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
废弃猪肉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猪肉处置管理制度一、废弃猪肉的来源和特点废弃猪肉的主要来源包括生猪养殖场、猪肉生产加工企业和市场销售渠道。
废弃猪肉包括未经加工的猪头、内脏、骨头和猪肉副产品,还有超市和餐饮企业的过剩猪肉和副食品。
这些废弃猪肉大多含有大量的蛋白质和脂肪,容易腐败变质,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一定的威胁。
二、废弃猪肉的处理方式目前废弃猪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填埋处理,将废弃猪肉运往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处理;二是利用废弃猪肉进行有害动植物的饲料加工,进一步加工成饲料原料;三是进行有害动植物的生物处理,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或生物能源。
然而,这些处理方式存在着很多问题,填埋处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饲料加工存在转基因和疾病传播的风险,生物处理技术还不够成熟,处理成本较高。
三、废弃猪肉处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废弃猪肉的处理管理制度在我国尚不完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政策和标准不够明确,处理责任和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一些养殖场和加工企业违规倾倒废弃猪肉;二是处理技术落后,生物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不够成熟,导致一些废弃猪肉得不到有效处理;三是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和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四是缺乏社会监督,公众缺乏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对废弃猪肉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废弃猪肉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解决废弃猪肉处理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废弃猪肉处理管理制度。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明确废弃猪肉处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规范处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其次,应当加强废弃猪肉处理技术的研发,推广生物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处理成本。
再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废弃猪肉处理监督系统,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应当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3年4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食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毛。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负责制定全市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各县(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四)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五)负责本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定点资格的审查及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年检等工作;(六)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除外)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猪场售猪操作规程
猪场售猪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计划,饲养员应协助技术员、主管挑选待售种猪和出口猪只,所挑选的种猪要符合品种要求,出口猪体格要大小一致,体重达到要求,健康无病,出口猪体重90-95kg,符合出口质量要求。
对于不符合出口质量要求的猪只要及时淘汰出售。
选中的猪应用醒目的带有颜色的油漆涂于背部,用作识别标记。
并记录每周选中猪的耳号、头数和品种。
对所有欲卖之猪都需有主管在场或同意后方可出售,对于应淘汰之猪,也应有主管同意才可出售,严禁私自出售猪只。
1、当时所有无特殊情况的职工都要去帮忙售猪,听从
领导的吩咐,帮助赶猪,称量记
录等。
2、在售猪之前要与销售部联系好,问清情况,包括猪
品种、数量、重量、时间等。
3、对待顾客要文明礼貌,以诚相待,对其提出的问题
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不能说明的要报告主管、场长,
但不能不懂装懂而胡乱瞎说,更不能对顾客大呼小叫,
以示不满,
尽量满足顾客的各种合理要求。
4、对顾客挑剩的猪,应尽量做到哪来哪去的原则,以
免传染疾病及互相争斗。
组群之后
仍要注意避免猪之间的争斗现象,防止伤亡。
5、要使售猪台保持干净、卫生、时常消毒。
所有职工不要跳到售猪台外面去,不要与顾客或销售员有任何直接接触的机会,这对防疫尤为重要,不管是谁都不要违反。
不要让顾客(包括来拉粪的顾客)、销售员跑到生产区内,任何人看到都有义务加以制止。
养猪场的管理制度(2篇)
养猪场的管理制度兽医制度一、防疫卫生工作1、配合场长监督猪场防疫消毒工作,场内消毒药液浓度必须由兽医监督配制,并对具体消毒工作进行指导,每天对场内所有猪只进行观察,做好完善记录。
2、及时对器械用具消毒3、必须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并保证免疫记录完整、齐全。
4、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技术服务。
二、临床工作1、经常巡视猪栏。
仔细观察猪只健康情况,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每天诊疗情况要有病历记录,要求完整、及时、正确。
3、定期对猪只进行驱虫,并记录完整。
4、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妥善保管,如有缺损及时补购,保持随时待用状态。
5、常规药品妥善保管,每月按要求及时做好药品的消耗报表,并及时上报场领导。
6、对症治疗,鉴别诊断,合理、经济用药,对疑难杂症及时提出会诊措施,并及时汇报。
消毒制度1、猪舍周围环境每____周用____%火碱消毒____次;场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每月用杀毒氯消毒____次。
2、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3、大门口、猪舍入口的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液,以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性。
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
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6、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____%新洁尔灭或____%-____%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8、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9、每周要带猪消毒一次,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____%新洁尔灭、____%过氧乙酸和____%次氯酸钠等。
生产管理制度1、场区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2、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猪场管理制度
