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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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大家常常有“该谁来举证”的疑惑,在诉讼过程中,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很多的不变。

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其实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行事才能是您的生活更加便捷与顺畅。

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问题的答案,欢迎您的阅读。

▲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供证 证据 的义务 , 以及 当事 实不清 时 由哪 一方 当事 人承担 败诉 的 明责 任理论 体系 的是美 国学者赛 耶 , 其在 1 9 8 0 年 发表 的《 证 明责 后果 , 就 是证 明责任 问题 。 证 明责任 几乎可 以说 是与 “ 诉” 俱来 的 任论 》 中首 先提 出 了区别证 明责 任双重 含义 的必要 性 , 接 着 又于 问题 , 德 国著名 诉讼法 学家 罗森 贝克指 出证 明责任 制度 是 “ 民事 证 明责任 的含义 及性 质
{ I ; I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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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事诉讼 中的证明责任

摘 要

我 国法 院在 审理 民事 案件 中 , 一 直贯彻 “ 以事 实为根 据, 以法律 为 准绳” 原则 。 以事 实为根据 。 以法律 为准绳是 司法
公正的重要体现, 立法本意是只有坚持 实事求是 , 以充分确凿的事 实作为判案的根据, 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 , 以法律作为
定 案的 准绳 , 才 能做 到 不枉 不纵 , 公正 无私 , 保证 公 正的 审判 。民事案件 的审理 中最 重要 的两个基 本 问题就 是查 清事 实和 适 用法律 , 而在我 们的 审判 实践 中, 常常遇到 当事人及 其诉讼 代理人 因客 观原 因不能 自 行 收 集证据 。 人 民 法院 亦无法调 查 收 集到相 关证 据 , 而法 官又不 可能在 全部证 据 齐备 的情况 下才作 出判 决 , 此 时证 明责任 的分 配对 判决 结果有 着举足 轻重 的 影响 。本文试 从 两大 法 系中的证明 责任 的产 生发现 进行 源 头式的探 寻 ,并通过 对我 国法 院两起 同类 民事 案件证 明责任 分 配的分 析 , 对完善 我 国民事诉 讼举证 责任 分 配的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证明责任 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法律(3篇)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举证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反驳。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反驳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反驳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

三、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按照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 按照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

3. 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即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转移1. 当事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应当具备承担举证责任的能力。

3. 人民法院的转移。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当事人。

五、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和标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两个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是指在起诉方提起诉讼后,由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起诉方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共同举证责任。

1. 起诉方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即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起诉方对诉讼事实的主张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将不能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受到起诉后,若对起诉方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

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是证明起诉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是提出反证,以推翻起诉方的主张。

3. 共同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起诉方和被告对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明都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按照共同举证的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力提供证明该争议事实的证据。

二、举证标准举证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所提供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事实的认定、举证的轻重责任和证据的推定等。

1. 事实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进行认定需要依法采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对证明足够、充分并有利于其主张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不足以证明或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予采信。

2. 轻举证责任与重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轻重有所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的主张如果涉及诉讼的基本要素,原告应承担重举证责任。

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或提出抗辩如果与原告的主张有直接关系,被告承担相应的轻举证责任。

3. 证据的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经验和常理,可以根据已经明确的事实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

试题1_民事诉讼法

试题1_民事诉讼法

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个3分,共15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5.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每题所有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请将其选出并将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某人民法院接受了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将案件()A.退回原来移送案件的法院B.退回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再次移送给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D.呈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3.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

A.五人以上B.十人以上C.十五人以上D.二十人以上4.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

A.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B.否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C.变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D.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5.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A.提出申诉B.另行起诉C.请求重新调解D.提起上诉6.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浅谈举证责任

浅谈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普通认为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惟独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份。

