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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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银保监办发〔2019〕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等监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业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四条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制度及政策,组织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或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包括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名单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展业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第六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行性评估。

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个常用行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个常用行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1、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西餐制售;卤水食品加工;为企业提供餐饮服务;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餐饮管理;餐饮人才培训咨询;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资源整合管理咨询;餐饮文化交流活动策划;餐饮产品展览策划。

2、服装有限公司服装、鞋帽、服装辅料、针纺织品、箱包、日用品的生产、批发与零售;服装与饰品的设计;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3、化妆品有限公司护肤品及化妆品的销售;化妆品的技术研发与服务;美容器械的购销;生物科技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个人形象策划;健康美容咨询;健康养生管理;从事美容服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4、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化活动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展览展示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库管理;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经营电子商务5、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产品包装;图像、动画的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策划;影视技术的研发;投资兴办实业;从事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6、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付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非银行融资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从事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项目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与咨询。

7、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化妆品的研发与销售;汽车用品、服装鞋帽、服装辅料、针纺织品、手袋、箱包、玩具、日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8、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育苗种植技术、肥料技术、农业技术的研发;农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农业产品的批发与销售;日用品购销;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9、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种养殖;现代农业良种繁殖培育实验基地、学生科教研实训基地、休闲旅游体验农庄的开发及管理(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农业展博交流会组织策划;智能农业机械研发与销售;土壤改良;投资农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水产品的销售;果蔬、生鲜的销售10、物流有限公司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物流方案设计、代办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办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物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1、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技术的咨询与服务;汽车用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提供代驾服务;汽车信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2、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为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3、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1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水电暖安装、制冷设备安装与销售、外墙清洗;花卉种植与销售;房屋租赁;花卉租赁15、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与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数据库管理与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6、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与销售;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电子科技产品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7、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机械设备、网络设备、电子科技产品、通讯设备及周边产品的销售及技术研发;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18、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光纤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电子配件的技术研发与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软、硬件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19、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的数据信息咨询、网站的设计、研发与运营;软件的研发与销售与推广;软、硬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0、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采集、咨询与分析;网站的设计与运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1、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及周边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金交电、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用品的销售与技术研发;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22、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23、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教育文化用品,文具的批发和零售24、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为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5、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国际经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翻译服务;财务咨询;代理记帐;商标代理;企业登记代理26、贸易有限公司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和零售贸易27、装饰工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及装修;美术设计;景观设计;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电脑图文设计;私人家具定制;空调设备、不锈钢制品、展览展柜的设计及上门安装;展览展示策划;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8、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清洁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代收干洗衣物29、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超纯水设备及水处理相关配件的设计、研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深圳市赛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深圳市赛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市赛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市赛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市赛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资质空产品服务是: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与商业保理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保理公司策划书3篇

保理公司策划书3篇

保理公司策划书3篇篇一保理公司策划书一、公司概述1. 公司名称:[保理公司名称]2. 公司定位:提供专业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3. 公司使命: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保理解决方案,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二、市场分析1. 行业现状:对保理行业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市场规模、发展趋势等。

2. 目标客户:确定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如中小企业、供应商等。

3. 竞争情况:研究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出市场机会。

三、产品与服务1. 保理产品:详细介绍公司提供的保理产品,如应收账款保理、反向保理等。

2. 服务特点:强调公司的服务优势,如快速审批、灵活的融资方案等。

3. 风险管理:说明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营销策略1. 品牌建设:制定品牌推广计划,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市场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市场推广,如网络推广、参加展会等。

五、运营管理1. 组织架构:设计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公司高效运作。

2. 人员招聘与培训:招聘专业人才,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 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财务规划1. 预算编制: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等。

2. 盈利预测:对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性。

3. 资金筹集:确定资金筹集渠道,如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

七、风险评估与对策1. 风险识别: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对策: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八、发展规划1. 短期目标:明确公司在短期内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

2. 中期目标:制定中期发展规划,包括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

3. 长期目标:描绘公司的长期发展愿景和战略方向。

篇二《保理公司策划书》一、公司概述1. 公司名称:[保理公司名称]2. 公司定位:提供专业的保理服务,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贸易流通。

保理案件法律规定(3篇)

保理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保理业务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

本文将围绕保理案件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合同条款、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保理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方式、担保合同、担保权利的行使等内容,为保理业务中的担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内容,为保理业务中的公司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内容,为保理业务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保理业务中的银行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等内容,为保理业务中的票据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为保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合同条款1. 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明确了保理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如“应收账款”、“保理商”、“债务人”等。

2. 服务内容条款服务内容条款规定了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服务,如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3. 费用及支付条款费用及支付条款规定了保理服务的费用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4.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在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通过审核的话,那么公司的注册是完成不了的。

很多人都非常看好商业保理这一行业,那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1.进出口保理业务;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4.受托投资;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