猪场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所辖猪场内部各方面的管理,确保生产有条不紊地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猪场的科学化运行体制,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应的处罚。
第三条任。
第四条各场员工必须遵守《猪场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条例作出相各场员工务必熟知本制度的一切内容,任何人不得以未知悉为由逃避责本管理制度由全体员工监督执行,如有未尽之处将随时修订。
第二章工作例会与技能培训制度为了定期检查、总结生产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应对方案,也为有计划地布置工作,使生产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为了提高场内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进而提高全场生产力水平,特制定以下生产例会和技能培训制度:第五条每周末晚上7:00─9:30 为生产例会和技术培训时间;每月至少召开四次生产例会和技能培训会。
第六条两会由场长主持,全场员工务必准时参加,综合岗人员负责做会议记录。
第七条时间安排:普通情况下安排在星期日晚上进行,工作例会一个小时(7:00─8:00),技术培训一个半小时(8:00─9:30),特殊情况下灵便安排,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内容安排:总结检查上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按工作进度或者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程序安排:各舍组长汇报工作,提出问题;场长助理汇报、总结整个生产线工作,提出问题;场长全面总结上周工作,解答问题,统一布置下周的重要工作。
工作例会结束后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会前,各工作岗位发言人应做好充分准备,重要问题要准备好书面材料;综合岗人员负责采集整理并制作会议和培训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例会上提出的普通性问题,应当场讨论研究解决,涉及其他重大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会后要及时整理上报公司,在公司领导及内外专家的协助下共同研究讨论予以解决,并及时宣布解决结果。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会场纪律;预会职工不开手机、不开小会、不随意走动,要认真听讲,做好会议笔记,并随时接受检查。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生猪屠宰的合规和规范已受到广泛关注。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借鉴。
二、法律法规1.《生猪屠宰检验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猪淘汰、宰杀、检验、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对于宰杀环节的监管尤为重要,要求生猪宰杀应当遵循“无痛、无恐、无苦”的原则,同时要求用刀宰杀的场所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并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条件。
2.《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调畜禽屠宰场所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屠宰场所必须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
3.《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
对于生猪屠宰场所,该法还规定了生猪屠宰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确保生猪肉的合规和安全。
4.《畜禽屠宰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生猪屠宰场所的管理,该办法强调应当切实加强对生猪宰杀、处理及食品加工的监管和检查,防止病原体污染。
5.《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于屠宰场所的环境保护也有明确的要求。
例如,要求屠宰场所应符合相关的环境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不得产生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三、解决方案1.加强生猪屠宰场所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工人的技能和素质。
2.完善生猪屠宰场所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全部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加强环境保护,建立科学、系统的环境监测与监控机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5.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防止疫情传播。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宰杀:将活畜禽杀死并处理成食用肉的过程。
2) 生猪淘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将猪进行淘汰。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遵府办函〔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3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日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做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传播,进一步规范管理活禽交易及屠宰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市中心城区(含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和新蒲新区)规划建成区和各县(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实行活禽定点交易、定点屠宰、冷链配送、白条禽上市交易。
二、活禽交易及屠宰禁止区域(一)中心城区1.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老城街道、中山路街道、延安路街道、北京路街道、万里路街道、迎红街道、舟水桥街道、长征街道,忠庄街道所辖忠庄社区、桃溪社区、永和社区、立交社区、南岭社区、海尔社区、幸福社区,忠庄村、幸福村,南关街道所辖凉水社区、后溪河社区,南岭村,南门村。
2.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大连路街道、上海路街道、高桥街道、董公寺街道,高坪街道所辖鸣庄社区、高坪社区、双狮社区、新黔社区、学堂堡社区。
3.播州区:南白街道、龙坑街道、桂花桥街道、播南街道、影山湖街道。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二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经营要求:1. 生猪屠宰企业应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3. 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屠宰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1.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关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履行规定和保持良好信用的企业给予激励措施,对违规行为和失信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工商登记等措施。
