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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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常理工学〔2017〕27号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应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记过及以下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对受处分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处分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有- 121 -立功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经教育不改再犯错误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各班级:
上学期第十九周至二十一周,经检查学生宿舍发现,我院21名学生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根据《常熟理工学院关于严禁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的补充通知》规定,决定给予王静秋等19位同学警告处分,给予华玥同学严重警告、陈芸芸同学记过处分。

希望这21名同学深刻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加强自我约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有良好的表现。

希望其他同学要以此为戒,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大学生。

也请其他同学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警告处分名单如下:
常熟理工学院艺术与服装工程学院
2018年3月8日。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引言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促进健康成长,在此制定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2.违纪行为分类及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a.带入通讯工具: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通讯工具。

b.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学分扣除或者补考。

c.违反考试规程: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要求重考。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a.晚归: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多次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

b.私自进入他人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道歉并赔偿。

(3)违反校园秩序:a.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错误警告处分,并要求归还不正当所得。

(4)违反学术规范:a.抄袭、剽窃或对作业进行伪造:给予零分处分,并要求重写作业或者重新考核。

b.破坏实验室设备或实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3.违纪处分程序(1)发现违纪行为:学院相关人员或同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做书面举报。

(2)违纪调查与证据收集: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受理违纪举报,并展开相应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学院将组织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教师组成,对违纪行为进行讨论和评估。

(4)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就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5)执行处分决定:学院将要求学生执行处分决定,并监督其整改和改过。

4.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违纪处分前,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1)辩解权利:学生可对违纪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

(2)申诉权利: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并由学校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5.处分的后果和影响学生接受处分后,应从自身检讨,改正错误,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过,以便早日回归正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5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15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常理工教〔2018〕4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协同育人的功能,强化对全日制本科生学习过程跟踪管理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的学业问题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学业预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业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分别表示:警报、较重警报、严重警报、特别严重警报。

蓝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为1门;黄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2门,且未达到5门;橙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 93 -且未达到8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15学分,且未达到24学分;红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8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24学分。

第五条学业预警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开展,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按照学业预警工作程序开展相关预警工作。

第六条学业预警工作程序(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每学期开学4周内,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学生名单,组织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依据第三条内容确定各级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二)通知学生警示谈话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和思想交流,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的问题及其原因,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同时留存好有关谈话记录。

(三)通知家长学院向所有获得学业预警的学生家长邮寄警示材料或电话联系,保留联系记录。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指学校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学生的行为,处理违反校规或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1. 违纪行为定义:明确列出学生违纪的行为,如作弊、偷窃、打架斗殴、吸烟、吸毒、欺凌等;2. 处理程序: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听述、证据收集等;3. 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劝退、停课、留校察看等;4. 处理权:明确了学校的违纪处理权,规定了由学校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老师来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5.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了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如听证、辩护、自由撰写申诉书等;6. 违纪记录: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记录方式和保存期限;7. 违纪处理结果公布:说明了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结果的公布方式和范围;8. 违纪处理的追溯性:规定了学校对违纪处理结果的追溯性,即对学生的历史违纪记录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处理条例还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制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二)(____字)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校声誉的关键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成为了当务之急。

1.2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处理的原则,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以提高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学校教育管理的顺利进行。

1.3研究方法和结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一套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具体结构如下:第二章: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特点2.1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治安违法行为、校规校纪违反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三类。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亲爱的2012级同学:为了帮助同学们尽快掌握校纪校规,牢固掌握与学生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们编写了《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以下简称《提纲》),供同学们参考。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手册》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和简答题,将于11月中旬举行,请同学们抓紧自学。

祝愿同学们的大学生活快乐、不断进步!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处2012年10月《提纲》具体内容: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手册P3,以下直接简写为页码)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P4)3、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P4)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P5)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P6)6、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常熟理工学院新生入学教育考试题库汇总

常熟理工学院新生入学教育考试题库汇总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 前答题的或者考试 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 借文具的;
开卷考试时,擅自 借用他人书籍、笔 记、资料和计算器 等物品的;
补考 记过
作弊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正确答案 D C B C D D
ABCDE
ABC
AD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BCDE
在考试中交换试 卷、答卷、草稿 纸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 他电子接收装置 的;
8 考生下列行为可认定为严重警告处分( )。
不听从监考人员 安排,不按指定 位置就座,经监 考人员劝阻无效 的;
未按要求将书包 、书籍、笔记等 交到指定地点并 不听劝告的;
9
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 注明以下哪些字样?
题目
选项A
选项B
1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给予( )处分。
严重警告
记过
2
学生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给予( )处分。
严重警告
记过
3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除 对其进行教育外,并参照( )给予纪律处分。
《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
《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 法》
4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行 为属于( )。
警告处分
记过
5
学生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
内容有关资料的行为属于(
)。
警告处分
记过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纪律条例

学生纪律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纪律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以下简称:测试)为我校体育课程考试科目之一,为进一步端正测试风气,严肃测试纪律,确保测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和树立我校大学生形象,根据我校《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常理工[2005]33号)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教[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测试纪律明确如下。

第一条学生一律凭学生证及身份证参加测试,证件丢失学生凭学院开具附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参加测试,证件不齐全者不能参加测试。

第二条测试规定时间前15分钟,学生至指定地点集合等候测试。

无特出情况迟到15分钟,学生不得进行测试。

第三条学生进入测试场所后,将学生证和身份证交予测试教师查验,并按教师要求进行测试。

第四条学生在测试过程中不遵守测试规则,测试教师有权取消该生测试资格。

第五条测试过程中学生遇到任何问题,负责该项目测试教师有义务解答疑问。

第六条保持测试室肃静,测试室内不得喧哗。

第七条测试完成后立即离开测试室,不得逗留。

第八条参加测试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测试教师或其他学生;2、伪造证件,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测试教师;将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后果者。

第九条参加测试学生应自觉维护测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测试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测试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测试教师履行管理职责;4、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测试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测试成绩,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测试总评成绩及体育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发现由他人替测、替他人参加测试、组织作弊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替他人参加测试的;2.组织作弊的;3.其他作弊行为。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一)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等;(二)违反校园秩序,如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如夜不归宿、私自调换宿舍等;(四)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一)考试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二)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暴力行为;(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二)严重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记过: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四)留校察看: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五)开除学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开除。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4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24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常理工学〔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 1号)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 132 -第七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11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并受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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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受到公安机关以裁决书执行的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详见《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九条在学院公共场合吸烟、喝酒,并有损大学生形象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指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

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邀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收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5、重犯者(曾因赌博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凡有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网络并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三次以上)而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犯且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5、盗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7、对敲诈勒索者,按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4款规定处分。

8、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10、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侮辱、妨碍、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或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电报者,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生寝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器者,或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引起火险、火警甚至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住宿规定的处理:擅自留客住学生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夜不归宿者,给予院系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婚男女租房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以内者,通报批评,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会堂等公共场所往墙上拍球、踏脚印、在墙上、桌椅上乱涂乱画和乱吐胶姆糖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1、少于10学时,责令其检查;2、累计达10学时,通报批评;3、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4、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6、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擅自离校出走者,后果、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异性同宿者、未婚先孕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期中,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降低奖学金一个等级;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停发奖学金五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十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比照相近条款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1、处分违纪学生必须认真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材料完备。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定。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及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系、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系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6、系与学院对学生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按学院意见处理。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7、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材料的呈报、归档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系、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提前或按期解除察看期,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提出具体考察意见,同时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呈报表》,并附具体考察意见、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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