1.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1)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保理是一种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资本金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按照法规的要求缴纳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揽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

2. 发放买方融资,即向客户提供资金,以补充其应收账款的资金缺口。

3. 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包括逾期账款的追回和催收工作。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等。

五、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融资需求确认:与企业确定其融资需求。

2. 应收账款审查: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 资金发放:商业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并将资金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5.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协议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提供相关的催收服务。

6. 回款结算:企业的买方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将回款划入企业的指定账户。

六、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账款来源合法。

2. 买方信用评估,降低逾期和坏账风险。

3. 融资额度的合理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 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

七、监管和监督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没有牌照的保理商能否叙作商业保理,其行为是否有效?(有争议)

没有牌照的保理商能否叙作商业保理,其行为是否有效?(有争议)

没有牌照的保理商能否叙作商业保理,其行为是否有效?(有争议)裁判要旨在当前监管政策下,保理商叙作商业保理业务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保理牌照,没有保理牌照的保理商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但保理商超出经营范围,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一、2016年12月27日,英迈保理公司与异构科技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英迈保理公司向异构科技公司提供800万元的可循环保理预付款额度。

之后,罗某、王某、吴某向英迈保理公司提供担保。

二、2017年12月14日,异构科技公司与烽火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烽火公司向异构科技公司订购价款720万元的货物。

三、2017年12月20日,异构科技公司将其对烽火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英迈保理公司,保理预付款为220万元,保理类型为隐蔽型保理。

四、2017年12月28日,英迈保理公司在扣除预付款利息及手续费后向异构科技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213.38万元。

五、2018年4月18日,异构科技公司向英迈保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到期付清保理预付款本金及利息。

但因异构科技公司届期未还款,英迈保理公司起诉异构科技公司及其保证人。

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虽然英迈保理公司没有保理牌照,但其诉讼请求未超过其经营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案涉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转让关系,故案涉商业保理关系成立。

异构科技公司不服上诉。

七、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真实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英迈保理公司没有保理牌照不影响商业保理关系的成立。

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没有保理牌照的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没有保理牌照也可以叙作商业保理业务。

参照《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即“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取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英迈保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与本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故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未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保理章程

保理章程

深圳市前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住所:第四条经营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商业票据管理及融资;资信审查咨询;信用风险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业务)。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但不能再投资设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天津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各区金融局、公安局,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行:为积极引导我市典当行专注典当主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典当行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等文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经营行为(一)经营原则。

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确保当票使用、当物管理、绝当物品处理合法合规,典当流程完整、规范,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典当行不得收当国家禁止收当的财物,不得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持证经营。

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必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典当行应在经营场所悬挂上述证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新开办的典当行,在取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已有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的,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规范开展各项典当业务。

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成办函〔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2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双流区、青白江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销售方(债权人)将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对购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商业保理工作坚持先行先试、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高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建立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局、市商务委(成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局担任召集人。

深圳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深圳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空产品服务是:从事保付代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从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1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

市金融局要对滨海新区金融局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五)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保理公司业务模式

保理公司业务模式

保理业务一、保理的定义、分类及经营范围1、定义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3、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险或次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保理年度报告总结范文(3篇)

保理年度报告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2023年,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在政策引导、市场驱动和技术推动下,实现了稳步发展。

本报告将从业务类型、市场规模、风险与问题、发展方向和典型案例等方面对2023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进行总结分析。

二、业务类型及模式1. 融资性保理:这是保理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指保理公司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帮助卖方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2. 非融资性保理:主要指保理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不涉及资金借贷。

3. 再保理:指保理公司将其已承做的保理业务再次转让给其他保理公司,实现风险分散。

4. 明/暗保理:明保理是指保理业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暗保理则是在合同中不明确体现。

5. 银行/商业保理:银行保理是指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而商业保理则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

6. 有/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公司对卖方应收账款承担追索权,而无追索权保理则是指保理公司不承担追索权。

三、市场规模据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商业保理市场规模达到1.5万亿元,同比增长15%。

其中,融资性保理占比最高,达到70%。

四、风险与问题1. 信用风险:由于保理业务涉及大量应收账款,因此信用风险是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 操作风险:保理业务涉及多个环节,如合同签订、融资、催收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3. 政策风险:政策变化对保理行业影响较大,如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

4. 供需矛盾: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部分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发展方向1. 业务模式创新: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保理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以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2. 数字化转型: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业务流程优化、风险控制提升。

3. 服务多元化:拓展业务范围,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如供应链金融、信用保险等。

六、典型案例1. 国新保理:国新保理是一家以融资性保理为主业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模位居行业前列。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深圳市亚鑫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深圳市亚鑫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市亚鑫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市亚鑫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市亚鑫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空产品服务是:从事保付代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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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

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或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四)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八)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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