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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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促进全区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这些传统工艺,蕴含着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传统工艺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与发展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彰显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立足自治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其他民族和地区优秀文化成果,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优秀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加强利用。突出传统工艺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维护传统工艺的文化精髓和核心价值,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利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精益求精、提升品质。厚植工匠文化,倡导专注坚守、坚持质量第一,推动品质提高,加强品牌建设,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3.融入生活、激发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与现代人的需求对接,融入现代生活。挖掘传统工艺的文化元素和精神价值,突出个性化特征,兼收并蓄,增强传统工艺的传承活力和发展动力。

4.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反对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自治区保护和振兴传统工艺目录。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项目的调查挖掘和保护传承,对传统工艺项目的生产流程、核心技艺、施用材料和相关产品进行全面保护和记录,对具有历史价值但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传统工艺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和传承措施。认真梳理适合生产性保护,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各地区参照建立本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命名一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区及相关文化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建立一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保护项目。在当地发展传统工艺传习所、传承户、传承驿站和传承人工作室等,重点培育和打造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工艺项目、产品和品牌。借助生产、流

通、销售等手段,增强传统工艺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提高传承人的收入。对命名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予以支持。

(三)加强传统工艺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传统工艺相关领域中,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依托相关机构和企业,持续为传承人群提供研修、研习和培训机会,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与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提升再创造能力;通过提供场所、提供经费资助等有效途径,为开展收徒授艺、宣传展示、交流培训等传统工艺传习活动提供支持。

(四)建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传统工艺资源和项目,联合相关机构、企业和传承人,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传统工艺项目保护传承、宣传培训、研究开发、交流合作、展览展示、制作销售等活动,搭建管理服务平台,为传统工艺企业、项目和传承人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对外推介等服务。在各盟市以及传统工艺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分站,协调指导各地区传统工艺的保护与传承,促进全区传统工艺项目和产业发展。

(五)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开设传统工艺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传统工艺理论研究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引入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进一步提高传统工艺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探索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和工艺的有机融合,改善材料,改良制作,提升整体品质,使传统工艺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对传

统工艺的商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加强保护,维护传承人、相关企业、单位等传统工艺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六)拓宽传统工艺的宣传、展示、销售渠道。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设立传统工艺产品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在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自治区草原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等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举办各种非物质遗产展与传统工艺展,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传统工艺产品。

(七)促进社会宣传和普及教育。加大传统工艺的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公益广告,机场、车站、文化场所的公共空间开展传统工艺的公益宣传,扩大传统工艺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认知度,宣传展示地方文化资源和文化品牌。鼓励电视、网络媒体等推出丰富多彩的传统工艺类节目。拍摄和译制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和宣传片,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方便大众学习传统工艺知识。鼓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或组织传统工艺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依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积极开展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使各级公共文化机构成为普及推广传统工艺的重要阵地,丰富民众文化生活,增强对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将传统工艺纳入高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课外教学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文化、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林业、农牧业、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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