2. 对于生猪屠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____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沪农委〔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发改价格[2004]1266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发改价格[2004]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乱收费问题,保护生猪饲养、屠宰等经营者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和主要内容。
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属于重复设置或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取消。
按照上述规定,各地要坚决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收费项目,其他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也要一并取消。
清理后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遵府办函〔2020〕159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5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及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指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本市设立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区。
(一)中心城区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老城街道、中山路街道、延安路街道、北京路街道、万里路街道、迎红街道、舟水桥街道、长征街道、忠庄街道、南关街道。
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大连路街道、上海路街道、高桥街道、董公寺街道、高坪街道(鸣庄社区、高坪社区、双狮社区、新黔社区、学堂堡社区、永胜社区)。
播州区:南白街道(南白社区、白锦社区、南园社区、象山社区、娄山社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马家湾社区、龙坑社区、保利社区、中山社区)、桂花桥街道(遵南社区、桂花社区、五桩社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后坝社区、青山社区、莲花社区、紫薇社区)、影山湖街道(龙泉社区、和平社区、火车站社区、宝峰社区)。
猪场管理制度
猪场管理制度猪场最新管理制度【篇1】一、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受嘉奖:1、关怀集体,爱惜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帮助领导搞好工。
2、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者,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3、努力学习专业学问,操作水平较高者。
4、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5、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果特别显著,奉献很大者。
(二)符合以下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1、违反劳动纪律者。
2、违反操作规程者。
3、显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4、爱惜公物,损坏公物者。
5、挑拨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6、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7、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
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9、盗窃、__X者。
10、语言行为粗暴及哄骗者。
二、员工休请假考勤制度(一)休假制度1、员工每月休假4天,正常情况不得超休。
2、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布置轮休。
3、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环休假3天,下环休假1天,女结扎休假13天,男结扎休假5天。
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5、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布置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二)请假制度1、除正常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2、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公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4、生产线员工请假4天以上者由主管批准,7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三)考勤制度1、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负责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有事须请假。
4、严禁消极怠工,一旦发现经批判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处理,看法恶劣者上报公司做开除处理。
(四)顶班制度1、员工休假(请假)由组长布置人员顶班,组长负责。
生猪销售制度
生猪销售控制制度一、总则(一)控制目标1、规范生猪销售行为。
2、防范生猪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3、降低生猪销售的坏账风险。
4、降低生猪销售费用,提高生猪销售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生猪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饲养的商品猪、黑猪及淘汰猪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三)需关注的风险1、生猪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生猪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生猪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4、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授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舞弊和法律诉讼。
5、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管理不善,账龄分析不准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
二、职责分工(一)生猪销售业务相关岗位职责:1、托养部商品猪销售(附岗位职责)。
2、黑猪销售。
3、淘汰猪销售。
三、销售过程控制(一)政策控制1、公司对生猪销售进行定价控制,由各经营中心托养部销售经理提供周边生猪实时销售价格报集团风控中心,风控中心根据价格比对制定销售价格,各经营中心总经理负责制定销售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并督促执行人员严格执行;必须实行24小时回款到账的原则,做到上批货款未到账的暂不计划安排生猪。
2、加强市场调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二)生猪销售业务流程控制1、商品猪销售1.1合同订立托养部销售经理负责起草《生猪产品购销合同》,交由托养部经理和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签订合同协议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合同签订按公司授权,由托养部经理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1.2按时查看猪只用料到6-6.5包时,销售员到场实地查看猪只情况,对猪只大小、健康状况及猪场上猪台、赶猪道和进场道路进行了解。
