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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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探析摘要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双层模式,第一步,在事实层面考察原因存在与否,其认定基准有-公式和实质标准。
第二步,在事实原因存在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法律规范上的判断,其判断基准有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
较之于大陆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发现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逻辑一致,即均遵循归因———归责的思路。
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之必然说与偶然说,哲学痕迹浓厚,且未区分事实与规范、归因与归责,导致理论与实践分歧严重,应予反思,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共通的认定逻辑应是我国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归因;归责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持久,众说纷纭。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事实———法律双层次模式,而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断又有诸多学说。
大陆法系则存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传统学说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但面临理论与实践困境。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体内容为何,其与大陆刑法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有无共通性,如果有,两大法系共享理性何在,这对于修正和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传统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因果关系,在英美刑法中,它是特定伤害或者其他影响引起的犯罪行为,并和犯罪意图相结合,构成有罪的因素。
下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因果关系,即结果犯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因果关系并不是构成犯罪的物质要素,但却是决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1]。
英美法系采用的从事实原因到法律原因的双层次模式,在法律原因中又有诸多学说观点。
1.1事实原因。
1.1.1-原因。
-规则的适用是刑法中考虑因果关系的首要步骤[2]。
此规则与条件说即如果没有的行为,就没有结果的发生极为相似,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意欲杀,在的茶水中投毒,在饮茶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那么,我们不能说的投毒行为导致了的死亡[3]。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二、 大 陆法系 的条件 说与相 当 因果关
系说
( 一 )条 件说
死 亡的 “ 原因” ,而会去查证司机在开车 时 有 没有饮酒或 者违反 交通规则 。但在 事实 上 ,如 果汽车的外壳不那么坚硬,被汽车撞
的全 部事实外 , 即使 是在行 为后 产生 的情
形 ,只要其有预见的可 能,都必须予以考虑
。
条件说认为,只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
在 “ 如无前者 即无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即
而 日本 目 前理论 界却 以行 为时一般人 能
击 的人就不会死亡。在一起海难中,船员落
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具体结果通常由一
社会的到来 ”与 “ 体制社会 的到来 ” ,衡 量
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的
行为 并不是凭空想象的,人们不会动辄拿一
在城市 中迷路的原因,会让人 感到很奇怪 。 显然 ,日常生活意义上 的因果关系概念 不是 “ 单纯客观 ”的东西,已经在必要条件 意义 上 的基础上基于某种标准进行了价值筛选 。
关键词 :因果关 系;相 当因果 关系;因果进程 ;介入 因素
一
、
刑 法理论 上的 因果关 系
出现的客观 归责理论 ,又回归到将刑 法因果
倡,其 中 “ 客观的可能性 ”的概念是重要的
概念要素。也就是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或
在刑法领域 ,我们并没有在 以上意义上 使用因果关系概念。在一般 的社会生活 中, 人们 不会把 引起一个 结果的所有 必要 因素
都认定 为 “ 原 因” 。比如 ,在一起交通事故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在美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扩展和深化,它使得犯罪行为的责任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和准确。
本文将围绕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性。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是对因果关系的最基本描述。
根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原因。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意图和动机。
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和发展。
它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新的因果层次——可预见性因果关系。
根据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除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引发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
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中,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立场。
根据理性主义,人们在做决策时会考虑可能的后果,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
因此,如果犯罪行为者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并且还是有意识地选择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应当对这一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三、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见性标准的设定: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设定预见性标准,以确定犯罪行为者对犯罪结果的责任。
预见性标准要求犯罪行为者有能力预料到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选择。
2. 犯罪行为的影响力分析: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将重点放在犯罪行为的影响力上。
只有当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影响力导致犯罪结果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者对该结果负有责任。
3. 对超级强因果关系的限制: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对超级强因果关系进行了限制。
超级强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非常直接、几乎没有干扰和外在因素的关系。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概述.
