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
![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eac5089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1e.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房屋租赁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房屋租赁,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出租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安全标准;(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政策。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0e2c0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1a.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08dfa6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11.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4ef9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3a.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203643fec3a87c24028c4cd.png)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f0f01572453610661fd9f42a.png)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为构建统一的房屋租赁市场,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 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https://img.taocdn.com/s3/m/965d81c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f6.png)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210b0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e0.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法律问题探讨——兼析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法律问题探讨——兼析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ae2990752ea551811a68703.png)
,
由政 府 筹 划 提
迫 使 各 国政 府不 得 不 对 住房市 场
,
十
届 全 国人 大
,
一
起 社会保 障作用
进行 干 预
纷 纷 开 始进 行住 房 保 障方 面
。
报 告 时说
要 抓 紧 建 立 住 房 保 障体 系
,
《 门市 社 会 保 障 性 住 房 管 理 厦
“
的 立 法 并 采 取 相 应 保 障措 施
于 完善住房保 障体 系 有 重 要 意 义
无疑对
本 人 和 家 属 的健 康 及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
,
房
”
确 立 为 《人 居 议 程 》 的核 心 目 标
。
包 括食物
”
、
衣着
.
住房 和 必 要 的社
开 始 为 实 现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享 有 充 分 的住
会服务
二
。
房权 利 而 努 力
、
《 宅 保 障条 例 》 正 式 列 入 年 住
,
面积
、
租 金 标准 和销售 价格
,
个 环 境 良好
适 宜于人
国务 院 立 法 计 划
各 地 的条例 草 案 相 继 问
向本市 住房 困难 家庭 方式提 供 的 房
。 ,
以 出租 或 者 出售
具 有 保 障 性 质 的政 策 性 住
、
社 会保 障性住 房 包 括廉 租 住房
19 8 1 年4
要 坚 定 不 移地推进住房 改革和 建设
“
让
条例 》 第三 条规定 会 保 障性住房 定户型
、
:
本 条 例 所 称 的社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2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2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9d7b25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6d.png)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2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厦房住保〔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2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
厦房住保〔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1〕72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b03c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0e.png)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8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3ca831e87101f69e3195aa.png)
(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申报租金金额,依法纳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a1a901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d6.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3146d8b4f242336c1fb95e30.png)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64e5469b6648d7c1c746d3.png)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72671b54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5.png)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减原购房价乘年折旧率乘房屋交付年限。
年折旧率按百分之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一原购房价)乘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减原购房价)x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d2ae44dd3383c4ba4cd29e.png)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现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6月19日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经研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决定近期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专项查处行动依托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在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局牵头成立,市住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人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详见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
二、查处原则(一)宣传教育,倡导共管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发动社会舆论,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查处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让违规使用住户自行整改并遵守管理规定,引导群众建立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共建共管共享”理念。
(二)依法履职,兼顾和谐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等,依法开展入户巡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督促措施,尽量减少抵触情绪。
(三)强化总结,形成机制的原则要充分总结本次专项查处的工作经验,研究创新小区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和固化市、区两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各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稳控状态。
三、查处范围和内容(一)查处范围及内容我市已交付使用的各保障性住房小区发现的涉嫌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作为经营性用房,以及将保障性租赁房长期无故空置超过六个月等违规使用行为。
厦门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厦门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2e53ad1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db.png)
一、总则为加强厦门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的管理。
三、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出租人责任1. 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要求。
2. 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3.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承租人的安全意识。
5.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
(二)承租人责任1. 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
2. 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3.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5. 承租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一)房屋安全检查1. 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2.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承租人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二)消防安全管理1. 出租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治安管理1.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身份核实,确保承租人身份真实、合法。
2. 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八条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九条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四)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证书、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五)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六)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股权等证明材料;(七)属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八)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二)调查核实。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审核;申请人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的,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审核)。
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审查认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报市公房管理中心;(四)复核。
市公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五)审核。
市国土房产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
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选房。
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七)签约。
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与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八)入住。
申请人持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十一条申请人拒绝选房或未按规定时间选定房源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单列分配:(一)居住在危房的;(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居民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国土房产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房根据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人口配租住房,具体为:(一)1人户配租一房型;(二)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其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出,由有关部门回收或回购;不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
申请人也可主动申请下调房型配租。
第十八条市国土房产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家庭收入(资产)水平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以下执行:(一)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二)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三)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
第二十二条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可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发生收入变化,需调整租金补助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承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级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滞纳金。
租金和滞纳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但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保障性租赁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相关部门依法回收或回购。
第二十七条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主动申报。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房屋:(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二)拥有其它住房的;(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四)出现不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三年。
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其承租房屋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回。
第二十九条承租户可按以下程序主动申报退出保障性租赁房:(一)申报。
承租户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二)签订协议。
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户签订《保障性租赁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三)退出房屋。
承租户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保障性租赁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户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四)结算。
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户对租金等进行结算。
租金结算至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上月月底。
第三十条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保障性租赁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三十二条新建的保障性租赁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建设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
旧房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市国土房产局根据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