销售员到场查看时必须严格消毒并穿一次性防护服才能进入猪场,且在查看后填写生猪查看表,由养殖户签字确认后交其一份,并向养殖户交代生猪销售过程注意事项,同时将查看结果及时汇报销售经理,以便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查看情况合理调整出售时间,且在出售该场猪只前将所有查看表交销售经理进行审核,销售经理每周一次将相关查看表交办公室存档备份。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和屠宰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具体负责,依法委托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猪肉品质的提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屠宰流程,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二章屠宰许可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先取得生猪屠宰许可,方可开展屠宰活动。
第八条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场地规划图、布局图;(五)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说明;(六)屠宰设备清单及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八)屠宰处理方案;(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商务部对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生猪屠宰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屠宰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许可。
第三章屠宰环境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区域内,并设有专门管理的场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和建筑物符合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二)严格执行屠宰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管理;(三)设置完善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四)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卫生规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生猪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屠宰设备和场地的卫生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
牲畜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牌
牲畜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牌第一条、市场管理及服务:1.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每天清理市场卫生死角,定期对市场进行彻底清洁,并及时处理市场内出现的垃圾、污水等问题,保障市场卫生环境的整洁卫生。
1.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和兽药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牲畜的检疫和兽药使用,保障交易市场健康安全。
1.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经营者定期进行市场规模、产品类型、价格等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向市场相关部门进行报送公告,做到市场公开透明。
第二条、市场秩序维护2.1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杜绝违规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内设置监控设备,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内交易行为的监督,保证市场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2.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及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内交易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市场信用管理3.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者信用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和评估。
3.2对于市场内交易者的信用行为,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示和警告,对于恶意欺诈、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公开曝光。
3.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市场交易者的信用教育和宣传,提升市场交易者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
第四条、市场价格管理4.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牲畜交易市场价格管理政策,不得有损公共利益的价格行为。
4.2市场交易价格应当符合供求关系,合理适当,并受到市场管理部门的定期监管。
4.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场内交易活动的价格行为进行协调与约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市场环境建设5.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大市场环境的改造和提升力度,并围绕市场内交易活动的特点,加强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的交易环境。
5.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环境的绿化、美化和通风降温工作,提升市场环境的舒适程度。
5.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市场内的用地、建筑,提升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1999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防疫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检疫和生猪防疫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猪投售、屠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第八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具体设置定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管理,规范屠宰业务操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屠宰前、屠宰中和屠宰后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生猪追溯制度,保留生猪来源、养殖环境、饲料配方、药物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生猪屠宰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生猪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副本;(五)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所。
