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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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3c0e5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05.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宜府办字〔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好群众补办证件“手续多、办事难”的问题,现就部分证件补办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
一、居民户口簿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窗口打印户口簿。
5.补办时限:即时办理6.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其它情况不收费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0〕46号、财综〔2012〕97号8.办理依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9.流程图:户主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打印户口簿二、本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
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采集指纹;④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⑤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
5.补办时限:45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40元/证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5〕22号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9.流程图:到居民身份证照相馆照相→派出所审核身份→采集指纹→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三、异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及复印件;照片回执单。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376e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7e.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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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80ab2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7.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宜府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0号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把握要义,主动作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有效审核。
二、明确职责,强化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责任主体是法制机构。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对法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予以保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制干部队伍。
三、加强监督,落实追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参与决策、执法案卷评查、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切实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项工作。
2016年1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8b72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7.png)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赣法府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3月7日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优化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加强政府立法。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29737b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cb.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6f97c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72.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宜府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要求,结合2016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完成省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目标,即保持在71.4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区环境空气中其他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年优良率达80%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全市和各县(市、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强空气质量综合管理。
1.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编制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2.推动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
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确保各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10月完成建设,11月与省环保厅联网试运行,2017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县级空气质量实时发布。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5ef8a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1d.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宜府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8年4月7日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号),保留宜春市商务局,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整合将原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能整体划入宜春市商务局,不再保留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和口岸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商务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拟订年度商务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直销、拍卖业、典当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f4fd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b8.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fddcbf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ae.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严控工程增量,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包括市本级和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属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主要是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且该变更属于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经招标的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宜春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等在5天内进行研究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3e319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57.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7日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在新形势下,促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培育壮大企业的重要路径,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全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有力支撑。
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结合宜春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产业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分级提升”的原则,围绕促进企业提质量、上规模、增效益,通过政策支持、示范带动,引导和鼓励企业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构建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标准化、流程精益化、手段智能化”,实现全市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提质增效升级,增强我市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三个一批”和“三个提升”目标:“三个一批”:培育一批创新管理示范企业、推广一批创新管理示范案例、打造一批企业管理精英团队。
“三个提升”:总体实力提升。
力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翻番,力争锂电新能源、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建材、食品、纺织、化工等8大支柱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80%。
管理水平提升。
小微企业基础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中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大型企业(集团)综合管理绩效明显提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4eb1d9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e.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宜府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宜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09〕12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以我市特色产业和优势技术领域为突破口,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全市标准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0年,我市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个以上。
(二)到2015年,我市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的数量达2个以上,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个以上。
(三)到2010年,建立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6个,到2015年达到35个;培育国家、省级名牌农产品6个以上。
(四)到2010年,我市重点领域工业产品采标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达到90%以上。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b763b3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8.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宜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3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 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为准,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以及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等两种情况,可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其中:在“四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规定期限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区政府,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2. 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201d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5c.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3日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实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市、县两级政府各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均由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个窗口”承办,建设一支稳定、专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制定一套高效、便民、规范的行政复议办案规则,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的专业化、高效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933c0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5.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宜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宜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联合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归集到宜春市“智慧宜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企业信用信息。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bef5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6.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1•【字号】宜府办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二十一日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改善工程,是指在宜春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国道、省道、县乡道公路的新建、改造工程,包括桥梁、涵洞和所有与公路配套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全市所有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宜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全国、全省路网发展的要求和趋势,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我市的路网发展规划。
第六条与国民经济计划同时编制公路发展五年计划,计划安排的重点是“三纵三横”主骨架、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中心城市的出入通道和经济干线。
五年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稽征分局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根据五年计划和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市交通局、公路局提出每年的公路改善计划,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厅安排的由市交通局管养的县乡公路改造计划,由市交通部门选定具体项目上报,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抚府办字〔2016〕1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抚府办字〔2016〕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dc8d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7.png)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抚府办字〔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日抚州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高位谋势、精准发力、敢于担当、跨越发展”总要求,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实现绿色崛起、建设幸福抚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60号),认真组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保证人员、时间等各项要求的落实。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处理问题的能力。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d8c50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e.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市直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
2.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建立、管理统一的市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行业市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含“三区”及市属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送市发改委纳入储备库管理。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三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3.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编制。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监管部门先行提出)及“三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汇总。
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暂不符合条件又确有需要的,作为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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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三章文明安全施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工字284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秀江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金园街道、湛郎街道、灵泉街道、凤凰街道、珠泉街道、下浦街道、新康府街道、三阳镇、湖田镇、渥江镇、南庙镇、洪江镇、温汤镇(含明月大道两侧范围)行政区域,以及芦村镇、新田镇、西村镇部分行政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城区道路、桥涵、道路照明、绿化、供排水、供气、环卫、强弱电等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挖掘等活动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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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主要工作任务是: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按照《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85号),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负责)
4.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编制和实施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