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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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湘人社函[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决》(人社厅发〔2010〕15号)的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省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样式统一组织印制,免费发放。

二、毕业证书核发(一)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学校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

(三)核发毕业证书时,各校须提供下列材料:1.经省技工院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的《注册名册》一份(原件);2.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验印汇总表(须是EXCEL格式,表格内容见附件2);3.填写项目齐全、电脑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核对无误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证书照片右下角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钢印,证书方有效。

三、毕业证书填写对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同培养层次的毕业生,在填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时,应予区分,并分别注明。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见附件4)四、毕业证书编号(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湘劳社政字[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0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评价认证体系,做好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现将《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作为广大高级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途径之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推动“三年三万”新技师培训规划落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行动。

各级各部门、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今年8月31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今后,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的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实施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1、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名册(略)2、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申报材料(略)3、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考评要求及评分标准(略)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他们快速成长,使我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以下简称“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样是国家宝贵的人才,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中坚力量。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评先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评先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评先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湘劳社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评先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6]46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部“5+1”计划行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厅决定从2007年起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鉴定所(站)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评先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鉴定所(站)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表彰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鉴定所(站)要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为杠杆,加强基础建设,完善鉴定条件,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打造特色品牌,促进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组织创优评先活动,推动所属鉴定所全面建设发展,为加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表彰办法(试行)二○○六年十月十一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表彰办法(试行)为加强全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鉴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湖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湘劳社工字[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院校:为了做好技师学院设立的综合评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一、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的标准依据(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二)依据上述文件制订的《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详见附件1);二、综合评估工作程序、方式(一)设立申请。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筹设的技师学院,在筹设期内达到技师学院设立标准的,由举办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办报告;2、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近几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3、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4、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5、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组论证评估。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报省政府备案的技师学院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论证评估。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湘政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实施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规划技师学院的发展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职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我省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急需的,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复杂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我省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

要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办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要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

重点培养制造业、服务业以及能源交通等传统领域和信息通讯等高技术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

二、举办技师学院的条件(一)举办主体应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其高级技工班在校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举办了两期以上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举办的技师班。

(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

专职院长和副院长熟悉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细则及去筹评估资料收集分工责任表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细则及去筹评估资料收集分工责任表
4、在建项目批文,经费来源依据。
5、现场查看。
九、实习
设备
11
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1、主要设备设施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
定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
记15分。
2、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记20分。一
十三、办学经费
20
技师学院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1、经费来源稳定,保证办学基本需要,记
30分。生均经费不足,每低于省规定生
均经费标准的5%扣2分。
2、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充足,记20
3、实习工位情况统计表。
4、实习工厂(实训场地)管理制度、工作记录。
十、教学
生活
设施
12
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及配套洗浴设施、食堂等)。
有完善的满足学生生活需要的生活设施,生活用房不少于2.5万平方米,并有相应配套设施的计40分,每低于标准10%扣3分。
40
1、建筑面积各分项统计表。
30
1、近四年新生注册表;在校生花名册。
2、各类职业培训方案、计划、学员登记表、职业资格鉴定资料等有关材料。
8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1、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
不低于60%,记10分,每少5%扣1分。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不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的,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细则及去筹评估资料收集分工责任表.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细则及去筹评估资料收集分工责任表.

校有明确协议,可用于学生实习的设备
设施可包括在内,但不超过总值的 25%)
,每少 50 万元扣 1 分。
十、
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 有完善的满足学生生活需要的生活设施,生活用房
教学 12 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及配套洗浴设施、 不少于 2.5 万平方米,并有相应配套设施的计 40 分,
40
生活
食堂等)。
格证书。
2、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
3、师资培养和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
教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教师参加专业实
40
践活动的计划和总结、教学考核计划和
实施材料。
1、实习指导教师花名册。
2、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0
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名册、聘书及聘请
企业兼职教师记录。
2、各类培训计划、安排,招生宣传材料, 培训证书颁发记录。
1、毕业证书颁发记录。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资料。
三、
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
制订有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
1、当地政府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文本。
发展
4 发展规 划和高技 能人才队伍建设规 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计 20 分;不符合当地产业发
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资格
学校资格的,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1、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高、有改革创新精
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
神,开拓进取意识强,群众反映良好,
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五、
的领导班子。院长、ຫໍສະໝຸດ 学副院长应具记 20 分。
领导
6
2、院(校)长和教学副院(校)长应具有 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体系,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同)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和鉴定活动现场督考两种形式。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技工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对技工学校的业务管理,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5号)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拟于2007年5月开始,对一般技工学校进行合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进一步端正技工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高技工教育质量,促使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树立技工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综合竞争力,促进全省技工院校整体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估对象合格评估的对象为本省境内的一般技工学校(不含国家重点、省重点技工院校)和2006年7月底前批准开设技工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标准合格评估的标准按《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C级的标准执行。

