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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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2021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新修改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制定了《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机动车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事项含有食品检验检测项目的视作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暂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承诺内容: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3.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4.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许可条件准予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许可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机场集团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为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备案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资质认定评审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名单。

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人防〔2017〕140号)对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通过河南省首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通过河南省首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通过河南省首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20年2月24日,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获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项目为亲权鉴定(三联体)、亲权鉴定(二联体)。

该机构是全省首批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我市唯一一家具有法医物证亲权鉴定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具有授权法人资格,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该机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执业理念,积极对涉及法律的法医类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许昌及周边地市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具体执业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致伤方式判断),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亲权鉴定(三联体)、亲权鉴定(二联体)。

2012年,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被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评为“优秀司法鉴定机构”;2015年被许昌司法鉴定人协会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根据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9 118号)文件要求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认定标准,许昌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指导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认真准备资质认定材料,完成了初审、推荐和报送工作,并于2020年1月11日-12日圆满迎检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2020年2月24日,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顺利获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这标志着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为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准备和专业支持。

据悉,近期我市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挥发性毒物(乙醇)类资质认定工作也已进入拟现场评审阶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南一、前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南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正、公开、透明的评审过程而编制的。

本指南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

三、术语和定义1.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能测试、鉴定、认证等活动的机构。

2. 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并颁发相应证书或文件,确认其具有特定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3. 评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考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决策。

四、基本要求1. 评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确保申请人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 评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评审应当注重实际能力和管理水平,而非形式文件和表面现象。

4. 评审应当注重对申请人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评审内容1. 法定资质条件:评审人员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

2. 技术能力条件:评审人员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领域内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测试方法、技术人员等条件。

3. 管理水平条件:评审人员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领域内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管理体系、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条件。

4. 财务状况条件:评审人员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其能够持续稳定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六、评审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3. 现场评审:认证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核查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法发〔201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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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文件要求,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3年10月底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06份,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7份,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3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份(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
管理的依据。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当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完成修订任务。

附件:1.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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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省局法规处督办:省局法规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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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与《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与《检验

]42I创新与发展 I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VOL.44,No.7July201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比较之解析孙巍巍I,尹成华2,路辉丽I,张红云I陆靖博彳(1.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郑州450000;2.MS省粮翔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郑州450008)[摘要]2017年10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文章对该通用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的区别及新增要求进行了解读,便于检验检测机构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区别;新增要求中图分类号:TU712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65/431252ts.2019073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以下简称为《通用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实施,该要求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用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以下简称为《评审准则》)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刊。

1名称改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2框架改变《评审准则》中包括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评审要求,评审要求分为5个要素和1个特殊要求。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各二级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质检总局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反馈省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质检总局2017年第91号公告)和《关于同意开展第3批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的批复》(国质检监函〔2017〕670号)等要求,结合河南省“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全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常见问题说明

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常见问题说明

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常见问题说明1.实验室如何获取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答:请打开网站http://218.28.43.61:83点击:资料下载→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下载保存。

2.实验室如何获取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操作手册?答:请打开网站http://218.28.43.61:83点击:资料下载→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客户端操作手册→下载保存。

3.实验室如何获取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信息填写规范?点击:资料下载→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资质认定申请信息填写规范→下载保存。

4.数据上报客户端下载之后应该点击哪一个文件进行安装?答:客户端文件下载之后,进行解压压缩包,打开解压后的文件夹,点击setup.exe文件,按照软件提示进行安装。

5.数据上报客户端在安装过程中出现‘是否取消操作’或者被杀毒软件拦截应该如何选择?答:软件安装首先会安装运行环境,出现取消操作提示的时候点击否即可;如果是被杀毒软6.软件安装完毕该如何操作?答:请参考注意事项文档,使用注意事项中提供的实验室名称和实验室唯一码进行账户注册。

7.软件注册的时候用户名和密码的设置有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答:用户名与密码请用数字、英文字母注册,注册完毕用户名与密码请妥善保管。

8.登录河南省认证认可动态监管系统之后该如何操作?答:登录系统→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管理→申请书编制→开始填写申请信息。

9.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管理→申请书导出→该项是什么作用?答:用于将我们编制好的申请书导出系统,导出后是以文件夹的形式保存,分别是CMA(非食品)、CMAF(食品)、ZONGH(综合),这个是和我们的申请书相对应的。

