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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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处 罚 和 给 予 何种 裁 量 幅 度 行政 处 罚 的
和处
主决 定 权


省 级 行政 处 罚 实 施 机关 应 当 在 法
本 办 法 所 称行 政 处 罚 实施机关

是 指具 有 行


法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罚 种 类 和 幅度 的 范
政处 罚 权 的 行政 机 关 和 法律 公共 唞 务 职 能 的 绀 织 第 三条


依法

不予处罚
法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不满
周 岁 的 人 实施违 法 行 为 的

给 予 行政处 罚 的
应 当 明 确 是 否 给 予 行 政处 罚 的




精 神 病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用 条 件


己 行 为 时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循合 法

公正

公开

过罚 相 当

处罚 与 教 育 相
上 级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机 关 对 行政 处 罚 裁 量
结 合 的 原则
第 五条
基 准 只 作 原 则 性 规 定 或 者 明 确 由 下级 行 政处 罚 实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对 规 范

施 机 关制 定 的
确行 使


保 证 行政

罚裁


权 工 作 纳 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依 法 行 政 考 核体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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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3 二十三、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4 二十四、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4 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15 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5 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16 二十八、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 16 二十九、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16 三十、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 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17 三十一、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17 三十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18 三十三、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9 三十四、单位接收违反任职规定的辞职或者退休公务员....................................... 19 三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0 三十六、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20 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21 三十八、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 构登记或者备案........................................................................................................... 22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2 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23 四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23 四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 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 公告其设立及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24 四十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5 四十四、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字样............................................................................................................................... 2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定于9月11日起,将2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分别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烟台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下放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2.委托下放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4.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5.委托下放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6.委托下放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附件1;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29px;">委托下放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行政许可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3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4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5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6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济南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7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附件2委托下放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2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以上统称“省级企业”)行政许可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行政许可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4计量授权——省级行政许可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5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6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7股权出质登记——省级企业行政确认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8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9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其他行政权力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10公司 (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 (企业)其他行政权力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附件3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2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7计量授权——省级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9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0充装许可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3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4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企业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5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6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7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18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的核实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附件4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上统称“省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3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5股权出质登记——省级企业行政确认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6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行政检查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8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附件5委托下放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委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4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5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附件6委托下放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公司 (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行政许可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行政许可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3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4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5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 (企业)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6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7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8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结束——。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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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
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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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全文学习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不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
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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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
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要点解答
3、《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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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2(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政策、标准是否变化;(八)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

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评查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遵照本评查规则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评查规则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杳应当依据本评查规则进行计分,本评查规则和评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计分范围。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杳分为基础标准评查和文书规范标准评杳。

第五条基础标准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反映的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履行程序等内容的评查。

第六条文书规范标准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反映的文书制作规范、案卷管理等内容的评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国家部委统一规定的或者省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时,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适用本标准;不相抵触的,需提供国家部委统T见定的或者省级机关制定的文书规湖口示范文本予以说明,在案卷评查时不作为扣分项。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基础分值为100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违反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的,案卷得分为0分;违反文书规范标准的,按照评查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第九条案卷得分计算公式为:100-扣分合计二案卷得分。

第十条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案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案卷,80至89分的为良好案卷,60至79分的为合格案卷,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反馈案卷评查意见,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案卷评查情况。

第十二条本评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3)至少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和载明执法证件编码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

关于尹德序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

关于尹德序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

关于尹德序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4283886143600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1418490000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141849130000【处罚日期】2021.12.23【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即墨市【处罚对象】尹德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17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案件关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尹德序名称当事尹德序工商注册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QP4F3X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12-23 00:00:00处罚幅度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商品城二区162号的雯华袜业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门口南侧货架上摆有“金彼岸"牌女袜和“金典鑫安然"牌女袜待售,在消费者可见范围内未见任何形式的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价目表。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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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通过伪造、变造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

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办案机构和案件审核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行使,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6日。

本规则生效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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