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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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概算总额大于____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____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行为,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合理投资和优质工程。

第四条招标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告形式进行,并由专门组织负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相关信息,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中标人应当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不遵守招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扰乱招标秩序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报名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确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按照要求报名参加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廉洁自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五)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而制定的体系化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供参考和执行。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三、目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合理配置。

四、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竞标的平等权利。

2. 择优原则:招投标结果应选择最佳方案或者最有能力的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真实性原则:招投标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信息。

4. 公平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应享有公正、公平的竞争机会,不得有擅自干涉或歧视行为。

五、主要内容1. 招标准备招标人应提前充分准备,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资金预算等,并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 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和资格。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投标人资质文件、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投标报价等内容。

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6.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利益,特制定本招标管理制度。

二、招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招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地方招标网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时间、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3. 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排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4. 技术审标:招标人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5. 经济审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 履约管理:招标人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8. 结算验收: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四、中标公示1. 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日期等信息。

2. 中标公示方式:中标人的名称和中标金额应当在招标网站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 中标异议处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招标流程、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标合同1. 中标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中标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招标管理责任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2. 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投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立项所有工程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地点、规模、预算金额、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规划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质量要求等。

3.工程项目招标准备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标书领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基本信息。

4.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保投标人的平等权利。

5.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承诺完成工程质量的中标人。

6.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需按照合同金额及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合同款项及时发放给中标方。

三、招标管理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质要求、投标文件内容等。

2.招标程序招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需设立专门的评标小组,确保评标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4.中标公示招标结果需及时公示,并保持一定期限,确保相关权益人了解招标结果。

5.投标保密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

6.投标保证金招标时需征收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行为的真实性。

7.信誉考核对中标人需要进行信誉评定,确保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四、违约处理对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投标方及中标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附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及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其他规定,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备案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备案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备案按照程序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的监督1、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按照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原件、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

3、中介组织资质审查。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招标拍挂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相关部门备案,中介公司的确定也必须在县监察局、招标办(国土局收储中心)的监督下,实行招标确定。

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借用他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土地招拍挂活动。

4、招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招投标监督分工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分工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分工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分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监督主体通常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

招标人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投标人则需遵守投标规则,公平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要保证专业和独立性;监管部门则承担着监督和指导的重任。

监督分工制度要求各参与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各司其职。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同时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招标代理机构则应当保持中立,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监管部门则应当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则的执行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再次,监督分工制度强调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一旦发现有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监督分工制度还提倡信息化建设。

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透明度。

电子平台的运用不仅减少了人为操作的错误,还便于监管部门实时监控招投标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监督分工制度的实施需要各参与方的共同努力。

招标人要不断完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和透明度;投标人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招标代理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专业性和独立性;监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效能。

只有各方协同合作,才能确保工程招投标监督分工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管理

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管理

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管理任何工程项目在启动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这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多个环节。

只有获得相应审批的工程项目才能进入招标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公开透明。

所有潜在的投标者都应当能够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获取到招标信息。

公告中应包含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资质要求、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便潜在投标者做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策。

对于投标者的资格预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预审过程中,招标方应对投标者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完成工程任务的能力。

这一过程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应当详尽明确,包括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安排、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同时,招标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给所有通过预审的投标者,确保信息的对等性和透明度。

投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自己的投标书。

投标书的评审应当由招标方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评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方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的工程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处罚措施。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招标方应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进行。

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和更新招标投标制度,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挑战。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主要是指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可以保证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金和国家利益。

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是保证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内容1.监督机构设置设立独立的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监督规范建立完善的监督规范,明确工程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监督措施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真实有效。

4.信息公开建立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5.多方参与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工程招投标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督。

6.违规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7.诚信建设加强对投标企业的信用评价和诚信建设,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实行限制和处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推动工程招投标环境的良好发展。

三、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落实与执行1.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2.严格执行监督规范和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和标准,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加强监督措施的科技支撑,引入信息化技术,推动招投标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引言: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竞争、优中选优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发展和健康运行,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一)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项目建设质量。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三)本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招标投标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各方需严格遵守。

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标段、招标内容、标书编制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明确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要求。

(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以便投标人能够清楚了解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三、资格审查(一)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财务能力和信誉记录。

(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三)对于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告知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四、投标报价(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报价应当真实、合理、适当。