第七条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商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现场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屠宰场所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生猪屠宰前,应当进行免疫检疫,对有疾病或疑似疾病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猪的屠宰和处理符合规定。
第四章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屠宰后的生猪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保留生产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查实,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骡、羊、鹿、食用犬、兔;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食用犬是指人工饲养用于食用或淘汰后用于食用的犬类。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
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地的和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者以及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循符合城乡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退役猪销售管理制度
退役猪销售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退役猪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司形象和信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退役猪销售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
三、销售流程1. 退役猪上市:公司将退役猪上传至指定平台或发布在公司官网上;2. 购买咨询:消费者可通过指定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咨询;3. 订单确认:消费者确认购买意向后,填写订单并支付定金;4. 配送安排:公司安排物流配送,并告知消费者配送时间;5. 验收签收:消费者验收无误后签收,并支付尾款。
四、价格管理1. 价格浮动:根据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公司有权对退役猪价格进行调整;2. 定价原则: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价格;3. 优惠政策:公司可以根据季节性促销或购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4. 价格公示:公司应在官网或销售平台上公示退役猪价格,保证价格公正透明。
五、质量管理1. 产品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退役猪肉品质安全;2. 质量检测:公司应对每批次退役猪肉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3. 责任追究:如有问题出现,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售后服务1. 投诉处理:消费者可通过指定渠道进行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2. 退换货政策:如有质量问题或消费者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换货;3. 售后跟踪:公司应对每一笔订单进行售后跟踪,了解消费者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针对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2. 安全保障:加强物流配送和交易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消费者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3.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应对。
八、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价格欺诈等;2. 处理措施: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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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试行)
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益,就我司猪场出售淘汰猪作如下规定:
一、淘汰猪的标准如下:
1、种公猪淘汰标准
(1)年龄在3岁以上的;
(2)不符合公司创品牌猪肉生产方向的种公猪;
(3)体型外貌没有达到该品种特级以上标准;
(4)前后肢跛行、疼痛、不能正常使用的;
(5)种公猪睾丸肿胀、萎缩、不对称;
(6)肥胖、瘦弱超过标准,影响繁殖性能的;
(7)种公猪性功能障碍或与配母猪返情率高,产仔数少的;(8)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效的公猪;
2、种母猪淘汰标准
(1)品种不纯的母猪。
(2)种母猪胎次达7-8胎以上的;
(3)患病母猪如:子宫炎、关节炎、肢蹄病跛行等影响繁殖性能的;
(4)过肥或过瘦屡配不孕的母猪;
(5)每胎产仔数8头以下者;
(6)体型外貌没有达到良级标准的短、矮、扁母猪;
(7)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效的母猪。
3、生长育肥猪淘汰标准
(1)生长严重受阻的僵、弱小猪;
(2)患肢蹄病跛行影响生长的猪;
(3)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明显疗效的生长育肥猪;
二、淘汰猪处理程序
(1)主管兽医上报淘汰猪品种、年龄、胎次、产仔数、淘汰原因等;
(2)猪场场长、副场长及主管兽医等三人以上人员到现场审核;
(3)猪场每周及时将需淘汰的猪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审批,由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客户、定价销售或送公司肉食品加工厂屠宰;
(4)猪场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淘汰猪称重,填写过磅单、出库单并签字,由场长签字审核,统计人员开发票、收款和统计;
(5)猪场统计人员保管好现金,每周或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必须将销售统计报表和款项上交公司财务部。
三、淘汰猪客户选定和价格确定
(1)由公司选择两至三家有资质、信誉好、价格优的客户作为淘汰猪销售合作对象。
(2)淘汰猪最低价格暂定为:7元/公斤。
优先售给出价高的客户。
四、严禁出售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猪只和死猪。
第十一章出售猪粪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益,就我司猪场出售猪粪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猪场要严格按照干粪清收制度,清理干粪。
并派专人兑发结算票据,收集、管理和出售猪粪。
二、饲养员每交一翻斗车干粪发票一张,一张票计酬
0.4元。
三、猪粪对外销售以每手扶拖拉机计价。
每手扶拖拉机猪粪最低价格暂定为:50元。
优先售给出价高的客户。
四、由公司选择两至三家有资质、信誉好、价格优的客户作为猪粪销售合作对象。
五、15翻斗车干粪计为一手扶拖拉机,对猪粪销售人员进行考核。
六、猪粪销售人员每天将猪粪收集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款项交给统计人员。
七、猪场统计人员保管好现金,每周或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必须将销售统计报表和款项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章生猪“一、五号”等