四、评估时间2007年5月。

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安排。

五、评估程序(一)自评(1月-4月上旬)。

参加评估的技工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认真准备评估材料。

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自评书面报告。

(二)推荐(4月底)。

参评学校所在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学校督导评估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并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估(5月)。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学校自评报告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委派省技工学校督导员并组成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四)评定(6月)。

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组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将督导员签名的督导评估报告书呈报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管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1号)的规定,为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2006年鉴定工作情况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审查对象全省运转(含试运转)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获得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佳单位”和“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此次免予年度审查(名单见附件1)。

二、年度审查内容及报送材料(一)年度审查的重点内容:1、鉴定所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及设备、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2、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3、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效果、质量控制情况;4、鉴定所考务管理、档案管理、执行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

(二)报送材料:1、鉴定所年度审查申请;2、《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自评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表》(见《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附件1);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报告书》(见《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附件2);5、年度工作总结(含自查报告,试运转期间的鉴定所须提交建所以来的工作总结)。

各鉴定所提交的以上材料须一式四份,分别装订成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1.18
•【字号】湘人社函〔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4〕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企业、技工院校等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紧缺职业(工种)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自主申报、专家评估、实地查勘、社会公示等程序,现确定湖南省11家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

备案期限为3年,从发布之日起计算。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即日起与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在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有序推进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附件: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8日。

湖南省技师学院筹设论证评估细则

湖南省技师学院筹设论证评估细则
20
完全达标,计20分。
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每低1%,分别扣2分;稳定率每低1%,扣1分。
查:高技及以上专业近三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就业单位反馈材料。
六、专业设置
120

常设专业
30
具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常设技师教学专业1个以上
20
专业品牌优势突出,生源充足,毕业生就业率高,计10分。常设技师教学专业1个以上,计10分。所设专业品牌优势不明显,扣5分。没有常设技师专业,扣10分。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达标,每人每项扣4分。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达标,每人每项扣1分。
1.查:①机构设置表;②中层部门负责人花名册;③任职批文;④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及各种奖惩证书、年度考核资料。
2.教职工代表座谈;
3.学生代表座谈。
四、师资队伍
210

教师数量
16
教师总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20
高技及以上的专业设置均有规范的论证程序和审批程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计20分。
专业设置的论证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每个专业扣2分。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酌情扣分。
查:1.高技及以上专业设置一览表;
2.高技及以上专业设置论证材料;
3.高技及以上专业设置审批材料。
29
毕业生就业率90%以上,专业对口就业率、就业稳定率均在80%以上。
三、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
40分
中层干部队伍
15
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其中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计10分。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计10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湘劳社工字[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62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新技师带动培养计划》(劳社部发〔2006〕16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我厅。

二OO六年八月三日湖南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加快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我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完善技师培养体系。

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建设5所技师学院,25所高级技工学校、5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0个示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在大中型企业中广泛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名师带徒”等活动,不断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要积极研究适应院校、企业不同特点的考核鉴定方式,针对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特点的考核鉴定模式,积极探索适合技师、高级技师成长规律的考核鉴定手段,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鉴定过程和机制,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打造技能湘军品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函-湘人社函[2014]23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函-湘人社函[2014]23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函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函(湘人社函〔2014〕234号)省教育厅: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企业技术工人的主阵地。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省技工院校突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人才培训规模,培养了大批一线技能人才,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充分就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下,由于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我省技工教育和技工院校发展仍相对滞后,办学基础比较薄弱。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促进技工院校发展,现就制约我省技工院校发展的几个问题商请贵厅予以研究。