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概述不同的地域局限着当地人们的视野,从而决定着他们的思维,也就表示着有关事物看法的特定性。
人们生活形式虽然多样,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相似甚至一致之处。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宁愿重复着孟德斯鸠的地域影法律的学说,如果更高级一点,那就应该高谈阔论萨维尼的法律民族精神的真知灼见。
然而,我们似乎不仅谈论这些有利于法学与法律发展的善意见识,而且也应关注现实社会及其规则。
于是,我们必然回到活生生地世界,自己力所能及和可视,可闻,可思地天地之间。
无论制定法还是判例法,都存在着合法性立论。
规则说,社会实践及其控制说,还是自然说,以及前所提及之民族精神说,还是其他所谓的灼见,在归根结底地意义上,都是在论证法律存在的合理性。
进而证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换言之,一个集团对其“看不顺眼”的个人如何强制地以集团的观念来重新塑造他才是正当的呢?有刑法同样如此。
言归正传,因果关系就如你所认为的,在刑法学领域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仅不能忽略不计,相反应该受到极度重视。
就现代刑法而言,这是一个颠之不破的真理性见解。
因为行为以及行为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致使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客体)产生了不可变更的关系。
由此,刑法介入人类生活,或者微观上讲,介入具体行为人所造成之具体危害的事实就有了十分有力的“借口”。
并且作为一种主导力量,法律调整以及规制人类自身行为的方式,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
可以说,因果关系使刑法存在于世合法化了。
如果说有什么可以更改的,那么就只有人们在思维领域的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看法了。
所以,在漫长的人类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众所纷纭,踏至而来的许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见解都不时地改变着,进而改变着刑法理论及其法律,也就构成了浩颜可观地刑法史之一部分。
自然我不想去重述历史的痕迹,去拾掇历史留于后人的宝贵财富,而宁愿去“拾人牙慧”。
因为整理历史或许对我而言是个庞大的工程”,一项沉重的工作,而概述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仅是在英美刑法学者们的论述上翻译”成我们的语言。
德国刑法因果关系与归责理论
德国刑法因果关系与归责理论一、条件理论的修正择一的因果关系:不能累积的因果关系想象为不存在时,结果仍以具体形态出现。
不影响因果关系判断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原因累积起来才足以导致结果的出现。
假设的因果流程:以想象择一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来排除另一择一的因果关系的有责性。
超越的因果关系:原来的条件已经开始发生作用,但是由于其他迅速而独立的条件的介入,而超越了原来的因果流程。
尽管后行为利用了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作为其条件,但前行中断原有因果关系为与结果仍存在因果关系。
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尽管原因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是荒诞的、不可预见的。
二、客观归责一般的生活风险:社会相当的小风险。
排除客观归责容许的风险:没有以可衡量的方式提高已经存在的风险。
其判断标准为根据事后的客观推测,结合特殊认知考虑,仍属于无法明确衡量的方式。
接管原则:某一特定事实客观上必然会发生,代替行为人代而为之。
制造或提高风险强化原则:法益损害强化。
不排除客观归责——假定的因果流程因果流程代替:以主观判断结果,人为地插入其他原因改变原有结果。
例外:单纯的修正自然或人为的因果流程,以较小的法益村还代替客观上必然发生的更大的法益损害。
信赖原则: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负责。
制造被允许的风险——不能归责怂恿、促成制造允许的风险的流程超出容许界限的风险,则成为不被容许的风险。
因果流程的重大(实质)偏离:排除结果归责,构成犯罪未遂。
因果流程的常态(非实质)偏离:不影响结果归危险没有实现责。
数个因果流程间的关联:对于非危害性因果作偏离考察,以是否实质偏离作归责的界定标准。
无效的注意义务:不管有没有尽注意义务,结果都会发生,则结果不能归责。
不被容许的风险非典型的、荒诞的因果流程规范保护: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规范制造了风险,结果也发生了,但该结果不是在规范的保护目缺乏不被容许的范围之内的,不能归责。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分配刑事责任具有关键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着多种观点和方法,这反映了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判断标准,几乎将所有与结果有联系的因素都纳入了因果关系的范畴。
例如,甲向乙开枪,乙受伤后因医院失火而死亡。
按照条件说,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若没有甲开枪导致乙受伤,乙就不会在医院从而也不会因失火而死亡。
然而,条件说的广泛包容性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范围过大,使得一些在常理上并非直接导致结果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原因。
原因说则试图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和修正。
原因说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筛选出真正的原因。
但在如何确定“真正原因”的标准上,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
最终条件说认为,在时间上最后对结果起作用的条件是原因;异常行为原因说则把异常的条件视为原因。
然而,原因说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统一的问题,导致其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外国刑法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某种行为通常能够产生某种结果,那么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引入了社会一般观念和经验法则来判断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正常驾驶的情况下,司机难以预见路边突然冲出的行人而发生碰撞,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司机的驾驶行为与行人的伤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判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基于不同的经验和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
客观归责理论是近年来在外国刑法中受到关注的一种理论。
该理论强调从规范的角度来判断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频繁增加,各种业务的合作也随之增多,这也使得侵权事件越来越常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导致其侵权法方面的理论体系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围绕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不同理论的应用。
一、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下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下,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害的原因。
