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论文-论责任政府及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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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论文-

论责任政府及其构建

摘要:责任政府是现代立宪政府的多维性特征之一。立宪政府的基本要求在于,现代政府不仅是限权政府。而且是责任政府。政府依法承担责任是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在我国,构建责任政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通过建立责任政府体系,发展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基本路径也是可能的。

关键词:立宪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

立宪政府从来都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要使政府成为现代社会的良好政府和为社会提供福利的政府,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使政府对社会和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政府责任的实现,必须落实到各级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中,并成为有效政府。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新型的责任政府,就成为现代立宪政府的标志之一。

一、构建责任政府的必要性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政府责任是其他责任确立的关键,是其他责任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政府的责任,没有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责任的确定,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在中国实现从计划经济下的虚化政府责任向市场经济下的实化政府责任和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化的社会转型期,应大力加强政府责任。

1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要求。在民主的社会中,政府组织是由民众所创立、为大众而设立,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主政治既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一定程度而言,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是中国的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现代行政管理要求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管理公共事务,并为人民提供服务,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在西方,以“主权在民”、“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治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主义思想,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民主政治下的政府必须对公民承担违法和失职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理由是根植于民主政治的一种深刻的“委托责任理论关系”。民主政治理论是责任政府理论的基础。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民意为依据·,因而,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政治责任是指行政行为与政府决策必须符合、保护、促进人民的利益与福利。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即使不受法律追究,也要承担政治责任。

而西方最近出现的一种民主政治理论更值得我们关注:古特曼和托普森提出并捍卫了一种“协商性民主”理想(或观点),他们将该观点称为“确保在政治生活中进行道德讨论的中心地位的民主概念”。协商性的“构建”,按古特曼和托普森的设想,应包括其核心原则“公开性”,其基本要求在于,公民和公共官员必须公开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合理,民主政体成员对公民以及其治下的其他人应具有“责任心”,法律和公共政策所需的“基本自由”必须得到尊重,为所有人提供“基本机会”和“公平机会”。

在我国,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应当明确:不是人民为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人民而存在,人民政府应该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因此,政府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体现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因部门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损害人民的利益。

2建立责任政府是经济民主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型经济”,这一观点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它所表达的内容是:现代民主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国家不仅在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管理中要将法治原则具体化的法律施治于现实生活,而且在组织和管理经济时也要依法而行,不能以人的主观任意性否定反映了民主要求和社会客观规律的法的规定性。总而言之,市场经济要求平等、民主、自由和法治,核心是市场化经济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市场主体依市场需求以其权利优化配置资源。这就要求国家将其独占所有权的社会资源交还给市场,使社会资源脱离国家权力客体地位,成为市场主体权利的客体。市场经济中权利本位针对权力本位缘起确立,这表明社会活动主体从权力中得到解放而获得权利主体的地位。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以政府为一方,以市场和社会为另一方,构成二元社会结构,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管理和调节的,政府不能越俎代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独占性地位,切断行政权的普遍存在,限制行政权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

政府与市场的协调配置是推动社会整体发展所必需的条件。正如西方经济学家E.S.萨瓦斯所言:“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桨,可政府并不擅长划桨。”因此,法治政府必然也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政府。(1)政府与企业合理分权。政企分开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确定的政府改革目标。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解决了政府“不该管”的问题。企业作为具有一定自主权的法人,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2)政府与社会合理分权。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具有一定自治权的组织,与政府权威组织、市场交换组织是三种相对独立而又彼此具有协调性的组织。政府管理社会具有局限性证明,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具有优越性。因此,法治政府作为规则治理的政府,必须在规则的指导下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从而解决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的问题。(3)政府应尽力增加与社会各种力量互动的能力,通过政府生产性功能的转移,与社会共负责任,通过各种契约和行政合同方式调动社会资源的潜在动力;通过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等多种形式,实现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政府以少的投入和低成本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3建立责任政府是制度民主的必然要求。制度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也是政府的公共产品之一。就国家形态而言,制度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制度是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实现制度安排的经常主体之一。创制和改革是政府实现制度安排的主要形式。政府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维护制度环境,实现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并向社会提供制度的选择,完善制度民主化过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新旧体制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发挥作用或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现象。一方面,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被打破,但形成的社会历史沉淀运行的惯性不时地推动着我国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文化

的进程,使之产生了“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新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正在形成,但是其制度化的进程还不稳定,形成的制度还不完善,还无法完全摆脱旧体制的“路径依赖”。

二、健全政府责任体系

责任政府起源于英国。按照英国行政法的解释,责任政府之意涵应当理解为不能期望英国政府的行为按照其理性和正当的方式行为,而是指英国政府因其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而应对议会负责。在英国责任政府的责任概念是基于两种宪法惯例:集体部长责任和个人部长责任。结合国外建构责任政府的实践和中国民情的要求,在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即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应负被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弹劾等的政治责任;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要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违法行政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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