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昆虫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昆虫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疾病研究、药物研发和相关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其运输过程,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规范可感染昆虫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以减少潜在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可感染昆虫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运输要求1. 标注:运输过程中,所有包裹、或标本必须清晰标注名称、数量、有效日期和安全警示标识。
2. 包装:所有运输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双层包装,以防止泄露和意外碎裂,其中包括外层包装和内层密封包装。
3. 防护:运输员工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等。
4. 温度控制:对于需要低温或冷藏的微生物菌种或样本,必须采取适当的温度控制措施,以保持其稳定性。
5. 文件记录:所有运输过程必须有详细的文件记录,包括运输日期、起止地点、收货人和发货人的信息等。
这些记录必须妥善保管并备份。
四、应急处置1. 泄露事故:一旦发生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泄露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封锁污染区域、隔离污染物等。
2. 感染暴露:若在运输过程中有人员暴露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中,应立即把该人员隔离,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治疗,并通知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
3. 事故报告:所有泄露事故和感染暴露事件都必须进行详细的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培训和意识提高1. 培训:所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和防护措施等。
2. 意识提高:定期组织安全意识提高活动,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醒运输人员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六、监督和检查1. 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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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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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予以发布, 自 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 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 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 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 毒) 种或样本( 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 , 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 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 毒) 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因工作需要, 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原件一份, 复印件三份) :( 一)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复印件) ;( 三)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 本规定第七条第( 二) 、 ( 三) 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 五)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 复印件) 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 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系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12.28【实施日期】200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他有关资料。
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安全运输,保护畜禽养殖业免受疫病的侵害,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可感染家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人员和机构。
二、运输管理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疫病防控法规和政策;2. 采取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风险;3. 确保运输和包装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防止泄漏和损坏;4. 建立完善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5. 运输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病原微生物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做好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三、运输前准备1. 运输人员应提前了解和掌握运输物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2. 根据需要,运输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3. 确保运输和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并进行消毒处理;4. 对和包装材料进行标识,明确运输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运输要求;5. 准备好急救药品和应急处理工具,以防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四、运输过程管理1. 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方案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或违规操作;2. 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应保持的稳定,防止摔倒和碰撞;3. 运输人员应定期检查运输和包装材料的状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更换;4. 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的密闭状态,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扩散;5. 如遇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运输后处理1. 运输人员应对运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以确保的卫生安全;2. 对于样本等需要保留的物品,应按要求进行储存,并做好相应的标识;3. 对有关运输过程的记录和信息,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检查;4. 运输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体检和健康观察,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壹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壹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壹份,复印件三份):(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9)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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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三防两耐的要求;包装上应当印有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示 语和提示语;经省级以上卫生或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由2人以上专人护送。
三层包装:
第一层:要求用保存标本的原始容器(外 螺旋管),需将盖口密封。
(7)将污染材料置于防漏、防穿透的废弃物处理容 器中。
(8)在成功消毒后,通知主管部门目前溢出区域的 清除污染工作已经完成。
常用的消毒剂的推荐浓度和使用方法
样本运送注意事项:
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 按照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包装, 在24小时内送到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进行检测。
谢 谢!
可感染高致病菌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4月
国务院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种或样本的输运申请表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 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 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 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 定。为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 标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 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应遵守国际和国家关于道路、 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按国家或国际标 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 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 要求。
•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 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国际民航组织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 所有标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 送到实验室。
• 标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 标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 规定。标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实验室间或其他 机构间的运送方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
• 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 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 其它材料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
• 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 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菌(毒)种保藏、省去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层:可以采用专用二级包装桶或耐高 压塑料袋。
第三层:将密封好的第二层包装放入运输 包装盒,运输包装盒要求有保持冷藏低温 功能。
样本包装的系统要求:
容器 材料 标识
密封 无菌
两耐 三防
警告用语 生物危害 放置位置 提示用语
高/低温(-40 ~ 55 ℃ )(液氮-196 ℃ ) 高压(95kPa)
(4)使用消毒剂时,从溢出区域的外围开始,朝向 中心进行处理。
(5)作用适当时间后(例如30 min), 将所处理 物质清理掉。如果含有碎玻璃或其他锐器,则 要使用簸箕或硬的厚纸板来收集处理过的物品 ,并将它们置于可防刺透的容器中以待处理。
(6)对溢出区域再次清洁并消毒(如有必要,重复 第2~5步)。
1、感染性物质的正确包装分类
感染性物质是那些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 有病原的物质。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 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A、B 两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要求:通 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 装。
2、感染性物质的正确包装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水 破损 泄露
必须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包装
主容器
3、感染性物质的正确运输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第十三条 具备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运输容器、生物危险标识 运输方式:陆路、水路和航空(部分机场出港及进港受限 制或无资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 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运输审批权限:省级卫生(兽医)部门(省内),部级 (省 际和国际),出入境检疫机构、航空主管部门 运输过程:不少于2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 路 承运单位:批准文件和安全措施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产品合格证书 • 其它有关材料
7、意外泄漏应急处理程序
当发生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时,应采 用下列溢出清除规程:
(1)戴手套,穿防护服,必要时需进行脸和眼睛 防护。
(2)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
(3)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立即覆盖周 围区域(通常可以使用5%漂白剂溶液;但在 飞机上发生溢出时,则应该使用季铵类消毒 剂)。
4、单位内部感染性物质运输要求 单位内部不同建筑间感染性物质运送应使
用两层包装系统。
(如:采样点到实 验室以及大楼内 部的样品转移)
5、高 致病性 病原微 生物标 本运输 工具
禁止使用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地铁/轻轨) 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6、文件准备 •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