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之盗窃罪与抢夺罪界限之疑问(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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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之疑问

—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一.关于秘密与公开

首先,传统刑法理论以行为是否秘密或公开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张教授在文中进行抨击,并提出了盗窃罪可以公开的情况。笔者作为一名常人,从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角度来看,盗窃罪具有一定的秘密性,抢夺罪是完全公开的,因此盗窃罪即使有时候是可以公开进行的,也属于“半公开”的状态。比如,张某在公交汽车上进行扒窃,虽然被害人已经有所察觉,但这种行为仍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属于“半公开”状态。而抢夺罪行为是赤裸裸处于公开状态之下的,其没有任何秘密性,因此,其属于完全公开状态。

二.关于行为手段之程度

张教授认为,盗窃罪以平和手段,抢夺罪采取对物暴力手段,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笔者认为,不能以简单的手段程度轻重来划分。比如,张某进入以老年人家里,看见老人手里有一快手表便夺之,老人因为害怕没有反抗,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对物采取暴力,仍然属于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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