10.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管理→实验室坐标上传→该项是什么作用?答:主要用于实验室坐标的定位上传,实验室人员在地图上选择坐标位置,然后点击上传即可把实验室的位置定位到地图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耐火材料压蠕变试验方法 GB/T 5073-2005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压 蠕变测定 EN 993-9:1997

耐火材料常温耐压强度试验方 法 GB/T 5072-2008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强度的测定 第1部分:无衬垫

仲裁法 ISO 10059-1:1992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二、批准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构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
证书编号:18002111024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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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产 序号 品/项目
/参数)
产品/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
说明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透气度试验 方法 GB/T 3000-2016
ASTM C 830-2000(2016)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体 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的
测定 EN 993-1:1995(2002) 烧成耐火砖及定形制品显气孔 率,吸水率,显比重和体积密度试 验方法-水煮沸法 ASTM C 20-
2000(2015) 耐火砖和隔热耐火砖尺寸及体 积密度试验方法 ASTM C 134-
强度的测定 第2部分:衬垫法

ISO 10059-2:2003
定形隔热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强度的测定 ISO 8895: 2004

1.7
常温耐压强度 耐火材料常温耐压强度和抗折
强度试验方法 ASTM C 133-

1997(2015)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常
温耐压强度的测定 EN 99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前言为了保障国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过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行国家或地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的评审团队,以及参加抽检和监督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审核流程第一步:资料审查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检验检测机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规模等材料3.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情况和管理制度等材料4.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能力等材料5.其他申报材料第二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讨论,了解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

2.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实验室设备、技术文件及体系文件,并进行抽检。

3.现场观察人员进行实验室橱柜(架)内的标示和管理是否规范。

4.人员现场观察实验室行政管理是否规范。

5.现场观察人员进行模拟检测、检验操作,评价申请机构的技术实力。

第三步:意见1.确定评审意见,如是否给予资质认定。

2.备注申请机构的优点、不足之处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3.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的结果,形成报告。

资质认定审核要求资质认定审核的主要要求如下:1.不得任意提高最低资质标准。

2.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被审核机构的合法权益。

3.不得按横向标准,必须按纵向标准甄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

4.不得实施超出评审范围的收费项目。

制定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旨在提高国家和地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标准和认可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检验检测领域树立更高的标杆。

同时,也为促进国家和地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质量保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一、机构资质
1.机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机构指导原则等,保证机构
一致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2.机构业务范围:确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具备该领域的相关
专业技术能力。

3.人员配置:主要包括质检、测试等专业类型的人员数量、经验、职
称和专业技能等。

4.设备配备:包括设备、软件的配备情况,以及保障设备能够正常操
作的小型设备和材料等。

5.机构认证:提供机构相关认证资质,以及是否参与有关定期监督等。

二、评审方式
1.鉴定机构的资质:官方部门对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机构是否
具备资格成为检验检测机构。

2.机构评审:机构考察,评估机构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人员配备、设备、认证等。

3.实地调查:对机构的设备、材料、文件等实际完成检查、访谈、调
查等工作。

三、评审结果
1.评审结果分类:
(1)评审合格:机构的资质符合要求,可以正常开展检验测试。

(2)评审不合格:机构的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开展检验测试资质。

2.评审结果处理:
(1)合格:由审批机关对机构的资质进行登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考试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考试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考试的公告为提高全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水平和素质,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经请示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拟在河南省组织一次国家级评审员考试。

具体安排如下:一、报名条件(一)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与申请评审的产品或领域相关的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机动车行业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关技师职称。

(三)熟悉相关产品或领域的专业和管理要求,包括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标准要求、计量管理、质量管理要求等。

(四)从事相关技术检测和管理工作满5年,有本单位推荐函。

(五)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报名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7月29日三、报名方式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专栏,点击该专栏右侧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登录个人账号报名。

