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教学总结

合集下载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首先,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存在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实现性原则”,即当收入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而会计则主要参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当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具备权益责任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会计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而税法则需要等到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真正实现才能确认。

其次,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收入,如收入应当是合法合规的、确实发生的、可以衡量和核实的等。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对灵活,一般只需要能够可靠地衡量和核实即可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确认一些税法未确认的收入,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

最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通常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收入金额。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收入金额为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确认。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将一部分已确认的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间、确认条件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计量和报告收入。

同时,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关注,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会计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和税法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的差异分析我在学习考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道题目就是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问题,而这个问题会计法和税法是有不同的要求的。

有时经常会搞混不清楚这税法和会计准则两者的要求和区别,今天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个对比分析和总结。

希望这次总结能理解和记住这个知识点,首先会计准则在这个问题上是有5个确认条件的税法只有四条。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

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定稿版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定稿版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YOUR LOGO
THANK YOU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添加 标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添加 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一、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有好多有趣的点呢。

收入确认其实就是在决定什么时候把一笔收入记到账上。

就像我们平时卖东西,可不是钱一到手就马上能确认收入的哦。

一般来说,如果是销售商品的话,要在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购买方的时候才能确认收入。

比如说,你在网上卖个手机,那得等到手机已经发货给买家,而且买家已经签收,这时候手机可能出现的问题就都归买家承担啦,这时候才能把这笔卖手机的钱算作收入。

再比如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得是劳务的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时候。

打个比方,你是个装修工人,给人家装修房子,你得能清楚地知道你完成了整个装修工程的百分之多少,按照这个进度来确认收入。

还有,如果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像出租房子,那得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就是说约定好什么时候交房租,到那个时候就可以确认收入啦。

二、税法收入确认原则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和会计有些不一样呢。

税法更注重交易的形式和实际的现金流。

对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基本上是以销售方式或者结算方式来确定收入的时间。

比如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这就好像你去商店买东西,当场给钱,商店当场就可以按照税法确认收入了。

要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像企业把货物交给快递发出去,并且把托收手续都办好的那一天,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税法也有自己的规定,像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就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和会计上有相似的地方,但又不完全相同。

三、会计和税法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事情。

会计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让投资者、债权人等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而税法更多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

这种差异就会导致有时候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但是在税法上还不能确认,或者反过来。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实务收入知识点总结

会计实务收入知识点总结

会计实务收入知识点总结一、收入的定义和特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出售资产等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具有经济实体性、法律明晰性和计量可靠性等特点。

二、收入确认原则:1. 交易性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交易达成及收入实现的过程确认收入。

2. 结果型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提供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方法: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企业无法继续对该商品的决定权;收入的金额及其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2.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关键是根据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计算劳务完成程度:实际产出与预计产出的比率、已发生的成本与预计成本的比率、已发生的工作量与预计工作量的比率等。

3. 资产出售收入的确认:资产出售收入确认的关键是确定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并且企业对该资产不再承担重大风险和控制权。

同时收入的金额及其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四、收入和费用的区分:1. 收入与收益的区分:收入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结果,是经济利益的流入,体现了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

而收益是指非经常性、非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利得。

2. 收入与费用的区分: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流入,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属于盈利性项目;而费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减少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属于代价性项目。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1. 记账方法:根据收入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可以分为收入确认时核算和收款确认时核算两种方法。

2. 收入凭证的编制:收入凭证的编制包括销售凭证、服务凭证、收款凭证等。

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3. 收入的核算处理: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将收入分别核算到不同的收入科目中,如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六、收入的税务处理:1. 应税业务的收入计税:根据相应的税法规定,对于特定的应税业务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首先介绍了税法和会计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包括其共同之处和差异之处。

接着对影响收入确认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包括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

随后讨论了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未来的趋势展望。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异同之处,从而更好地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税法,会计,收入确认,差异分析,共同点,影响因素,企业影响,未来趋势1. 引言1.1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是公司财务报表中一个重要的话题。

税法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要求,这导致了企业在纳税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确认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确认时间、确认条件、确认方式等方面。

税法常常侧重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公正,对企业的利润情况有重要影响。

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更多地考虑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经济活动的基本面,包括收入的计量、确认原则、确认时机等。

会计在收入确认时更注重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以提供有关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税法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有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正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机,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但在具体的要求和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是由影响因素引起的,如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公司治理结构等。

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合理处理税法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对企业的影响深远。

未来随着税法和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也将不断调整和适应,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策略,掌握最新的税法和会计要求,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要求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是在收入实现或可实现的条件下确认收入。

税法认为,收入应当在发生业务往来的同时确认,无论收款时间是提前还是延后,只要交易已经发生并且收入是可以确定的。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

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1]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应用文-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应用文-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税法与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

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

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本文对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简析。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

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五篇模版)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五篇模版)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五篇模版)第一篇: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可以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要素:(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可以进行职业判断。

