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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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xx]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在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绩效考核成为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

本文将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探讨绩效考核的目的和方法,并提出一种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是定期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推动事业单位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通过明确工作目标、评估工作成果以及激励优秀绩效,可以进一步优化组织运作和提升工作质量。

二、绩效考核的方法1. 设定明确的目标:绩效考核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让员工清楚工作任务和期望结果。

这些目标应当与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特点相符,并针对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设置。

2. 确定权重和评分标准:绩效考核需要确定每个目标的权重和相应的评分标准。

权重可以根据目标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来设定,评分标准应当具备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员工的工作成果。

3. 收集评估数据:评估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定期的个人工作报告、上级领导评价、同事互评、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评估员工在工作目标上的完成情况,并提供参考依据。

4. 绩效反馈和奖惩措施:针对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及时给予正面反馈和激励措施,鼓励优秀绩效,并提供发展机会和职业晋升。

同时,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也应该及时面对问题,进行帮助和培训,以期提升绩效水平。

三、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绩效考核办法:1. 综合评价法:将工作成果、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出总体的绩效评价结果。

这一方法注重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情况,但需要强调数据的客观性和评价过程的公正性。

2. 目标管理法:通过设定清晰的工作目标,重点考核员工是否完成了预定目标,并按照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绩效考核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绩效考核,旨在准确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并为员工的晋升、奖励、培训等提供客观依据。

(二)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考核标准一致,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避免主观偏见和歧视。

2、客观准确原则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成果和表现。

3、公开透明原则考核过程和结果应向员工公开,接受监督。

4、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和方法。

5、注重绩效原则突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引导员工关注工作成效。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一)考核对象涵盖事业单位的全体在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1、工作业绩主要评估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2、工作能力包括员工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创新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等。

3、工作态度考察员工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工作积极性、纪律性等。

三、考核指标的设定(一)定量指标1、工作任务完成率明确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

2、服务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或客户反馈等方式,获取服务对象对员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3、工作差错率统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数量,计算差错率。

(二)定性指标1、团队协作精神观察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如是否积极配合他人、是否善于分享经验等。

2、职业道德考量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学习成长能力关注员工是否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是否有自我提升的计划和行动。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一)考核方法1、自我评价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

2、上级评价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3、同事评价同事之间相互评价,提供多维度的反馈。

山西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山西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山西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篇:山西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省级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以及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省级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运用一定的考评办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省级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和领导,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部门、行业及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

第六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省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项目绩效目标;(三)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四)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五)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财务会计资料;(六)省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的项目验收报告;(七)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山西省是如何对绩效工资规定管理的?下文是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科学构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监督和导向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工管委各内设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遵循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

领导组主要负责绩效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的审定。

领导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考核办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政管理运营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办在绩效考核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绩效考核各项文件的拟定及工管委各内设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部门绩效考核第五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任务绩效和服务绩效,招商引智的绩效考核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招商引智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绩效考核按季度组织实施,其中任务绩效占60%,服务绩效占40%。

第七条任务绩效(一)被考核单位任务绩效主要包括工管委及省、市各职能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任务和工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任务绩效指标的确定年初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示范区管委会有关要求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草案并报考核办,考核办对草案进行协调、汇总,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三)任务绩效的考核程序及方式任务绩效的考核分季度、半年、年度考核。

季度和半年考核程序另行制定,年度考核程序为:1.自评。

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年初工管委下达的任务绩效指标逐项进行检查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提交至指定的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实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考核办。

2.述职测评。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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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方面,三种绩效的层次不同、大小有别;另一方面,三者又联系密切,团队绩效取决于个人绩效,组织绩效决定于团队绩效。

下文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嘿,各位小伙伴,今天咱们来聊聊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没关系,跟着我,保证让你思路清晰,操作起来游刃有余!1.激励性: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与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挂钩,让员工感受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2.公平性:分配过程中要确保公平,不能有任何歧视现象,比如性别、年龄、学历等。

3.可持续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考虑单位的长期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

咱们具体来看看分配方案:一、基础工资部分这部分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按照国家规定,咱们事业单位的基础工资分为三个档次:2.基础工资二档:适用于中级员工,按月工资的70%计算。

二、绩效工资部分1.绩效工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优秀等级:绩效工资为月工资的30%,且上不封顶。

