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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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引言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化妆品一直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化妆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供人用于清洁、保养、美容、修饰、以及改变外观的物质或制剂”。

化妆品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护肤品、彩妆品、香水等多个类别。

3.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3.1 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原材料的信息,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审核。

3.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人群联系方式3.3 化妆品进口管理中国对于进口化妆品实行管理制度,须向国家药监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和验收。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被禁用的物质。

3.4 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督为了确保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化妆品安全评价包括对成分的安全性、生物毒性、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此外,监督部门对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对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查处和召回。

3.5 化妆品广告管理由于化妆品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因此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和效果。

同时,化妆品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疗保健和药物治疗等内容。

4. 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与提醒尽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仍存在一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

化妆品申报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

化妆品申报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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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来自6(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1、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2、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5、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6、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7、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流程
(国产非特殊类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网上备案)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企业备案 点击“许可服务” “网上办事”
备案 产品检查 重新确认 备案产品信息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是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般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 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或销售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原料进行检验和测试,不得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原料。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卫生状况良好,遵循卫生要求进行生产,制定相应的清洁和消毒措施。

5.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真实、准确。

6.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且不得销售已过期、伪劣或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化妆品。

7.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信息。

8.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检查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是一般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消费者和相关企业应当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管理。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法律法规1. 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成分和使用场景对人体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国际上比较重要的一些化妆品法律法规。

2. 中国法律法规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条例于1989年颁布,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是2015年修订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咨询与委托的评估程序化妆品广告的管理2.2 《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遵守的内容和格式。

其中包括产品的名称、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成分及含量等重要信息。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进口化妆品必须在上市前经过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文件的提交要求。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国际法律法规3.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对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欧洲化妆品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规定。

该法规于2009年生效,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

其中包括: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化妆品配方中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规定告知产品有害事件的要求3.2 美国FDA法规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和监管化妆品。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化妆品在美国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和审批4. 总结化妆品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01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Chapter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地方层面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发展阶段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完善阶段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标签标识管理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需进行产品注册或备案,确保产生产许可制度广告宣传规范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监督抽检与处罚措施02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化妆品原料管理法规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化妆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限制使用某些具有潜在风险的原料。

原料质量安全控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原料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原料信息公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公示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在配方中的含量等。

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工艺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要求和质量控制点,确保产品按照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

不合格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评审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化妆品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规范03化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1 2 3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禁止宣传医疗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规定化妆品广告法规化妆品标签标识法规标签内容规范进口化妆品标签规定禁止虚假标注化妆品销售渠道管理法规销售者资质要求01进货查验制度0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304化妆品使用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的选择化妆品的正确使用化妆品的保存030201化妆品安全使用指南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途径监管部门的职责化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管部门的职责05化妆品监管与法律责任Chapter01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化妆品原料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原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原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原料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原料生产第五条化妆品原料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生产标准。

第六条化妆品原料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化妆品原料生产标准组织生产;(二)确保化妆品原料的质量安全;(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四)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五)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原料。

第七条化妆品原料生产者应当建立化妆品原料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地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第三章原料经营第八条化妆品原料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经营标准。

第九条化妆品原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原料;(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原料;(三)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妆品原料;(四)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失效的化妆品原料;(五)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

第十条化妆品原料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原料经营记录,真实、完整地记录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数量、购销日期、购销批号等。

第四章原料使用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原料。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化妆品配方要求使用化妆品原料;(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三)不得擅自改变化妆品原料的成分、含量;(四)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五)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通过使用有害成分、虚假宣传等手段来推销商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概述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涉及产品召回、永久停产、罚款等。

3.《广告法》该法针对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虚假宣传的广告会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二、美国的法律法规1.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标准。

对于销售未经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化妆品,或者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FTC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该法案针对化妆品广告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三、欧盟的法律法规1.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化妆品产品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要求。

对于未经批准销售的化妆品,或者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Directive 2006/141/EC(关于化妆品广告的指令)该指令针对化妆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指令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四、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为保证化妆品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引言化妆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业常见的安全评价标准,并分析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是保证化妆品安全的重要依据。

各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各有不同,但总体上包括生产许可、产品标签、危险性评估等方面。

在中国,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配方命名要求》等。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通过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确保了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二、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1. 欧洲联盟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欧洲联盟是全球最严格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一。

其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主要由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发布,并在《欧洲联盟化妆品指令》中得以体现。

欧盟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包括了化妆品的危害鉴定、化学品限制使用、货物分类与标签等方面。