一、技工教育学历问题我省技工院校办学方式主要有两类:学制性职业教育和社会性职业培训。

学制性职业教育主要招收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二至四年的学制教育,二年制培养中级技能工人,三年制培养高级技能工人,四年制培养预备技师。

社会性职业培训主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就业培训、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包括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技工院校学制教育的毕业生没有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在社会不能享受相应学历毕业生待遇,造成技工教育缺乏吸引力,技工院校毕业学生社会认同度低。

建议把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和学历教育结合起来,建立我省技工教育学历体系,解决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问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培处函[2004]18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培处函[2004]18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前期准备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培处函[2004]18号)
湖南省机械工业技术学院、湘潭机电技术学院、衡阳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岳阳工业技术学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前期准备工作的函》(劳社培就司函[2004]100号)的要求,第四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工作即将启动。

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现对1999年认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进行摸底调查,请你们认真填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摸底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并于10月27日前将调查表报省厅培训处。

联系人:龚晓霞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摸底情况调查表(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湘劳社办函[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函〔2007〕27号)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技工院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87号)安排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拟从6月11日开始,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进行布点论证评估。

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考察论证时间专家组论证评估从6月11日开始,7月10日前完成,每个申报单位评估时间为2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二、评估标准(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87号);(三)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制订的《湖南省技师学院筹设论证评估细则》。

三、评估程序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调查座谈和综合评议的方式,对照《湖南省技师学院筹设论证评估细则》逐项进行评估打分。

根据评估结果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论证评估报告。

四、具体要求(一)请各申报学校按照《湖南省技师学院布点规划和论证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省厅制定的《湖南省技师学院筹设论证评估细则》将在6月1日挂在省劳动保障厅的网站上(http://),请各被评估单位从网上下载。

(二)各被评估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真实完整、客观准确地提供各种资料。

要妥善安排好评估专家的工作和生活,但一律不准超标准接待。

为了避免攀比,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现明确,每个评估单位支付专家的评估费为1000元/人,接待的食宿费不超支200元/人?天,评估期间不得安排各类娱乐休闲等消费活动。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
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5]27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5〕2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以下简称“资助政策”),确保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决定于今年10-11月组织开展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通过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检查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各市州和技工院校完善资助管理制度,规范
工作流程,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全面正确落实。

二、核查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83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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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数 标准 标准分 一、举办主体 100 分 办学资质 1 举办主体应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25 国家重点技校和高级技校,计25分。 不符合,计0分。 1.相关批文; 2.学校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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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师班在校生人数统计表。 8 各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双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具有专职技师、高级技 师或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40 各专业配备的教师达到标准要求的,计40分。 不达标项,每专业每项扣5分。 有2个以上(含2个)专业完全不达标,计0分。 1.专业设置; 2.各专业教师配备花名册; 3.教师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近三年总课表。 三、师资队伍 2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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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占地面积≥300亩,计30分。 少于300亩,每少10亩扣1分。 1.校区红线图; 2.现场察看。 14 有与学院的学科门类、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校舍,保证教学、实训和师 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40 生均建筑面积≥35㎡,能保证教学、实训、师生生活、体育锻炼和学院长远 发展需要,计40分。 生均建筑面积<35㎡,每少1㎡扣1分。(现有生均建筑面积<35㎡,但 规划新建的项目已立项、动工,基建经费基本落实,该建筑面积可计入生均建筑 面积内。) 1.建筑面积分项统计表; 2.在建项目批文,经费来源依据; 3.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项目; 4. 现场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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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各种奖惩证书及年度考评资料; 5.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6.学生代表座谈会。 二、管理人员 50分 中层 干部 5 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中层教学、实验、 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 历。 25 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 ,计10分。 教学、实验、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 教工作经历,计15分。 不达标项,每人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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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花名册; 2.教师结构情况表; 3.教师聘任书; 4.近三年新生注册表; 5.在校学生人数统计表。 7 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与技师班学生比为1:20。 40 配备给技师班的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与技师班学生比为 1:18~1:22,计40分。 超出上限值,不扣分, 低于下限值,扣20分。 1.技师班教师花名册; 2.技师班教师情况统计表; 3.技师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聘任书; 4.近三年技师班新生注册表、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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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置表; 2.中层部门负责人花名册; 3.任职批文、职称资格证书及各种奖惩证书、年度考核资料; 4.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5.学生代表座谈会。 三、师资队伍 220 分 教师 数量 6 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生 人数相适应。 30 教师总数能满足教学需要,师生比为1:18~1:22,计30分。 超出上述比例区间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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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分 办学 规模 12 在校学生规模(人数)5000人以上。 30 在校生人数≥5000人,计30分。 少于5000人,每少100人扣1分。 1.近四年新生注册表; 2.在校生花名册。 校园 面积 13 校园占地面积:300亩以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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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每项每低1%,扣1分。 1.条目9第1项; 2.教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 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30%;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占80%以上。 50 专职教师达标,计25分。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达标,计25分。 不达标,每项每低1%,扣1分。 1.教师花名册; 2.专职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 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师证、高级技师证。 四、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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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技师班新生注册表; 3.技师专业职业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材清单等; 4.技师发证名册。 二、管理人员 50分 院级 领导 4 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院长和副院长熟悉 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5 院长和副院长熟悉职业教育,均有职教经历,其中教学副院长从事职教工作 8年以上,均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25分。 不达标项,每人每项扣2分。 1.现院级领导班子批文; 2.现院级领导班子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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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质 9 95%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均具 有高级技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上学历。所有教师均有教师上岗资格证。 30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完全达标,计10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完全达标,计 10分。 所有教师均有教师上岗资格证,计10分。 不达标,每项每低1%,扣1分。 1.教师花名册、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分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 指导教师); 2.教师学历证; 3.教师上岗资格证。 10 95%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生产实 习指导教师均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0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完全达标,计15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完全达标,计 15分。
当前页码:14

