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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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明确市场食品安全职责,强化食品卫生治理,促进市场食品准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降实,确保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食品经营户的要紧职责:
1、证照齐全,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别经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下列食品:有毒、有害、污秽别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别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别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3、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证明)和进货票据等,并对索取的证票分类归档,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建立并执行别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别符合质量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登记造册,并及时召回已售出的咨询题食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可能危及安全的应马上向工商等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5、自觉同意工商等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治理,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所售食品的相关票证和购销台帐。
6、自觉同意社会监督,主动解决消费纠纷。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与食品经营户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盖章)经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