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略

含 社 区 卫 生 (2)略

(5)医院 服务中心
…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
时的标准。
表 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
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 年版))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附表 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Biblioteka Baidu
设置规定

保教小于 3 周 (1)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2)略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 儿童
(3)略 (4)略 (5)略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 用地面 积(m2) 积(m2)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 版)
≥3 8~16
底层窗台面
≥1 9~15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
准。
表 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有效日照时间带(h) (当地真太阳时)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周 岁 儿 (2)略
(3)小学


童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1)略
12~18 周岁青 (2)略
(4)中学


少年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