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 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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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现有的扶持政策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政府都相继在政策引导、财政扶持、配套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较好地带动了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一)财政扶持
近年来,包头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贴(种粮补贴,地膜、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农机具补贴,燃煤补贴等)、奖励等形式扶持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新品种和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财政部门整合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扶贫等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年投入财政资金达3亿元,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使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降低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二)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
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等收入,和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疫病防治配种收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也提供了便利。
(三)金融扶持
各级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
营主体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也向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倾斜,并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担保,为其服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兴办资金互助社。
(四)保险扶持政策
各级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组
织管理特点,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积极引导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参保,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农业产业持续平稳发展。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是包头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创办农牧
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方面优先解决。二是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市县两级政府会同国土部门及时保障用地。三是供电部门为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用电业务,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并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四是经营主体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二、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
目前,包头的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土地流转难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过去的一家一户家庭经营模式已经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方面农民的思想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认为失地失权,不愿意把
土地流转给他人种;另一方面国家政策落实得不好,有些地方在发放种粮补贴时没有按照谁种地给谁补的原则,而是发放给土地户主,影响了土地的流转。另外,农村人口流动大,流转找人难;农户想法不统一,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田块账实不符,四至界限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
(二)资金筹措难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不断注入是硬条件,更是一个硬门槛。目前,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过去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
人士和有一定头脑的当地人,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束手无策,主要是由于信贷融资困难。近年来,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3万~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包头地区土地确权刚起步,土地经营权贷款还没有推开,抵押贷款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能够提供的贷款有限。资金筹措难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基础设施差
专业大户承包的土地一般地处偏远、农田基础设施薄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突出表现在:一是路网不配套,机耕路少,路面状况差,不利于机械运输和作业;二是灌溉设施少,动力低,机械老化;三是仓储条件差。此外,由于土
地流转期限短、种粮补贴得不到(补贴给土地户主),影响了经营主体对土地、基础设施的投入热情,造成了“掠夺性”生产行为的出现。
(四)服务到位难
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的各种自然风险也大,更需要精心的服务,各级部门虽为扶持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服务措施,但还是存在缺位现象。一是保险风险缺位。保险公司虽推出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但覆盖面、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偿时效性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力支撑。二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由于基层农业技术部门经费不足、人手少,难以全面落实公益性技术服务。三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农业生产而忽视销售环节,造成农产品滞销,而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很好地搭建起销售信息平台。四是培训缺位。近年来,有关部门虽加强了对农民的培训力度,而且还是免费的,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培训机构为完成任务而培训,多数是走形式,走过场,不扎实,实效性不强;二是培训内容不切实际,农民想听的想学的听不到学不到,达不到培训目的;三是培训对象筛选缺位,想学习的培训不上,不想学的、只为拿证混学的反倒培训上了,影响培训质量和起不到培训效果。三、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建议
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