(二)投标人应当详细说明报价的构成和计算过程,以便评标人核实。

(三)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税金、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综合成本,在投标人确认后不得再进行更改。

五、评标和中标(一)评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慎重细致。

(二)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招投标程序化正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第三条招标小组人员及职责1. 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建招标领导小组,在公司内部选定合同拟定负责人、造价代表、基建工程部负责人、财务及法务人员、专业技术代表等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2. 职责: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

第四条招标管理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投标和比选工作。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实施具体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报清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招标方式及范围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依法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比选: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对于个别紧急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比选方式。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分工1. 招标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招投标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提出招标方案、条件、预算控制价、初拟合同。

拟订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

具体编写和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基本规定1、招投标按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2、招投标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完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部提供立项审批等基础文件资料。

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程部、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4、招投标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项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由公司领导指定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任命组长一名,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组长主持开展工作。

5、招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执行。

6、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形成的记录归档管理。

7、招标、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8、招投标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泄露招投标工作机密。

二、招投标管理1、委托招标1.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

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1.2.项目部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工程部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事宜,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签审代理委托文件。

1.3.工程部负责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资料、依据。

综合部配合工程部做好招标基础资料的提供工作。

1.4.工程报建工作由综合部完成;招标备案工作由工程部、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

1.5.工程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或与工程部合拟,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1.6.“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部初审,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1.7.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1.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配合完成。

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

发售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或由工程部配合完成。

1.9.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踏勘现场、招标预备会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越来越重要。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公正性,深化招标制度改革,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加强招标监督管理,维护招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规定旨在建立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招标制度改革,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三、监督管理职责1. 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1)负责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招标制度改革;(2)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和投诉,并及时给予回复。

2.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会(1)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2)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1)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质量和业绩,制定奖惩政策,激励优秀招标代理机构;(2)协调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合作和沟通;(3)负责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听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严格按照规定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2.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处理;3.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建档立卡,优秀者进行公示和表彰;4. 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组织各招标代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代理能力。

五、监督管理责任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管理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出现的问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招标代理和评标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核,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验收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招标信息,确保供应商、承包商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向招标、投标人索取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第十二条招标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要求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项目参与者发放。

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不得向个别单位或个人泄露招标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变更,必须在招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向项目参与者发放变更通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评标依据应当为技术方案、价格、合同条件等内容,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市管房屋建造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职能,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合用范围和监管部门1、本制度合用于市管房屋建造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市管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管工程,是指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并由市建设局监管的招投标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市直部门、市直单位、市属企业和市级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建设项目, 中央、省在我市投资及中央、省委托我市投资的建设项目。

2、除新罗区属项目外,其他非市管工程原则上不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要,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市交易中心报市建设局业务监管科室,并经局领导允许后方可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监管.3、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建造业科;勘察设计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科技设计科;监理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工程管理科;园林绿化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城建科 (以下均称监管科室 )。

二、招投标监管内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3、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4、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6、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7、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先后是否一致;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9、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10、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11、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1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报备与审查1、市建设局监管科室履行以下职责:(1 )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2 )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 )对备案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领导审定,按局领导的批示将处理意见告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单位;( 4 )代拟并发出有关招标文件的责令整改通知;( 5 )对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各方依法进行监督;( 6)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和遵守评标纪律以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7 )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监督。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3. 招标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全过程,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3.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所有投标单位的权益。

5. 评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监督管理1. 招标监督委员会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

2.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招标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和举报。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2. 若违规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2)对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3)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2.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3)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内容1.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2)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3)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2)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质量;(3)对违反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工程项目施工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3)对违反施工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工程项目监理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监理法律法规,确保监理质量、安全和进度;(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理质量、安全和进度;(3)对违反监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2. 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3. 对违反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4. 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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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

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
行。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工作原则,是否遵守主动回避制度。

评委及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由监督人员集中管理,确需对外联系的,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注:此条待信用记录系统正式启用后正式执行)。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3、接受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情况总结备案。

不履行相关备案的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在威宁县水利局的推荐名单上选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按照我县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报告(并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文件备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及中标通知书备案,在招标结束后15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最早在评标前48小时最晚在评标前8个小时从威宁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二条威宁县水利局及有关行政监督单位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

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县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十五条对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由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七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威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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