例如,该标准规定禁止使用一些可能引起过敏或有毒副作用的化学成分,并要求对特定成分使用限量。

2. 美国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FDA要求化妆品企业不得使用或贩卖不安全的化妆品。

美国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要求化妆品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估,并通过临床试验、实验室测试等手段进行验证。

三、国内化妆品行业标准除了法律法规标准外,国内化妆品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1. GB/T 7912-200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基本要求、卫生要求、贮存与运输要求等内容。

它从生产、质量控制、卫生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保障了化妆品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 GB 7913-2008 化妆品标签通则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大小等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对化妆品进行正确标识,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重点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

中国当前的化妆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化妆品卫生规范》:该规范明确了化妆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括化妆品成分、标签、外观、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2.《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标记和证明签字等要求,并强调了“无添加”、“纯天然”等标签用语的严格控制。

3.《《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进口化妆品的备案和注册要求,包括产品成分、申报材料和国际标准等。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化妆品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性评价体系,包括化妆品成分、质量、安全性评价等。

此外,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对化妆品的虚假宣传、误导、虚假陈述等行为也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化妆品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介绍.pdf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介绍.pdf
1. 沿用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体例; 2. 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文(征求意见稿,2012年)和附录(草
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3. 整体纳入国家总局已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相关内容; 4. 补充本规范正文和附录中专属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5. 删除2007年版规范中不属于新版《规范》适用范围的内容(如:牙膏
等口腔卫生护理用品); 6. 对现有方法进行文字规范和勘误; 7. 为保障使用安全,对已有明确风险评估结论的物质将加强管理。
三、规范修订的前期基础研究工作
修订的基础研究工作
风险评估 法规比对
检测方法制定
化妆品中风险物质限值调整 禁限用物质表的调整 相关检测方法的制修订
1.化妆品中安全风险物质的评估
(修订草案送审稿)。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技术支柱,是我国最具权威 的化妆品技术法规;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对化妆品产品以及原料的卫生安全技术指标的技术法规, 是化妆品注册备案审评审批中保障化妆品安全的检验规范性文件。
《规范》(07版)修订时仍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89版)为上位法,化妆品 定义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 持一致。(不包含牙膏等口腔卫生用品)
化妆品
Cosmetics
所测样品数 (批次)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介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王钢力
2016年7月4日
主要内容
一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二 规范修订基本原则 三 前期基础研究 四 主要修订内容 五 未来工作展望
一、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 • CFDA已组织对《条例》进行修订,形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一、编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号》二、监督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大陆各类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用于保养肌肤、增加或修饰人体外观、改善体质或为高尚礼仪和体恤对待社会关系需要而制造或调配出来的,供外浆使用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四、增加原材料审批根据化妆品的命题要求、增加原料的安全生产要求、行业标准的应用,经产品审评机构批准的新的原材料,将实施额外的审批机制,必须经过技术、安全等评估,核决是否准入化妆品生产销售,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添加特殊功能化妆品审批申请生产和销售添加特殊功能的化妆品,除需要经过原料审批外,还需要按照国家规范文件和法律法规实施专业立基检测。

必须由具有资质证明的技术人员获得认证,才能够发放经过审查的特殊功能发证,跻身化妆品生产实业的队伍。

六、化妆品生产质量严格执行《化妆品国家标准》,执行现有产品安全限量要求,产品质量有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严重后果时,将追究制造商销售和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

七、售后安全批准开展销售的化妆品,不得碰触、取消、变更、整改和违反安全生产质量法规要求,如出现安全问题,应立即发布通报和遏制措施。

八、其他要求(1)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等审核检验资料的填写、提交和寄送,按照国家规定完成;(2)企业开展的进口产品及原料,必须具备有效的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检测报告书;(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必须制造质量检验证明书;(4)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必须具备正规执照和合格证明。

(5)对不满足国家安全、有害健康、质量核心指标标准的化妆品,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处理。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评估,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德。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包装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运输、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化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发生变质、污染等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问题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章化妆品原料管理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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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细
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 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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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⑨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标准
我国有关化妆品的标准包括卫生标准、涉及化妆品分类、标签、包装和储藏的综合类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4类,共69项标准。

化妆品出口遭遇国外扣留的原因
从近几年欧盟、美国FDA扣留义乌和浙江省出口化妆品的情况来看,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欧盟
①化妆品中使用了出口国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