行为责任催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于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不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看,任何人主
张权 利都应 当提 出证据证 明其权利 的存在 。从证据法 的 角 度看 ,主张 的一方也应 当提供 相应 的证 据 。即使法律
从特定的 目的出发 ,为加强对一 些处 于举 证遇到障碍 的
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只是将特定
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 。这并不 是说 ,将所有
第 2卷 O
第7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o M d n n U i e s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t 1 i iy
Vo1 0 o.7 .2 N J . u1 20 l 1
2 1 年 7月 01
文章编号 :10 .7 7(0 1 70 0 .3 0 88 1 2 1 )0 .030
义上结果责任 的倒 置而不是指提供证据 意义上 行为责任
的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
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的责任 , 如果其无 法对此加 以证明 ,
举证责任 分配的一种特殊形 式 ,是相对于一般举证 责任
分配规则 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 的。其实质便是 免除本应
则承担败诉 的风险。因为一旦倒置 以后 , 举证 责任被倒
的诉 讼证 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 承担 。一般只 有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的问题。
收稿 日期 :2 1-10 0 0 .7 1 作者简介 :王婧 ( 9 7 ) 18 一 ,女,江苏 省镇 江市人 ,中国政法大 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读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事诉讼法 学。
张成立 ,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 的结果 。败诉风 险 的承担表 明了倒置 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结果责 任 , 饵 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 , 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 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六十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

一、法律背景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从而获得自己诉求的实现。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诉讼公平,维护诉讼秩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享有举证便利,即法院会相对于被告更容易接受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求有关的证据,并负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能对原告不利认定。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着举证责任。

当原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后,被告有义务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

被告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有所变化。

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被告因为了解自己公司的内部情况,有更好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

五、举证责任的严格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严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全面、准确、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定本案。

六、法院的举证责任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来审定事实。

法院对案件事实有调查权,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七、证据收集和保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某一当事人对可能会遭到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保全。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因为一些纠纷发生了矛盾,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是需要向法院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

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是两个关键概念,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有举证责任。

这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使当事人对真实情况负有更明确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原告和被告有所不同: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主张的权益归属关系提供证据,二是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

般情况下,原告举证需要提供起诉状、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来支持其权益主张的基础。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在原告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之后才出现。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举证方式:一是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抗辩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对反诉事实进行举证,即反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主张。

二、证据推定证据推定是指根据某种法定或推定的法则,对缺乏或不完全证据的事实从逻辑上进行假定,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这样的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公认事实的推定公认事实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在一定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证据就被认定为存在的事实。

比如,公认事实可以包括法定的血缘关系、民事法律规定的职能(如当事人享有某种利益)等。

2. 反质证据的推定当原告提出某项事实主张并提供证据之后,如果被告无法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为存在。

3. 暗示推定暗示推定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从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

比如,如果某人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可以推定该人在驾驶时不具备正常判断能力。

4. 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需要事实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比如,《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名份的男女双方,法院按照夫妻关系处理。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

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对凸显出来,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决。

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集中,多采列学说而陈其利弊,缺乏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复杂的情况需要。

鉴于此,笔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系分析、价值分析,提出了一种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要求体系建构引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

其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因为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虽竭力举出证据证明之,但这种事实毕竟为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溯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结果;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须保障民众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请求权的实现,必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是产生于这种需求。

本文拟通过对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理论或制度规定的考察,总结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在文章的最后,尝试对我们如何完善该制度作一构想。

一、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考察(一)大陆法第淮责任分配的考察大陆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学说众多,形成了大陆法第法学研究的一大奇观。

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尤以德国颇丰,其他各国均从德国引入,而实现理论的本土化。

所以,本文拟以德国为重点考察对象。

1、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罗马法学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两大原则:(1)原告应负责举证义务。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权利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当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某种责任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二、举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有举证责任,也享有举证权利。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举证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辩论,避免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多证据的不公平情况。

2.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第三人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银行账户、电话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3. 要求法院传唤证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证人来提供证言。