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的规定
进入冬季,天气转冷,是生猪“一、五号”病的高发期。
现为了保证我司原种猪场、商品猪场和肉食品加工厂生猪的绝对安全,现就加强生猪“一、五号”等重大传染病的防疫消毒和疾病防治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生猪疾病的防治是猪场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猪“一、五号”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防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我国即将实行对外公布重大疫情制,一旦某猪场发生重大传染病,将对外公布并采取扑灭和隔离封锁措施,这将对猪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目前,我司第一商品猪场刚刚竣工投产,种猪正分批引入,人员到位不久,基建收尾工作还未结束;第二商品猪场猪舍简陋,保温条件较差;肉食品加工厂猪源来自全省各地等等,这些情况增加了我司生猪防疫工作的难度。
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生猪的疾病防治工作,时刻绷紧防疫这根弦,使每位员工深刻认识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防疫消毒制度和疾病防治的学习及培训。
制定发生重大疫情防治预案,保证猪群的安全。
各场要针对不同的疾病制定相应的防治预案,加强对员工开展《防疫制度》、《消毒制度》、《保健制度》、《免疫程序》和《疾病诊疗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防疫意识和疾病
防治水平。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上制度,要严把门卫监管和消毒关。
严禁无关人员、危险人员进入猪场。
各猪场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员进出场须经场长签字同意,并严格按消毒程序消毒,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公司领导随时抽查,发现违规,立即严肃处理。
四、饲养员和兽医(技术员),每天要对猪群进行全面认真观察,做好观察日志。
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场长和公司兽医顾问,并及时做出准确诊断,按《临床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紧急诊疗,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
五、项目一部收购生猪,要派专人到各猪场调查疫病情况,绝对保证猪源是非“一、五号”病疫区的生猪。
生猪到厂后,立即请检疫部门进行严格的宰前检疫。
若发现可疑现象,立即作无害化处理。
日收购和屠宰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当日收购的生猪必须当日全部屠宰。
六、运送生猪的车辆一律经侧门消毒池登记进出。
动检部门要对运猪车辆进行消毒;当日屠宰完毕后,肉食品加工厂要对场地、待宰栏和车间进行全面彻底地消毒。
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肉食品加工厂,以防止病菌的传入。
七、为了保证疫苗和药品的安全和可靠,供应链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筛选供应商,立即招标,直接从生产厂采购。
各猪场要按照免疫程序加强“一、五号”病等疫苗的免疫注射
工作,将疫苗的保管、注射和记录落实到专人负责。
八、散装饲料车进入猪场必须在消毒池严格进行喷雾消毒,驾驶员在消毒室消毒并换上猪场专用的工作服和鞋帽,卸料时严禁串栏。
运送袋装饲料的车辆在装料前必须清洗消毒。
禁止租用运送过生猪的车辆运送饲料到猪场。
第十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生产与工作秩序的保证,同时也是企业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全员都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意识!
第二条领导重视安全,全员懂得安全,专职人员直接参与安全管理,切实把好生产及集体财产的安全关口。
第三条加强门卫夜班安全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到安全工作与车间、班组、个人切身利益挂钩。
第一条有针对性地对下列部门如:财务室、饲料仓库、车库、档案室、办公室、药品库、配电房及特殊岗位实行重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在重要防火季节,紧张生产阶段。
节假日,适当抽调增加夜班人员,明确分工、落实到位,做到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
第三条经常对猪场机动车操作者,运输
操作者、机械操作者、电工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安全管理手段建设,建立其相应的安全工作防护网和联系网(点),使人人重视安全,个个重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并对全方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真正把安全工作和企业生产视为同等重要。
第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七条本制度经奉呈公司批复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十四章在岗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丰富知识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工作绩效。
2.使员工深切体会猪场对公司所负的使命及责任,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欲,努力向上,奠定猪场基础。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猪场所属在职全体从业人员,任何人不得故意规避。
第三条猪场员工在岗培训分新员工教
育培训,老员工不定期培训和定期培训三种。
二、教育培训
第四条新员工悉指临时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其他认为应接受训练员工。
第五条教育培训内容除猪场简介、人事组织、管理规则、劳动规章、作业制度、政策说明外,精神教育同时配合实施。
第六条据新进员工多寡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报场部批复组织实施。
第七条培训讲习以业务主管为主,场部协助。
三、不定期培训
第八条猪场员工培训由场部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九条猪场应按工作及生产要求拟定培训计划,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十条猪场应经常督促所属员工,以增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实其处理实际问题时应具备的知识,并指定所属员工阅读与工作有关的资料书籍。
第十一条各单位业务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或个别培训等方式实施机会培训。
四、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猪场员工定期培训每年两次,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具体排订。
第十四条由场部指定讲习人,拟定培训计划,或邀请行家、专家协助培训,以期达到效果。
第十五条本定期培训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技术人员),视实际情况亦可合并举办。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列为考绩考核记录,以作年终考评的资料。
第十七条凡培训员工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场部批复免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地点报到。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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