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了多种损失,如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

这些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3、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断卖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民法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

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

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

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

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该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

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率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案件中各方的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本案中,甲方的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基础可行性;乙方的请求在某些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不限于法律规范。

这⾥⼜可以继续分为以下⼏个步骤:
⾸先,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请求出卖⼈⽀付价款。

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买受⼈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六⼗⼀条、第六⼗⼆条第⼆项的规定。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还要提醒⼤家注意的是,引⽤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

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法律的解释⽅法对法律规范进⾏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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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作者:钟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实现当事人诉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方法。

它与传统的历史分析法不同,它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不以时间顺序来衡量,主要是以请求权为作为基础,或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

这样的分析法是以探求当事人请求权能不能成立(即能不能具备请求权的基础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中的条件能不能成立(即是不是存在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运用反向思维方式解答案例。

本文主要探讨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个案的解答进行了操作和演示。

关键词请求权分析法个案演示逆向思维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0-02一、个案案情简介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5月30日签订一份“正规的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为旅游公司提供10辆空调大巴作为运输之用,3万元作为大巴的每辆租金;汽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行驶车辆,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甲。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2万元定金,余款于汽运公司依约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须6月13日上午到达约定地点接站,当晚必须及时到达约定的地点,6月13日作为租车约定的时间;作为汽运公司要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配合旅游公司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条件作为迟到的理由,如有违反以上协议,需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

协议正式签约之后,旅游公司仅在5月31日当天交付1万元作为定金以及交付8万元的租车费用,相应的尾款没有付。

在约定的时间内汽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其中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团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另一辆因大巴司机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刹车,事故导致9名旅客以及导游赵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次旅游行程结束之后,6月18日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剩余费用,作为旅游公司一方仅仅交给汽运公司尾款7万元和一份医疗费单据,由于汽运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款。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授予了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力。

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分析个案中的具体请求权行使情况,探讨法律规则、原则和权益的适用性。

二、背景介绍请以由甲向乙提出索赔请求的实例为例,分析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

三、事实描述甲是一名购物者,他在乙的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

然而,电视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四、法律适用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行使他的请求权,要求乙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或者要求退还购买价格。

五、请求权行使甲通过书面信函向乙提出索赔请求,陈述事实情况并要求乙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甲明确表示,如果乙不解决问题,他将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对方回应乙在收到甲的请求后,进行了调查,并同意修理或更换故障电视。

乙表示理解甲的不满,并愿意为其造成的困扰向甲表示道歉。

七、纠纷解决乙在一周内修复了故障电视,并将其送回给甲。

甲对维修结果感到满意,他选择了接受乙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对乙的积极回应表示感激。

八、结论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分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甲有权向乙提出索赔请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了他的诉求。

乙对该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应,最终解决了纠纷。

请求权的行使在法律领域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个人或团体捍卫权益的能力。

九、扩展内容除了上述实例分析,基于请求权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也有重要应用。

例如,在劳动法中,员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合理待遇和工作条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特定判决或赔偿。

通过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权益保护原则,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工具。

十、总结基于请求权的实例分析是一种法律论述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个人或团体行使请求权的过程和结果。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描述:解决方法:权利基础方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权利。

在这种案例中,张三的权利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寻求解决办法:1.私人生活权:私人生活权是一种享受平静与安宁的权利。

张三可以通过保护自己的私人生活权来解决邻居夜间喧哗的问题。

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或法律文件,了解私人生活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张三可以要求其邻居遵守规定,保持安静,以确保他可以享受到正常的休息和居住环境。

2.声誉权:声誉权是个人受到他人尊重和荣誉的权利。

邻居的夜间喧哗可能会对张三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他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可以考虑维护自己的声誉权。

根据法律,张三可以考虑采取合法手段,如与邻居进行交流,提醒其行为对其声誉造成的影响,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3.邻里关系法:邻里关系法是国家根据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需要,为保护邻里关系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通过参考邻里关系法的相关规定,了解邻居行为的合法性,并可能会有相关条款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夜间应保持安静,限制噪音等。

4.求助相关部门:如果上述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张三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例如,他可以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投诉,寻求他们对邻居的干扰行为的干预和解决。

综上所述,这是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的解决方法。

张三可以通过了解和保护自己的私人生活权、声誉权,参考邻里关系法、并求助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