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削弱对方的主张。

举证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举证权利来获取对方的证据,从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适用 条件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090 .3-2 10.5220 )6340
其主张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 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则其要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败诉的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 有两种情况 : 其一, 若依照基
本 的“ 主 张 、 谁 谁举 证 ” 则 双 方 当事 人 举 出 的证 据 已经足 够 , 件 待 原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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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事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尚江 涛
摘 要 民事诉讼 离不开证 据 , 据制度 是 民事诉讼 制度 的核 心 。 证 民事诉 讼证据 制度 , 人 民法院对所 收集 的证 据 , 据 就是 根 证据 的构成要件 , 结合案件 的具体 情况通 过 ‘ ‘ 去粗存精 、 去伪存 真 、 由此及 彼 、 由表及里” 的分析 , 而正 确认 定案件 事 实的过 从 程所依 据 的原 则 、 准等规 定的 总和 。从 其逻 辑构成 来看 , 以分 为举 证 制度 、 证制度 、 制度 。举证 制度 是对 当事人 标 可 质 认证 提供证 据的规 范 , 质证 和认证 制度 , 对人 民法院审查 、 实及 采信证据 的规 范 , 是 核 又可统称 为证据 评价 制度 。 关键 词 举证责任 举 证责任 分配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证据是诉讼活动 的灵魂。 关于诉讼 的证 明标准 问题是我 国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 的一个热点问题 。理
论界有“ 客观真实说” “ ,法律真实说” “ ,实质真实说” “ ,两个基本说” 等 证事实已经清晰, 则依据该查证的事实作 出判决; 其二, 案件事实仍无 等 。在各种说法中,客观真 实说” “ 占有较显赫地位 , 高等院校法学本 法查清, 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 则根据举证责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中文摘要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

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

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常常处在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

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对象范围实践理论探讨目录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 (1)(一)举证责任 (1)(二)举证责任倒置 (1)二、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 (3)(一)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3)(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 (3)(三)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 (3)(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4)四、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探讨 (4)(一)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4)(二)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5)(三)劳动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6)五、参考文献 (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一)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实用参考]“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实用参考]“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一)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能够称之为猜想级的首选是证明责任,我们一般叫做举证责任。

既然是一个猜想级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它有多么复杂,而证明责任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懂?只要你学了大学本科,只要你在司法部门工作,没有人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究竟谈的是什么问题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们能不能在审判实践中说你主张了就应当加以证明,没有证明你的主张就不能够成立?有一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案例,我们不妨从这个案例入手,这是一道考试题,内容很简单:一个女孩去超市买东西,超市保安怀疑她偷了东西,然后把她叫到经理办公室或某一个封闭的空间,这个女孩认为保安强行搜了她的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10万元,主要是精神赔偿。

那么问题就来了,有没有搜身谁来证明?是由原告来证明超市保安人员强行搜身、脱衣呢,还是由保安来证明他没有搜身呢?问题在于,如果原告在法庭当中指出超市保安因为强行搜身扒去衣服或者强制性地让自己脱掉衣服,提出这个主张以后她应当不应当来加以证明?大家可能异口同声地说肯定要加以证明,明明“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方也有一个主张,提出“我没有强行搜身”,是否也应当加以证明呢?如果他不提主张的话,很可能导致这种情形,原告说超市保安因为强行搜身所以是有过错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对方只有不说话,因为他只有一说话,就要举证,反而给自己找来麻烦。

当然,法官会指出“你怎么答辩?”“我的答辩是我没有强制搜身”,“那你既然没有强制搜身的话就要举证,因为你必须对你的主张加以证明”。

问题就在于,在很多情形下,一方证明存在而另一方证明不存在,其结果是双方都没有能够证明。

这个案件我们先假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只有她一个人,关键是当时又没有带MP3,如果带了MP3,她稍稍一聪明,一按录音键,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标准是其中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和理论基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分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1. 举证责任的平衡原则平衡原则认为诉讼是平等争辩的过程,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享证明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事实主义原则事实主义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这种原则下,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澄清真相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标准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作为诉讼的提起方,有举证的主要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引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在举证阶段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原告的举证标准原告的举证标准是指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必须足够充分、确凿有力,能够使法院更加相信原告的主张成立。

具体来说,原告需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以及相关的鉴定结论等。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标准1.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举证的责任。

被告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辩解,并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提出相应的反驳和异议。

2. 被告的举证标准被告的举证标准是指被告需要提供与其自身辩解相一致的证据,以便驳斥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反证、否认或证明事实不符等,需要有充分的证明能力,以抵消原告的证据。

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应用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应用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律规定和专家鉴定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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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内容提要: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其是民诉中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机遇。

由此可风,民事诉论活动中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也是当事人承担的一种风险责任。

并且,它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后果。

认清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免除,和它与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关系,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诉讼意识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正确清楚的认识,对于进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实质意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举证的证据应认真思考衡量该证据是否能够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高胜诉的机率,提供证据应有选择的提供,应有针对性的举证,以免当事人提供不利于自己诉讼的证据。

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主体、性质、分配及倒置五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特别是对其中传统理念的误区提出了看法,并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倒置方面的规定及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了较为理性的思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明的根据。

