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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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尚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或者违反审判程序等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依法通知、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等原因,导致对其利益重大的判决需要撤销的情况下,主张对判决主体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

两者都旨在维护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但其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原判生效之后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事项,且撤销请求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互动和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理阶段中,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制度可能会发生交集和纠缠,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权益,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也可能会对原判决的重审产生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尽管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

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为正确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新制度、新条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历经2年的起草工作,《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与制定的部门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

《解释》中的新制度和新条文多,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多。

为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解释》,本文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情况作了全面的解析、说明。

一、《解释》的结构和制定原则起草《解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司法解释采用什么结构。

经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为蓝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1992年以来,“92意见” 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最全的司法解释。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很多单行司法解释。

这次起草《解释》会将这些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整合进来,但是要以“92意见”的逻辑构架来确定《解释》的结构。

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很多,各庭室所草拟的条文总计超过1000条。

在制定《解释》时,我们坚持了两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而不是逻辑导向的原则。

《解释》就是要解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它与立法不一样,立法要坚持逻辑导向,有些法律规定制定出来之后,虽然较长时间不用,但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但制定司法解释,尤其是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就让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使用,所以要坚持问题导向。

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法律)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法律)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存在严重程序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名字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样、功能重合,均是为了纠正原生效判决错误,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正因为三撤和再审在某方面具有相似性,做题时容易出现出现错误,让我们一起来区分一下。

1、启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一样,故一般二者不会重合。

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故一个本应作原审共同原告、被告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一个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应当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为了更好的理解做题,此处还需要同学们掌握有独三、无独三与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区分。

从原理上讲,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即一定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但有独三、无独三本身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即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有独三是基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独立的权利,而无独三只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

这就构成了共同原告、被告与有独三、无独三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而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标签: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引言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作者:王维亮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8期摘要:当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般都有完整的执行流程督促案件执行,但是在进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于基本案件不了解或者在审判或执行的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那么我国法律提供的两种救济机制,分别是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執行异议,两种诉讼程序以及两种诉讼途径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适用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文章就以此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研究两者之间竞合应该如何得到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区别;竞合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后,第三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执行异议的过程实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

首先,第一个差别就是两者申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审理之后,执行之前提出,而执行异议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且执行之后,所以两者的申请阶段存在着差异。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人向法院的审判而做出的异议,希望通过提出异议而撤销审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的标的物而提出的意义,法院执行标的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所以从两者的针对对象以及针对主体上来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在基本的救济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区别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区别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这三种诉讼程序,都是在生效判决作出后,生效判决所涉当事人之外的人基于诉讼法的规定再次启动的诉讼程序,这三种程序如何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困惑的问题。

难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都有专章规定。

这三种程序中,启动程序的人均非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把其称为案外人或第三人均无不可,但是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用了“案外人”的字样,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用了“第三人”的字样。

那么案外人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之外的人权利受侵后如何恰当选择救济程序,是适用上述程序前必须要甄别的问题。

本文尝试找到各个程序的典型特征,以求简便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原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执行救济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叫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抗执行行为可能对其造成的实体侵权而产生。

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是区别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根本区别。

也就是说案外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执行标的物与判决标的物无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特定标的物,仅为实现金钱债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根据金钱债权的价值转化为对特定物或财产权利的执行,该执行标的物与判决标的物无直接关联。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
1、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针对的仅仅是对案外人
的救济(对当事人的救济不走这条路)
3、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的程序(注意:仅针对
案外第三人)
(1) 首先不考虑标的物是否经过判决,有三种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容易)
执行异议(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再审(再审有前提,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2) 执行异议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可能被支持,也可能被驳回,只有被驳回,第三人才需要救济,此时才能进入(1)中执行异议之后的程序。

4、 对当事人的救济
绝对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仅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不按上述3中的三分法救济,但可以再审,可以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再有救济,被支持的救济程序才可以继续走下去。

(被支持)。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下面将逐一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外人通常是指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但是与案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

案外人的申请再审可以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得到法院的审查,并且可以产生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效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后一年内提出,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类似之处,即它们都是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关,但是从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一种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第三人通常指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人,但是因为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可能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提出撤销之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第三人对于诉讼的存在利害关系,对于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没有知情等。

如果法院接受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将重新审理原案,并对原判决作相应的修改或撤销。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较为严格,而且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更直接、更具体。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案外人还是第三人,他们在原案件中都不具备当事人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原判决或裁定的影响。

通过这两种制度的运作,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们都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复查和修改。

案外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撤销之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判决错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程序、程序、程序、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无效、撤销或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30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适用普通程序+ 庭,不适用程序,不得制,不得审理。

5.法律效果:原则上不执行。

例外:(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4.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一些区别和独立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对已经有判决、裁定的案件,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已经有判决、裁定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重大性或者违法性,才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合理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某个判决、裁定事项对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该第三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审理具体事项,以撤销或修改原判决、裁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对原判决、裁定作出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但也有特殊情况下延长或缩短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重新审理消除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

在主体身份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第三人提起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重点关注的是案外人自身的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具体事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

在程序条件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案外人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还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重大性或违法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相对宽松一些,只要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直接影响即可提起。

在效力范围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涉及对全部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包括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法律适用,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只涉及判决、裁定的具体行为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在法律后果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审判结果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获得法院准许,会将原来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修改,进而影响到案外人的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是重新审理具体事项,并能够撤销或修改判决、裁定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审前再审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审前再审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王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

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

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阶段是申请再审。

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

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关联和区别呢?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启动原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管辖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执行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人起六个月内对执行的影响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原则上中止执行审理结果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利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判、改变原判错误内容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决的救济可以上诉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行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上诉。

关联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者:李昭|郑林涛导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1、主体条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对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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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
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
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
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
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
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
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
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

区别六
如何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
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
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
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决定
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
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

值得
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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