实习实训场地 15 具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场所和实习基地,实习、实训场地及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 40 校内实习、实训场地≥8000㎡,计20分;每少100㎡,扣1分。 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1个以上,计20分;每少1个,扣2分。 1.建筑面积分项统计表; 2.校外实习基地协议; 3.现场察看。 四、设施设备 200分 实习实训场地 16 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场所,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 生产实训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 的要求,工、卡、量具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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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生比例 2 高级技工班在校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 45 高级技工班在校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比例≥40% ,计45分。 每低1%,扣1分。 1.近三年新生注册表; 2.在校生总人数分层次统计表。 技师班 3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举办了两期以上技师班。 30 举办两期及以上,计30分。 举办一期,计10分。 未举办,计0分。 1.举办技师班批文;
(三)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召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会议,对论证 评估报告进行评议。评议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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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评估专家组汇报论证评估情况; 2、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委员对论证评估报告及申办学院的条件进行评议 ; 3、根据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评议会纪要。 (四)审批、备案。评议通过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设立标准的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正式设立技师学院,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附件:1、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 2、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评分表 附件1: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 评估项目 评估 内容 评估细则 评分办法 查看材料及考核内容、方式 备注
当前页码:1

二、综合评估工作程序、方式
(一)设立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筹设的技师学院,在筹设期内 达到技师学院设立标准的,由举办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 请设立技师学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办报告;
2、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及设施 设备情况,近几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 列出);
当前页码:15
60

每个专业均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场所,配备的生产实训设备(或仿真模拟 装置),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工、卡、量具齐全,能满足学生技能训练要求 ,对技师专业要满足技师技能训练要求,计60分。
每少1个训练场所,扣1分;
实训设备不够先进,种类、数量不能满足技能训练要求,扣10~20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 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工字[2008]120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2-04 【实施时间】2008-12-0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院校: 为了做好技师学院设立的综合评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 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技 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 一、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的标准依据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 ); (二)依据上述文件制订的《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详见附件 1);
3、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4、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5、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 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组论证评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报省政 府备案的技师学院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论证评估。评估专家 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调查座谈和综合评议的方式,对照《湖 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逐项进行评估打分,形成评估结论,向省劳动保障 厅出具论证评估报告。
工、卡、量具不齐全,扣5分。
1.现场察看训练场所、实训设备及工、卡、量具;
2.查看生产实训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的种类、数量、电子软件的版本及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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