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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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窨井盖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事故频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窨井盖安全和影响道路平整舒适的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0〕3号)要求,做好我市窨井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窨井盖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和“缓堵促畅”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和守护好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促进城市环境秩序,保护城市文明风貌,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公共设施、交通运行、城市环境卫生、文明行为等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城市建设和市容市貌管理第三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划,损害城市形象,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市容市貌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市容市貌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提升城市形象。

第六条公共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公共设施,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改建、拆除公共设施。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设置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保障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交通信号指示,保持车辆通行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市政府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容市貌整洁、环境卫生。

第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丢废弃物,合理利用公共垃圾处理设施。

第六章文明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倡导文明礼仪,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市民应遵守公共秩序,不打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管理秩序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市政府进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以上为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城管局〔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2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城管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城管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城管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程序规范、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聚焦突出问题,巩固提升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丰富提升内涵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实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内容,善用科学办法,勇于改革创新,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与“智能建造”、“智慧城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批示范应用成果,全面提升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地各区县政府、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18〕253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及责任人等内容。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警示曝光力度,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一)规范设置工地围挡及大门1. 房屋市政工程及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大门样式,应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中选用。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3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3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质量,维护绿地植物健康,充分发挥绿地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是指对危害园林植物的病虫等有害生物开展监测、预报、防控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管理、绿色防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体系,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单位落实有关防控要求。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园林绿化病虫害发生信息。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新优成果应用和技术培训。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行为,维护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宜居、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第三条城市公共设施的设置、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维护、保养、保护义务,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破坏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公共场所、市政道路、城市绿地等单位和个人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定期清扫、除草、保洁、消毒,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涂写乱画、便溺。

第四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九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交通进行合理规划、组织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第五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利用,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建设品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重庆市城市规划,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原有有关城市管理条例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对于城市管理中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决定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禁止恶意或者任意性的裁量行为。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承诺书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承诺书渝()城免罚诺〔〕号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2X年月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发现本人/本公司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在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经执法人员调查后,鉴于本人/本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于对本人/本公司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已当场向本人/本公司进行了相关告知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一)立即改正实施的违法行为;(二)遵守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执法机关(盖章)执法人员签名:。

重庆市市容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3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提升人行道服务功能,净化人行道空间,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的空间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行道附属设施是指占用人行道地上或地下空间而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设施(同步人行道建设,优先配套的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照明、交通监控、消防、轨道站、公交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等。

二类设施(后期增设,提供可选服务的设施):环卫设施、广告、座椅、直饮水、隔离设施、管线配建箱体、5G基站、固定亭棚屋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其他监控设施等。

第四条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协调统一的原则。

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二类设施,二类设施的设置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附属设施的空间。

带有盈利性质的非公益性附属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应当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支付相应设施占用费,费用上缴同级财政。

重庆城市管理制度

重庆城市管理制度

重庆城市管理制度
重庆市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立了完善的城市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重庆市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对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建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城市建设管理制度。

在城市建设方面,重庆市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等措施,保证城市建设质量,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重庆市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制度,并设立了环卫工人队伍,定期对城市环境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

四、城市交通管理制度。

重庆市通过建立交通信号系统、加强道路管理、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等措施,提高了城市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程度。

五、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市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危险场所、危险品运输、火灾等安全隐患的监管和预防。

六、城市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重庆市通过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市容市貌建设、推行文明交通等举措,提高了城市文明程度,营造了良好的城市文化氛围。

七、城市管理制度的执行。

重庆市建立了完善的城市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制度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城市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强化桥下空间使用安全,净化桥下空间使用环境,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或由社会单位管护的跨江大桥、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桥、人行天桥等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范围内的轨道专用桥梁、铁路桥梁、公路桥梁不在此范围。

本规定所指桥下空间的使用主要指桥下空间作为临时用途使用,需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桥下空间利用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下方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可使用空间,不包括河道、铁路、轨道、道路等特殊地形或功能区域。

第四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应遵循“行业指导、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桥梁安全”管理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直管城市桥梁和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由社会单位管养的跨江大桥桥下空间使用的监管。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渝建〔2019〕458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国家保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城市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联动机制,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强化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明晰城市管线权责边界,创新城市管线管理机制,防范城市管线安全风险,促进城市管线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二)工作原则1.“谁所有、谁负责”原则。

管线权属单位是城市管线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城市管线的运行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自行业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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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十禁止三必须七严格
十禁止
一、禁止语言粗俗、作风粗暴、动作粗鲁。

二、禁止滥施处罚,罚人情款、态度款。

三、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私分当事人的物品。

四、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五、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

六、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七、禁止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

八、禁止非因公着装外出办事。

九、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十、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三必须
一、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像(照相),全面取证。

二、执法时,必须由干部、骨干(正式人员)带队。

三、一旦发生执法纠纷,队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市政委。

七严格
一、严格执法着装规定。

(着制式服装须戴帽,不得与其他服装混穿,不得披衣、敞怀、露胸、挽袖、卷裤腿等)
二、严格队容风纪。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等)
三、严格执法用语。

(执法过程中,不得讽刺、挖苦、调侃当事人或说脏话、粗话等)
四、严格行为举止。

(工作时间内,不得嬉戏打闹、攀肩搭臂、走路吸烟等)
五、严格执法装备使用。

(执法车辆必须办理合法手续、上正式牌照,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嬉戏或有其他不端行为,非因公不得使用执法专用车)
六、严格执法勤务管理。

(执法过程中,必须2人以上,并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标准,出具规范法律文书等)
七、严格队伍教育管理。

(队员日常教育管理、尤其是对街镇队伍和协管员的管理要约法三章,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处,不迁就、不放纵、不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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