重要的是,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并在采取行动之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与意义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运用四、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的比较五、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推广与应用正文(篇1)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与意义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旨在帮助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找到支持原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这种方法严格规定了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步骤,通过系统的方法审查案件事实,以确认是否符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

请求权基础方法主要适用于民法领域,与民事纠纷的结构特征密切相关。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逻辑结构严谨:请求权基础方法以数学证明的逻辑结构为基础,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2.思维方法科学:请求权基础方法采用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找到支持请求权的合理依据。

3.系统性强:请求权基础方法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法律适用者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案件事实:分析和确认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包括原告的请求、被告的行为等。

2.查找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查找支持原告请求的法律规范,包括请求权规范和法律行为。

3.确认请求权:分析法律依据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4.评估法律效果:根据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原告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的比较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系统性强:请求权基础方法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法律适用者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2.适用范围广:请求权基础方法适用于民法领域的各种案件,尤其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Rights-based Approach)是一种用于分析和评估人权问题的方法。

该方法着重强调个体的请求权和需求权,将人权视为个体的权利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以满足个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下面将以针对教育权利的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背景:在国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年轻人无法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一些家庭无法承担教育费用,导致他们的子女无法上学。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更为有限,导致少数民族儿童面临更大的教育困境。

基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该案例。

步骤一:明确个体的基本权利与需求通过与案例中的个体、家庭和社区成员的对话和参与,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和诉求。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基本权利与需求:1.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的机会和可及性。

2.经济权利:家庭应当具备经济能力,以支付子女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

3.文化权利:教育应当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特点。

4.平等权利:教育机会应当平等分配,不论个体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族群。

步骤二:评估和确立责任人在此步骤中,我们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体在满足教育权利与需求方面的责任分工。

1.政府责任:政府是满足教育权利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包括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教育资源、制定合适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保障教师的培训和待遇等。

2.社会责任:社会应当通过建设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设施,提供教育援助、奖学金和志愿者支持等,协助政府提供教育服务。

3.个体责任:个体和家庭应当有责任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意愿,确保自己能够充分利用提供的教育机会。

步骤三:采取相应措施与解决方案在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教育问题:1.政府层面: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预算以增加教育资源。

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并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教育援助和补贴。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分析方法,它们为解决法律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法律关系分析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梳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比如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等。

然后,再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

比如说,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我们首先要判断这是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接着,确定买卖双方分别是谁,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交易的商品就是客体,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等,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过这种逐步深入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中各方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

而且,法律关系分析法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不会遗漏重要的细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从请求权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问题。

它要求我们首先明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什么,然后寻找支持这一请求的法律规范。

以一个常见的借款纠纷为例,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我们就要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的针对性很强,能够直接聚焦于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这两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常常结合使用。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我们可以先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整个案件的基本框架进行梳理,了解各方之间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

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请求,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精确地找到支持这些请求的法律条文。

而且,在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能够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然而,无论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还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应用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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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

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但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提出请求时,原告必须对其起诉案由进行选择。

但理论界对原告的选择的标的存在争议,究竟原告是选择请求权还是选择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但无论如何,原告应当在提出自己作出选择。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

我认为,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1)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因本质上不是一种给付关系,不应当包括在债权的请求权中。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

确定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次序进行通盘的检索。

应当看到,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并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

我们认为,考察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必须要分析请求权的体系,在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第一,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着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

第二,缔约过失请求权。

按照梅迪库斯的看法,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与合同的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可以包含在合同的请求权之中,因为无论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都会涉及到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我认为这两项请求权应当分开。

缔约过失的请求权适用于双方无合同关系的情况,而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乃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请求权仅次于合同请求权而适用,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第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与合同关系极为类似,它们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无因管理也常常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

但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因为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合同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但由于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第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

这是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

再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而适用。

第五,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因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广义上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排除非法的逻辑,所以首先应当考虑有其他以合法行为为基础的请求权存在,如果其他请求权不能适用,则最后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因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应当置于最后的顺序考虑。

正确了解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于培养分析和运用法律的体系观念,从体系上把握整个民法的知识、制度和规范,从而正确适用民法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简言之,即:1.对请求权的排除。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

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这里又可以继续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价款。

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

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具体来说,又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

如图示:A B C D 规范中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各项构成要件A b c d 纠纷中的各项事实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一一对应的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例如。

买受人要依据合同规定主张合同价款,就必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具有满足上述《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要件的事实,如果事实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这些要件,则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成立。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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