3.良好等级:绩效工资为月工资的20%。

4.合格等级:绩效工资为月工资的10%。

5.不合格等级:绩效工资为0。

三、考核办法1.工作业绩:包括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2.工作态度:包括敬业精神、团队协作、遵守纪律等。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

4.综合素质:包括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社会贡献等。

具体的考核流程如下:1.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

2.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由单位领导组织。

4.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注意事项:1.绩效考核标准要量化:考核标准不能太模糊,得具体量化,比如完成任务的数量,不能只说“完成任务”,得明确完成多少才算是达标。

解决办法:设立详细的考核指标,比如销售岗位可以按销售额来算,行政岗位可以按处理事务的效率来算。

2.避免考核过程中的主观臆断:考核结果不能凭领导的心情来定,得有据可依。

解决办法: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多人参与评价,确保评价的客观性。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4月16日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在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评价。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法规范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完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完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完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积极向上、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我们制定了这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人员以及借调人员。

二、考核标准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满分不设上限),从工作业绩、工作纪律、综合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具体量化计分。

1、工作业绩(20分)分管领导对下属股室人员打分,考核组成员由组长打分。

1)按照业务分工,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

分管的工作出现明显或较大的差错,每次扣2分。

受到通报批评、督办、查究的,每次扣5分。

2)上级各种专项工作检查,发现问题或受通报批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每次扣2分。

3)机关工作人员对基层业务的请示、报告,应在规定工作日予以答复,未及时答复,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因答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2、工作纪律(60分)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纪律,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1)每月病假不超过5天,事假不超过3天。

每请假一天(半天0.5分)扣1分。

超出规定天数请假一天扣3分。

2)按时上下班,发现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无故旷工每次扣4分。

3)参加集体组织活动、业务研究、大小会议,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无故不参加每次扣4分。

4)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溜岗、办私事,每次扣2分。

上班时间打牌,每次扣4分。

5)上班期间私自外出,不按规定请销假的,每次扣2分。

6)办公室要保持干净、整洁,文件资料摆放有序。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公示。

最差房间每人扣5分,连续2周卫生最差的房间,该房间工作人员取消季度评优资格。

3、综合评价(20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主要看:1)执行组织决定情况,未严格执行的,每次扣2分。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指挥,每次扣2分。

3)对交办的工作不在规定的工作日完成,每次扣2分。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方法为进一步改良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良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良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那么本方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表达科学开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表达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鼓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那么;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效劳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根本根底。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2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应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一方面,三种绩效的层次不同、大小有别;另一方面,三者又联系密切,团队绩效取决于个人绩效,组织绩效决定于团队绩效.下文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第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也是激励人才、激发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绩效工资的设定与调整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供需情况以及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首先,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山西作为一个资源型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在设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能盲目地照搬其他地区的标准,而应该结合山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绩效工资标准。

其次,人才供需情况也是制定绩效工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山西作为一个资源型省份,对于一些特定人才的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才供需情况,合理地设置各类人才的绩效工资水平,以激励人才的加入和留存,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另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也是制定绩效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工作要求、人才需求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设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确保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事业单位的需求。

总的来说,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供需情况以及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结合山西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是指对山西省各类事业单位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益进行评价的标准。

绩效评价是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可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进而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激励工作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需要明确工作目标。

事业单位作为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其工作目标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服务对象的需求应当是工作目标的重要依据。

因此,绩效标准需要明确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其次,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是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的依据,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绩效指标应当包括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和服务项目,既要考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也要考量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成本控制情况,以全面评价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

再次,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需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是保证绩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绩效评价机制应当包括绩效评价的周期、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的责任主体等内容,以确保绩效评价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

最后,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需要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

激励机制是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山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绩效工资、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进而推动整个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总之,山西事业单位绩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激励工作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标准和评价机制,才能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实现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山西事业单位可以充分认识到绩效评价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绩效标准,提高工作绩效,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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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一方面,三种绩效的层次不同、大小有别;另一方面,三者又联系密切,团队绩效取决于个人绩效,组织绩效决定于团队绩效。

下文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

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

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制定。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九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根据行业特点,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

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要与主管部门对单位整体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

对当年本单位获得省级(含)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

第二十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成果、继续教育进修和证明材料,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定出考核评语。

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四条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考年度考核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

单位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聘用合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部门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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