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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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16年3月14日
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水上、水下作业和其他涉及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
安监、交通、农业、畜牧、公安、水务、建设、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和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上交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依法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浮桥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本辖区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本级政府和所属乡(镇)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三)组织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依法对本辖区内渡口、浮桥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求,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
(三)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培训。
(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和检验。
(六)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村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协助乡(镇)政府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做好本村乡镇船舶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海事管理机
构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乡镇船舶
第十条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书。农用(自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并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乡镇船舶按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载运条件载客(载货)。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因交通原因必须由乡镇船舶运输的,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运输前,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不得客货混载。乡镇船舶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并按要求为看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水上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船员操作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
(二)不得操作与本人持有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不符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