简而言之,就是只有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损害的因素,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不过在实践中能够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近因理论近因理论则更为宽松,只要被告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原告的损害,即可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但也容易导致误判,合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则需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二、案例分析1、昆虫膜衣案2016年,美国的爱德华兹夫妇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装的昆虫膜衣,准备煮成晚餐。
然而在烹饪过程中,夫妇发现其中一个昆虫没有死亡,已被烤至内部。
夫妇由此起诉超市经营者,认为其存在严重的责任问题,请求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此案中,按照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原告需要证明超市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才能认定其构成了侵权。
但是,由于原告难以证明昆虫是在超市内口感和不愉快的发现之前已经存在的,因此此案最终被认定是非法诉讼,并未引起超市的法律责任。
2、麦当劳咖啡案199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拉布女士在麦当劳咖啡馆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后,不慎把咖啡撒在了自己的大腿上,导致了灼伤。
原告认为麦当劳咖啡的温度过高,导致其受伤,向麦当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此案中,按照近因理论,即便麦当劳咖啡没有存在过错行为,只要其咖啡的温度过高,就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一、双层次因果关系的界定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各州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也不尽相同。
但在美国法学界,通说就是“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
美国刑法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部分:“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和“法律原因”(cause in law)。
因果关系两个方面的含义是,只有被告人的行为既是危害结果的事实上的原因,又是危害结果的近因时,法律才认为在被告人非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会要被告人为他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就这两个层次的关系而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言,事实原因是法律原因的物质基础,法律原因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
本文重在分析法律原因。
二、法律原因(或近因)“法律原因”即法律认为行为人应当对之负责的那些原因,简单说就是法律所关注的原因,或者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
法律原因是事实原因的一部分,是事实原因中能够被法律原因认为应让行为人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原因,有近因说、预见说、刑法功能说、政策说等等,但是后三者基本上是以近因说为前提而发展出来的,应该说在美国的法律原因中,是以近因说为代表的。
近因说有以下特点:第一,近因首先是产生结果的事实原因(即条件);第二,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结果,就是说结果的发生不是偶然巧合。
因此近因说既不是“条件说”(因为后者包括“巧合”),也不是“必然说”(因为后者不包括“盖然”),可见近因说的范围小于条件说,但大于必然说。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公正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条件说条件说,又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最为基础和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
其核心思想是“若无前者,则无后者”,即如果没有某个行为,就不会发生相应的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它能够涵盖所有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遗漏任何潜在的原因。
然而,条件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它将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宽泛地界定,可能导致将一些极为遥远和偶然的因素也认定为原因,从而使刑事责任的范围过大。
例如,某人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受伤,如果按照条件说,那么制造汽车的工人、铺设道路的工人等都可能被视为导致事故的原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条件说无法区分原因的主次和轻重,对于多个条件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各个条件的作用和责任。
二、原因说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原因说应运而生。
原因说试图在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对结果发生起到真正作用的原因,将其他条件排除在外。
原因说主要有“最终条件说”“异常条件说”“优势条件说”等不同的分支。
最终条件说认为,在时间上最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才是原因;异常条件说主张,只有那些违反常态、超出一般生活经验的条件才是原因;优势条件说则强调,在多个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具有优势力量的条件是原因。
原因说相较于条件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主要原因。
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原因说在确定何为真正原因时,往往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学说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而且,原因说容易遗漏一些虽然不是起主要作用但仍然对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条件。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目前在外国刑法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理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客观世界的一切运动着的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其中任何一种现象都会引起、产生另一种现象,也可以说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别的现象所引起的。
这种引起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引起、产生的一定现象叫做结果。
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也称为刑法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发生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论的分歧较大,在英美刑法体系和大陆法系刑法中都是如此。
•(一)英美刑法从两个层次判断因果关系:•一是事实因果关系(factual causation)•一是法律因果关系(legal causation)•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双层次原因学说”•(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就开始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成了多种学说,主要有如下几种:•1.条件说,认为理论上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结果的原因。
