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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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为便利工作,理顺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据此执行:
1、确定项目负责人--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时,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部事项。
2、接收、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首先要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及时向股室反映,由股室统一报局确定是否进行审计。对已确定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项目的类型,并问清楚该项目是否存在未完工的标段等情况。若存在未完工的标段,要清楚什么时间完工,若时间较短,可等全部标段完成后,统一安排审计,若间隔时间较长,可先行安排审计。对资料不全的,要告知被审计单位应补报的资料(可提前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清单》)。对已报送的资料填写《提供资料清单》,双方要签字,并预留被审计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要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录入《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对于送审项目的资料必须是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对于送审的项目,第一次报送资料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来报送,第一次送审的资料由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审计过程中补报的资料凡由施工单位报送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同意报送”。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补报的资料必须报送我局,不得直接报送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后要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对项目有一个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
对于乡镇建设项目、区直部门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先要求建设单位预缴审计费1万元,在审计结束后,计算实际应缴审计费,多退少补。未预缴审计费的可暂保留送审资料,但不安排项目审计。
3、报请安排审计--接收资料的当日,项目负责人将《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交股室,由股室
统一报局批准安排项目审计机构。
4、通知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安排的中介机构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的有关项目,通知中介机构提取资料,并告知其确定项目审计人员及所需携带的资质证书。
5、移交审计资料--3日内中介机构提取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其参审人员、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订委托审计合同(若中介机构无法当场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填写好合同内容后提交中介机构,要求其在现场测量时交回),并宣布审计纪律(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不得单独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触,执行审计“八不准”制度),并预留审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6、下达审计通知--移交资料当日,项目负责人报请局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下达通知时一并将承诺书及提供资料清单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并告知其对不完整的资料进行补充,3日内补充不全的,以后补报的资料不接收。对计划项目和报送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按要求进行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
7、实施审计--下发通知后,进入审计实施阶段。――
(1)下发通知后,要求中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计,并告知其必须在审计基本结束定案之前向我局汇报审计情况及结果,定案后再将定案表交我局审查一次。该期间,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跟踪监督、服务,与建设单位联系、做好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并做好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审计工作,做好可以完成的审计日记;对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要按规定要求记录审计日记。对于施工单位尽量要求由建设单位联系,但项目负责人要预留施工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审计的15个工作日期满时,向中介机构索取《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材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局审计报告发布之前对外发布。
(3)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后,10日内计算审计费、税金等,录入《审计费
计算表》,做好审计取证等其他未完成事项,并撰写审计报告,提交股室、局。
8、征求报告意见--项目负责人在审计报告确定后5日内完成征求意见,若被审计单位有疑问或意见,可适当延长。
9、提交法制复核--对于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当日提交法制股进行复核。
10、出具审计报告、决定--对于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复核后的3日内报请局签批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局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局办公室),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对于其他非计划项目,可直接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局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财政部门(送本局办公室),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11、整个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核项目档案并立卷。整理档案、立卷按照局法制股及本股室统一要求办理。
12、审计项目建立台账,审计人员每做一项工作都要及时完整填写台账。
12、项目负责人未执行上述规定形成的责任,按单位《行政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理,并接受单位的其他处理,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13、以上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