报名选“2020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项目。

首次报名的按照网站提示自行注册后登录系统报名。

省局组织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反馈本人。

四、考试方式本次考试由市场监管总局出题、监考、判卷。

经公示录用,进入国家资质认定评审员库使用。

同时录入河南省评审员库使用。

五、考试时间2020年8月5日上午,地点:郑州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报名人数不超过50人,省级评审员,机动车、环境、农业、珠宝、电子、建筑(钢结构、室内环境、地基)等行业人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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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指导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提高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评审工作,应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组织管理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审查认可(授权/验收)。

审查认可(授权):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审查认可(验收):对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以下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和检验机构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监督评审(不含扩项)和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申请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条件(一)检验机构应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活动的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三)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五)检验机构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六)申请产品优先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

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依据,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能够覆盖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可按项目(参数)申请(授权/验收)。

如果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检测方法依据,检验机构可自行制定检测方法标准,作为申请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依据。

对产品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具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的,可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并在资质认定申请工作表格内注明“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七)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设置的要求,具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筹建相应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八)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新申请检验项目(含扩项),须书面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九)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新申请的检验项目,必须符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书面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其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第四章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第八条申请(一)申请(首次、复查)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检验机构,应向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新申请检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1份)2、申请书及相关附表;(各2份)3、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提交原件验证)。

独立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非独立法人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委托书)内容应明确:实验室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和行使职权的范围;有独立财务帐号或账目,独立核算权的声明;承担由检测工作不当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声明等;(各2份)4、母体法人不干涉检验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声明;(各2份)5、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应提交依法设置的批准文件;(各2份)6、机构设置(指验收)或机构筹建(指授权)的批准文件(首次申请)的原件和复印件,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各2份)7、技术能力证明: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质量主管、内审员及其他检测人员系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的相关(人事、劳动等)部门备案的证明;从事特殊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质量负责人、内审员参加内审员培训的证明;典型检测报告复印件;执行标准时效性证明;近两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包括检验机构间)汇总表复印件;(各2份)8、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复查评审和监督评审时提供);(各2份)9、管理体系及运行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内审报告复印件及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

(各1份)(二)为减少重复评审,同时申请计量认证/授权/验收资质的,其评审合并实施,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书。

第九条受理(一)审查申请材料: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更正。

(二)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受理决定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

(三)不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技术评审(一)评审组由经过省级以上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

(二)评审组长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并说明文件审查的结果,做出是否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的建议。

只有在管理体系文件涵盖管理体系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已被充分描述并有相应程序文件时,评审组长方可建议安排现场评审。

(三)承办单位在文件评审合格后,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责成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评审。

(四)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3天,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检验机构,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可适当减少;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检验机构,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可适当增加。

承担技术评审的评审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含整改期),对评审整改跟踪验证应在接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完成。

(五)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申请人具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检验方法及试剂耗材等;2、申请人具备申请检验项目的检验经历或者通过相关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测量审核证明其具有申请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3、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要求的,应当通过现场试验。

第十一条审批承办单位接到评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局领导审批。

审查批准通过的,准予行政许可;审查批准不予通过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发证机关自决定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信息公布承办单位定期对获证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授权/验收内容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材料归档承办单位对检验机构通过评审的相关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为3年。

第十五条复查换证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复查换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证书,并停止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复查换证申请材料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相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相同。

第五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现场评审(一)预备会议: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目的和依据,介绍评审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提出需要申请单位配合要求,听取检验机构领导简要介绍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三)考察检验机构:首次会议结束,评审组进行现场参观,实地考察检验机构相关的办公、检验场地、场所,了解检验机构的检验环境、仪器设备及设施和管理体系运行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分别进行评审,并对拟定的现场考核项目进行现场实验。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及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1、现场考核试验: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必须涉及申请范围内每个领域(建材、食品、化工等),对产品分类的覆盖率应达到100%(如水泥、混凝土、钢筋等)。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及主要性能技术参数,检测参数应能覆盖检验机构申请项目的检测能力。

每分类参数中,以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参数覆盖应大于15%。

2、检测依据的标准:依据的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优先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依据;依据国际标准的必须译成中文;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依据,采用检验机构自制的标准时,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标准的科学、准确、可靠;依据外国标准申请时必须转化为检验机构自制标准,并注明外国标准编号、名称;在已有相关产品或参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依据仪器操作标准作为检测能力的考核依据。

3、分包:不能检测的项目(参数)需要分包时,应符合《评审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其项目(参数)不列入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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