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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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
60
3.0~5.0
50
1.2~2.4
40
0.45~0.9
30
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3.1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二级级差及以上。
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两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来自百度文库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1.0.5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和服务年限
2.1
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2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1.0.3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目次
1
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
70
35


3.0~5.0
60
30


1.2~2.4
50
25
20
15
0.45~0.9
40
20
15
15
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3.1.5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1.2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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