•2.原因说,认为若干个条件中只存在一个或部分原因,因而也被称为"个别化说"•3.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说为基础,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理论上的因果关系,但不是一切理论上的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客观归属论三、我国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新中国刑法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渊源于前苏联刑法研究,其特点包含五个方面特征:•(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案例:患者甲腹部动了手术,尚未痊愈,在休养期间散步时,因故与乙发生争执,双方各不相让而动手扭打。
乙在将甲摔倒时,也被其揪住一同带倒,膝盖恰好在甲的腹部伤口上顶了一下,将伤口顶破造成甲大出血、感染而死亡。
•解析:在考察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必须坚持客观性的认识,既不能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为前提,也不能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想象来确定。
•尽管这件事属于意外,但是并不能否定甲的死亡是乙的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
论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郭自力【内容提要】本文对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重点论述了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近因说和合理预见说等理论。
对各种学说的优点和缺陷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并且指出,因果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种感觉,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确定,任何因果关系理论都不能包治百病,我们应该学会面对它。
【关键词】近因说因果关系介入原因预见说原因和结果及其关系问题是人类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也是哲学史上较早产生的一对范畴。
原因和结果是事物、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是决定论的逻辑依据。
客观世界中到处都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普遍关系。
我们将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联系或者因果关系,把引起某一种现象的现象叫作原因,而把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作结果。
⑴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是从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现象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它普遍存在于个别的、特殊的领域之中,是它们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
因此,它对个别的、特殊的领域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起着指导作用。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非常具体,是在一个特殊的领域内,研究特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研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特别是在结果犯(result crime)的情况下,如果要求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就应当查明这一结果是由他的行为引起的,即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英美刑法中的殴击罪(battery),不仅要求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实际的身体伤害的结果。
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都是结果犯,要求证实行为人引起了非法死亡的结果。
⑵多数情况下,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例如A企图杀害B,用枪瞄准B的心脏并开枪射击,当时没有其他原因介入,A的枪法也不错,子弹穿透了B的心脏,B当即死去。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的领域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进而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关键意义。
不同国家的刑法体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理论构建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反映了各国法律文化、哲学观念以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
一、条件说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若无前者,则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甲向乙开枪,乙中枪死亡,按照条件说,甲的开枪行为就是乙死亡的原因。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它能够涵盖所有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会遗漏任何潜在的原因。
然而,其缺点也较为明显。
由于条件说将所有与结果有关的条件都视为原因,可能会导致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宽泛。
例如,在一个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看似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但并非所有这些行为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意义。
二、原因说原因说试图在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对结果起真正作用的原因。
该学说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按照某种标准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
原因说的优点在于它试图对条件说过于宽泛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更加精确地确定刑法上有意义的原因。
然而,其缺点是选择原因的标准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学者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某种行为通常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还需要具有相当性。
例如,甲轻微殴打乙,乙因特殊体质而死亡。
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轻微殴打通常不会导致死亡,那么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在于它兼顾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通过引入社会一般经验的判断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条件说的宽泛性,同时又避免了原因说标准的主观性。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的领域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确定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归属具有关键意义。
不同国家的刑法体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理解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不仅反映了各国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的特点,也影响着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
在大陆法系国家,条件说占据了一定的地位。
