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融资合作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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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融资合作几种模式
(一) 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工程项目的一种运作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获得盈利,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项目公司) 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签约方的相应政府机构。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正具备了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
(二) BT模式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BOT的一种形式。BT模式指政府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国内民间资金实施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其项目及有关权利【1】。是由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权随之转移。
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该模式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与政府特许、政府采购等行为于一体,通过政策引导与利益驱动等杠杆,有效地调动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有助于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有助于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政府金融风险;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较好地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政策等资源的有效整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三) BOOT模式
BOOT模式(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即私人企业或国际财团融资建设某基础项目,建成后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移交给政府。该模式下明确了BOT 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它的特点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较低,特许期限比BOT模式长。
(四) BOO模式
BOO模式(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是投资者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并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全,而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它的特点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更低,特许期限长期。
(五) BLT模式
BLT模式(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六) TOT模式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是建设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来获得资金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就是项目所在国政府将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私营机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私营机构处筹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待私营机构经营期满后,再将原来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TOT模式是将已建成的项目,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后,将其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国内外经济组织。这一方面可以达到提前收回投资,为新项目筹集资金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投资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借助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效率。
(七) 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营模式。该词最早由英
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 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是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上述的BOT、TOT等多种模式,广义PPP可以分
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而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等价原则(Value-For-Money)。
1、外包类PPP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特许经营类PPP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私有化类PPP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