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则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1]。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当事人对抗式转化,而实现这一转化的外在表现则是举证责任的改革。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2]。

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模式上有所差异,但在举证责任制度方面均采用了“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

大陆法系对举证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主观举证责任概念和客观举证责任概念的区分,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即持主观举证责任概念,而客观举证责任概念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在一定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所使用的“举证责任”概念,源于大陆法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的“举证责任”一直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解释举证责任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3]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目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对举证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行为责任说。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主张的事实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这是通说。

(2)结果责任说。

此学说认为,诉讼中,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律必须预先作出怎样承担败诉责任的规定,否则,法院将无从作出判决。

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和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叫做举证责任3]。

(3)双重含义说。

此观点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举证责任。

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

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得不到任何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4]。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过“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预知未来会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

对于所发生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只能通过借助该事实所留下的“蛛丝马迹”,即通过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通过当事人双方对诉讼证据的质证和抗辩,才能获取案件的事实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此,应理解为:一方面是指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指举证的后果,即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败诉的后果。

长期以来,行为责任说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占主导地位。

这是因为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严重影响,从而忽视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和利用庭审辩论证实其主张事实真实性的努力,注重人民法院包揽取证,诉权与审判权不分,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

反观双重含义说,则较全面地揭示了举证责任的诉讼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

而且综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双重含义说也显得更为合理。

因为在诉讼开始时,由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举证责任则表现为当事人负担着败诉的危险,当事人为了使诉讼结果对自己有利,消除真伪不明状态,就不得不向法院提供证据。

在此,举证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充分,当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时,举证责任则表现为提供补充证据的责任;而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对证明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应承受对其不利的裁判。

英美学者PeterMurphy认为:“孤立地看待‘举证责任’一词是令人费解的。

它既可以指对证明讼争事实的责任,又可以指证明证据性事实的责任,即‘法定性’或‘说服性’责任以及‘证据性’责任”5]。

因此,笔者赞成举证责任应定义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2]。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实践中对于诉讼代理人能否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

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由于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当事人,因此,其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应是不争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及第61条第1款规定的“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的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这一规定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法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可见,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法可依的。

人民法院不应是举证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证据收集范式1],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仍未彻底摆脱原苏联民事诉讼的旧体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轻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习惯作法,仍然认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忽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

3]我国审判实践基本上仍然沿用的是民诉法(试行)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

而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仅用10条款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手段。

之所以在立法上作此规定,应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贯穿的一直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以事实为根据”并不是说只有法官亲自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才是可以认定的客观事实,应当理解为“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审判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完全由法官调查取证,是不可能做到裁判公正的。

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官在调查取证中,很难保持中立、独立和清廉的立场;二是人力、办案经费的紧缺,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在资源上也无法保障;三是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严重影响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迟延。

而以当事人作为举证主体,有以下优势:第一,当事人负责举证可以最大限度地收集、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收集并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内在动因。

第二,当事人举证,能够最充分地揭示、发现证据的潜在证明力和价值,使裁判者更准确、全面地判断证据。

第三,当事人负责举证,有利于增进诉讼公平。

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所提出的,为法官拉上一层“无知之幕”,以避免偏见和预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收集证据的职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能行为,它仅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收集、而主动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基础,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因此,不能将其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视为其举证责任的体现,从而认定其也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三、举证责任的性质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具有权利性质。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为维护当事人自身实体权利而设。

(2)义务说。

此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随着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同时发生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都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

(3)混合说。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

(4)负担说。

即认为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来说,既非权利亦非义务,是当事人为了使法院确认他所主张的事实,以便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而不得不负担的一种责任。

换言之,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不得不负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是程序法上的一项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属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义务性规范表明,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份内的职责,当事人不得放弃。

因此,举证责任的性质不能归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且,当事人并不因放弃权利而招致不利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具有提供证据的权利,这并不能表明举证责任具有权利属性,它仅是肯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的有效性,强调法院应当接受并审核其提供的证据,它与举证责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从举证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而承担举证责任的,而不是为了处分自己的举证权利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那么能否简单地认为举证责任只能是具有义务性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如果视举证责任为一种义务,那么当事人若违反义务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若没有完全承担起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能,或者有证不举,则必然承担败诉后果。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却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并非必然承担败诉后果。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既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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