条件说主张,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若无前者,则无后者”的关系,那么该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这一理论简洁明了,易于操作,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例如,它可能会过度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将一些极为遥远或者偶然的因素也纳入其中。
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并且这种结果的发生并非异常和罕见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对条件说进行了限制和修正,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加合理和准确。
然而,对于“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却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在德国刑法中,还存在着客观归责理论。
这一理论强调,只有当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规范评价相结合,更加注重对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考量。
但它的理论体系较为复杂,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英美法系国家,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采用了“双层次原因说”。
第一层次是事实原因,通过“but for”规则来判断,即“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
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需要考量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近因性和可预见性。
近因性原则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紧密的联系,而可预见性原则则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假设 A 故意伤害 B,B 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医疗失误导致 B 死亡。
按照条件说,A 的伤害行为是 B 死亡的条件之一;而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则需要判断医院的医疗失误是否属于异常情况,从而决定 A 的行为与 B 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在客观归责理论下,需要分析 A 的伤害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是否在 B 的死亡结果中实现;而在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说中,首先要确定 A 的伤害行为是 B 死亡的事实原因,然后再判断其是否为法律原因。
论中美刑法因果关系的差异_赵维加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早已形成一个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分门别类的体系,这是美国刑法 因果关系的第二个特点。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对简单、粗糙、原则、且长期纠缠偶然因果关 系存在与否等哲学理论概念不同,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 系。美国刑法因果关系首先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即“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 分为“ #$% &’( 原因”和“重大因素”两大规则。“重大因素”又有“被告人行为缩短了被害人的生命” 与“同谋”等情形。“法律原因”主要是“近因”规则,此外,还有诸如杀人案件“一年零一天”等普通 法规则。“近因”规则适用于故意和过失犯罪。除了一般原理之外,“近因”规则还可分为“非故意加 害的被害人”和“非故意方式伤害”两大类规则。"属“非故意加害的被害人”一类有“故意转移规 则”、#“身份错误规则”$与“粗心大意和过失犯罪规则”%之分。属“非故意方式的伤害”&一类又有 “直接原因关系”与“介入行为”’之分。“直接原因关系”()* 还可以分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小的差异 规则”、( ) +“因果关系进程中小的差异规则”、(),“已有的薄弱体质规则”()- 和“恐吓或逼迫规则”。(). “介入行为”也可以分为“不独立的介入行为和独立的介入行为”、()/“第三人的介入行为”()0 和“被 害人的行为”三种。()1 这种将各种因果关系及其要素加以分类,对分类后不同因果关系适用不同 规则,并有大量相对应案例可资参考的做法,无疑是一种较为合理、可取的方法。姑且不论这些规 则正确或合理与否,其规则方法本身就能够使得人们比较容易对某一案件因果关系加以定位,确 定其属于何种性质的因果关系,应当适用哪些规则,主要的分歧在哪里,而决不是笼统地、无规则 可循的或者盖然地作出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因而尽管说美国因果关系还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但 不失为一种具有明显可操作性和颇具合理性的规则体系。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理解存在着多种观点和方法,这不仅反映了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也受到哲学、社会学以及法学自身发展的影响。
条件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种较为基础的观点。
该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某人开枪射击他人,导致他人死亡。
按照条件说,开枪这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条件关系,因为如果不开枪,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判断标准相对明确和简单,容易操作。
然而,其缺点也较为明显,条件说可能会导致因果关系范围的过度扩大。
例如,一个人在路上被抢劫,因为受到惊吓而心脏病发作死亡。
如果按照条件说,抢劫行为就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可能会超出一般人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
相当因果关系说,旨在对条件说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修正。
该理论认为,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通常会引起结果的发生,才能够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引入了“社会一般观念”这一判断标准,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更符合公众的预期和常识。
比如,某人被轻微殴打后,因自身特殊体质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需要判断在一般社会观念中,轻微殴打是否通常会导致具有这种特殊体质的人死亡。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可能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在现代刑法中逐渐受到重视的理论。
它强调从规范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
例如,在一个工厂中,工人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客观归责理论会分析工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是否以可预见的方式在事故结果中实现。
客观归责理论的优点在于其更加注重对行为规范的考量,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口木为代表,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1.条件说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1858年提出条件说,该说认为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条件说”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最为有利的,但其带有明显的结果归责原则的烙印,因为每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会有和很多因素有关,可以称之为条件的行为会因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而漫无边际,无限扩人了归责的范围。