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酞酸二丁脂、着色剂
②微生物超标
美国
①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的规定
②新药未经批准
③产品中含有不安全色素、产品中含有有毒物质
④没有标明含有色素
⑤标签不符合要求
从扣留的原因来看,欧盟比较注重化妆品的成分要求和微生物指标,欧盟通过76/768指令的附录管理禁止和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例如2007年上半年我国牙膏出口由于被检出含有二甘醇遭遇欧盟等国家的扣留,二甘醇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由于代谢排出迅速,无明显蓄积性,迄今未发现有致癌、致畸和诱变作用的证据,但大剂量摄入会损害肾脏。

在牙膏生产中,二甘醇是一种增溶剂,能够使牙膏中的成分遇水后迅速溶化,提高牙膏品质。

目前的牙膏国家标准,对于二甘醇含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欧盟、美国早已规定二甘醇不得用于化妆品中。

欧盟的化妆品生产特别强调良好操作规范(GMP)生产,对于微生物的控制也反映了欧盟的这一要求。

如果检出微生物超标,则表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操作、原材料等生产过程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

美国的化妆品进口控制比较注重标签和成分的要求,浙江省和义乌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被扣留的原因约有1/3是由于标签不符合要求遭遇退货或者扣留的。

美国对成分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色素的安全方面,特别是口红、眼影、润唇膏等彩妆用品中色素的问题比较突出。

六、对策和建议
1. 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国家的法规信息
从我国出口化妆品被国外扣留的情况来看,由于被检出含有国外禁止使用的物质占了很大一部分,例如邻苯二甲酸盐被分类为伤害胎儿及损害生育物质。

邻苯二甲酸盐对男性/女性生殖器官的发育有消极影响。

儿童因其身体正在发育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并且受到这些有毒物质的消极影响,欧盟规定此物质禁止用于化妆品。

酞酸二丁脂(DBP),根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酞酸二丁脂(DBP)被归类为“对生殖有害”(2类)并且根据化妆品指令
76/768/EEC禁止用于化妆品。

对于这类出口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我国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就应杜绝这类原料的使用。

但是从目前出口的情况来看,这类问题还是比较多,问题在于很多生产企业不了解国外的法律法规,生产中原材料的使用随意性比较大。

国外关于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比较频繁,从2006年11月至现在,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已经相继发布了11项通报,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修订,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对于生产企业调整生产非常重要。

2. 按照GMP组织生产
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化妆品GMP生产,GMP管理系统的目标是消除和防止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缺陷,避免化妆品产品对使用者的潜在危险;GMP认证的最大优点是:证实生产企业的厂房、人员、设施、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及产品制造过程控制、工厂和人员卫
生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有能力向顾客提供可靠产品的安全保证,让顾客放心使用其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人民生活质量的飞速发展,化妆品的市场也在日益增加;同时,世界著名化妆品也因其在本土加工成本高而在不断寻找更低加工成本的发展中国家作为OEM、ODM的基地,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无疑是OEM、ODM的最佳选择。

而对化妆品的OEM、ODM方面,国外品牌对代加工的工厂都有较严格的要求,普遍都对代加工厂的硬件、设施、环境卫生、人员和管理系统有严格的要求,一般都会前来参观工厂并进行有关的评估,目前,欧盟化妆品商最普遍的要求就是需代加工厂通过其欧共体的化妆品GMP或美国FDA的化妆品GMP认证,至目前,广东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已经有好几家工厂通过了欧共体的化妆品GMP或美国FDA的化妆品GMP认证,这些企业中,多数是既做代加又有自己品牌且有一定基础的工厂,其中外资厂占了较大比例。

在实施GMP规范管理后,使其管理水平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亦对产品进入欧美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一些以OEM、ODM为主营业务的化妆品加工厂,获取GMP认证证书对企业的业务拓展起到了很好的帮助。

3. 规范化妆品标签
有些化妆品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扩大产品的宣传疗效,或者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致使出现问题也无法查找和追究责任。

也是我国化妆品出口遭遇国外扣留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化妆品的标签也非常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起草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将于近期出台,新规范中“虚假夸大用语”如“特效、超强、速效”等,在所售的化妆品中还是比较常见的;而“禁用词汇”在市场上也比较普遍,新标准可能会使整个化妆品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尤其是部分添加违禁成分而具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将退出市场,而标准也将加速淘汰一部分小企业。

相比之下,国外对于化妆品标签的管理更加严格,标签的内容也有不同的要求,出口化妆品应按照相应国家的规定进行标注,避免产品出口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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