第二篇: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由发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我公司现在已经收到工程款(按完工进度),但没收到对方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现在就确认收入吗?在一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计提相应的税金及附加,下月就交税了,可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收到完税凭证,我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何做。

对于咨询标题--“咨询: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答复:声明:以下分录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纯属业务探讨正常的分录为:(1)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营业税(3)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应收账款(4)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在完税凭证未收到的情况下,上述第三笔分录先不作,收到后补作。

手续费210001家,万里2家,万里第三篇:软件企业收入确认软件企业收入确认(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1、客户化软件开发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分析。

在介绍了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并阐述了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首先介绍了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规定,然后阐述了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原则。

接着对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上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造成差异的原因。

进一步探讨了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影响,以及针对这些差异提出的解决方法。

在总结了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结论,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税法、会计、收入确认、差异、影响、解决方法、结论、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介绍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重要性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具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收入确认,以便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原则则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深入研究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风险,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2 阐述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探讨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法。

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对比分析,旨在揭示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探讨其对企业经营和税收管理的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提高财务透明度,降低财务风险。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深入探讨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管理收入,规避税收风险,提高企业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

会计与税法差异总结

会计与税法差异总结

会计与税法差异总结会计与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一定差异的领域。

下面将从定义、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等方面进行总结,重点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一、定义1. 会计:会计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通过核算、计量、报告经济活动,为决策者提供经济信息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和技术体系。

2. 税法:税法是国家依法征收税款的规范,以维护和促进国家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规体系。

二、目的1. 会计:会计的目的是通过记录、分类、核算和报告经济信息,提供给各种经济主体,以支持管理决策、评价经济绩效和满足财务报告的需要。

2. 税法:税法的目的是建立和规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确保国家能够正常运转并为公共利益提供资源。

三、原则1. 会计:会计有一系列的原则,如真实性、谨慎性、连续性、收入确认、费用匹配等原则,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完整和可比性。

2. 税法:税法也有一系列的原则,如公平性、平等待遇、依法纳税、税收优惠等原则,以确保纳税人公平缴纳税款,同时鼓励和规范经济活动。

四、对象1. 会计:会计的对象包括各种经济主体,如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涉及各种经济活动,如生产、销售、投资、融资等。

2. 税法:税法的对象是纳税人,包括个人、企业、机构等,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收入、利润、财产等进行征税。

五、内容1. 会计: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核算和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2. 税法: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的种类、税基、税率、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收减免、税收追缴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纳税申报、征收、稽查等程序的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与税法在定义、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会计着重于提供经济信息,支持决策和评价绩效,注重真实准确;税法着重于征收税款,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注重公平合法。

尽管会计和税法有不同的目标和要求,但两者又是相互依赖的。

会计提供的经济信息为税法实施提供了基础,税法的要求也影响着会计的核算和报告。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确认有哪些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的实现必须达到收⼊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那么税法上是否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完成销售收⼊?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三条,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劳务收入的确认
《通知》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和劳务收入、劳务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劳务收入时,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通知》还具体明确了对安装费、服务费、会员费等8项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如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五)“买一赠一”销售收入确认
《通知》最后特别提到,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此类业务进行特别规范。

二、《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通知》又明确了收入确认时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映了税法在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还应依据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确认收入,体现了税法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表明税收征管在遵守经济业务实质上,开始试图从企业的角度考虑税收收入问题。

这可以从明确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中得以证实。

税法在确认应税收入时,也开始注重“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风险控制权”、“收入金额的确认”以及“成本可靠计量”等因素。

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的,没有考虑收入风险与报酬转移等实质性问题。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
在确认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时,《通知》均未考虑“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笔
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是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如果不需要考虑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就确认收入,企业管理当局很有可能借此进行盈余管理,将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确认,虚增税前利润。

会计准则中定义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才认定为“很可能”,50%的比例需要人为判断,可操控性较大。

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此前与对方交易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动等方面取得的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分析;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是否能够收回时,应该结合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前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的期限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税法认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以此避免企业利用这种已知的风险进行盈余管理、调整税前利润,影响财政收入的实现。

它与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是一致的;而且税法通常也不会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它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三)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在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时,均应提供确凿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商品所有权转移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会计核算中,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发生形式上的销售后,企业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继续管理权与控制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购货方,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通知》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明确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但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采用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在《通知》发布之前,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行为。

三、会计实务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一)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销售商品后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当预计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依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税法规定,该笔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应税收入,而计提的该项坏账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样,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多缴了税款。

虽然在以后期间,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时,可以作为抵扣项冲减当期应税所得额,
但却丧失了货币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使用。

(二)“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是目前各种商场促销的一种基本手段。

会计实务中,多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对正常销售的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赠送的商品计入销售成本。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很多企业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同时填列、申报纳税,这样就相当于正常销售的商品是折价售出,同时也可以抵扣赠送商品的进项税额。

实务中也有企业将“买一赠一”视同捐赠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就造成外购赠品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有利于会计实务操作的一致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