2.原因说该说不承认条件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仅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相对于“条件说”而言走向另一个极端,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补偿。
该说认为条件不是原因,必然会主观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开脱一些应该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补偿。
3.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种结果时,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扩人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行为人难以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有自身的缺陷。
这一学说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联系,而不是必然性的联系,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
4.必然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为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使根木不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人也要负民事责任,同时,若把原因当作条件,就会使木来应该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责任。
5.法规目的说该说认为,因果关系之有无,惟依法律和契约规则之意旨与目的为标准,如果损害超出了所违反规则的保护目的范围,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试析外国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且复杂的概念。
它对于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起着关键作用。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的德国。
当时,刑法学界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存在诸多争议。
传统的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是结果发生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就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扩大。
在此背景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运而生,旨在对条件说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修正。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在于“相当性”的判断。
所谓“相当性”,是指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某种行为通常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发生。
这一判断并非纯粹基于客观的事实,而是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社会通常观念。
例如,甲在道路上正常驾驶汽车,乙突然闯红灯,甲刹车不及撞上乙导致其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一般社会经验,甲的驾驶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在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德国,刑法学界主要采用“客观事后预测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情况以及事后查明的情况为基础,站在一般理智之人的立场上,判断该行为是否通常足以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而在日本,主流观点则是“相当性说”,强调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在外国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合理限制刑事责任的范围。
通过对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可以排除那些虽然在事实上与结果存在联系,但在一般社会观念中不被认为具有通常性和可预见性的行为,从而避免过度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它能够增强刑法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当人们能够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时,刑法的威慑作用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其在判断标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对于准确界定犯罪和确定刑事责任具有关键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刑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一理论的优点在于能够广泛地涵盖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各种因素,具有较大的包容性。
然而,其缺陷也较为明显,由于将所有条件都视为同等重要的原因,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的范围过于宽泛。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案件中,某人在路上正常行走,另一个人突然驾车失控冲向人群,导致正常行走的人受伤。
按照条件说,不仅驾车人的行为是受伤结果的原因,甚至包括道路的建设、车辆的制造等都可能被视为条件。
相当因果关系说试图对条件说进行限制。
它主张,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某种行为通常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条件说的过度宽泛,但在判断“相当性”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主观性。
例如,一个人患有轻微的心脏病,在与他人的争吵中突发心脏病去世。
对于这种情况,不同的人可能对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性”有不同的看法。
原因说则试图从众多条件中筛选出真正的原因。
但由于其判断标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统一适用。
例如,在一个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案件中,要确定哪个行为是真正的原因往往非常困难。
在英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
事实因果关系主要通过“but for”规则来判断,即“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
法律因果关系则主要考虑行为是否是结果的近因。
近因的判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的可预见性、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等。
这种双层判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也增加了判断的复杂性。
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甲车司机超速行驶,乙车司机未遵守交通信号,两车相撞导致乘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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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直至19世纪中叶,才在如杀人、伤害等特别场合对刑法因果关系加以考察。
19世纪后半期,自布黎首次提出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条件说后,相关理论便不断地被提出。
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学说上。
首先,条件说主张只要符合“无前者则无后者”的逻辑结构则成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且众条件间无差别。
这虽能帮助法官直接对案件的因果关系链条作出判断,但该说着重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判断,将一切引起结果发生的有机条件都纳入原因的范畴,较作为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被研究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而言则过分宽泛,且条件说不承认条件间所起作用的差别性,必然导致追责时无法正确判断客观危害程度,更无法区别责任的大小。
其次,原因说主张“在先行的诸事实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前者即原因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从而对后行事实立于因果的关系;反之,后者即条件没有原因力,从而对后行事实不是立于因果的关系” ,但由于其对“原因与条件”之间的区别标准不明确,要从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原因,不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操作上都有很大难度而被学者否定。
最后,是现在作为日本刑法学界主流观点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对“相当性”的判断,其判断层次与判断方法从两方面展开:
第一,行为的相当性判断(广义的相当性判断);第二,因果过程的相当性判断(狭义的相当性判断)。
前者适用于行为直接作用于结果的情况,同时对于刑法中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场合进行了因果关系的解说,后者对因果关系进程中的介入因素进行了分析。
在对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又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派,其中主张“相当因果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关系的判断基础是行为时一般人都可以认识到的情形和行为人所能够特别认识到的情形” 的折中说受到广泛支持。
对因果过程相当性的判断,要一并讨论介入情形和先行行为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即当介入因素的预见可能性存在时,先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一般的因果关系;如介入因素是不能预见的,则要将介入因素从判断基础中排除,进行相当性判断。
同时也必须考虑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小。
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三种学说仍存在缺陷,如主观说对相当性的判断基础同过失与故意范围大致相同,有重复评价之嫌疑;客观说基于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况,使因果关系范围成立过宽;折中说由于要求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亦是依靠主观判断左右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与因果关系所属的客观性相悖。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既考虑了条件关系的客观性,也注重因果关系的规范性,且并不排斥多因一果的情况,避免了原因说必须选一的尴尬问题,是值得学习的。
二、英美法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法系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双层次原因学说”对因果关系进行考量,首先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再确认法律
因果关系,最终确定是否成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其中前者是判断的基础,在不存在事实原因的场合下,亦无法对法定原因进行分析。
事实原因建立在直观和客观的前提下,根据“BUT-FOR”公式对其进行判断:如果危害行为不存在,则不会发生这一危害后果,那么该危害行为就是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此公式能够满足比较简单的案件中的判断的需要,但对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则要在确认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后,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要求进行另一层次的评价,进而选出具有法律价值的危害行为,成立“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法律因果关系,“这个概念的基本意思,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导致法律保护的他人受到侵害,法律认为行为人应当负责的行为就是法定原因。
” 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事实原因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缺陷,从事实原因中进行筛选出能够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的部分。
对于筛选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英美刑法学界主要包括如下观点:近因说,预见说、政策说、普通因果关系说。
首先就近因说而言,虽然学界对“近因”并无准确定义,但其在考察介入因素是否成立近因时却有创新之处。
其次,预见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使其的存在与否完全依赖于主观认识,与人们的基本常识不相符合,而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从客观方面进行,不应以主观因素为转移。
第三,政策说认为“不能把确定刑法因果关系完全看做是个事实问题,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法律上所做的一种选择,目的就是为合理地、公正地追求刑事责任,奠定客观基
础,以充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和保障功能” ,即政策说是根据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政治需求方面来考虑法律原因的成立与否,但该说的内容漫无边际,有很大概括性和含糊性,也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
最后,普通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是个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无关,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的因素” ,该说将刑法因果关系看做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希望能够脱离法律和价值的判断,但其忽略了评价者作为社会人而存在,其观念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价值评判的影响,所以运用普通观念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无法脱离对价值判断与法律政策因素的考虑的。
三、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比较分析
根据前文的论述,两大法系对该理论的研究因为法文化之间的差异而存有诸多不同,如德日刑法偏重基于刑法基本逻辑进而分析研究,英美刑法着重从总结司法经验入手;德日刑法已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通说指导司法实践,而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理论仍然没有一个相对公认的学说;德日刑法主张因果关系一概交由法官判断,而英美刑法主张将事实原因交由陪审团认定。
尽管如此,两者间仍然有相似之处,而这些作为对同一命题深入研究后的相似成果,具有共性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对此进行论述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