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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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现有的养老机构和服务体系无法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的需求。

因此,推行“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有利于公民参与和社会资源整合的养老服务模式,推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有机结合,提高养老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二、试点范围本方案的试点范围为全国各地,以城市为主要试点区域。

三、试点内容1. 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和项目。

2.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进社会资本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健康管理、社区养老康复等。

3.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社会机构提供上门护理、家庭照料、健康咨询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在家中的养老需求。

4. 引导民间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交活动和精神文化服务,建设老年人文化娱乐设施和活动中心,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项目。

5.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四、试点步骤1. 指定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或投资兴办,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3. 鼓励社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

5. 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监督,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

6. 收集和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和推广的模式和方法。

五、组织和保障1. 设立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加强财政支持,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案例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案例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案例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案例在近年来,中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改革,以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和照料。

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成为了一种有效的途径,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市场机制,提升了养老服务的质量和供给能力。

1.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养老服务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传统的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着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低、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改革以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供给能力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应运而生,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市场机制,可以增加供给主体、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2. 案例一:北京市某养老院的公建民营改革:以北京市某养老院为例,通过公建民营改革,成功引入了民营资本和市场机制。

这家养老院在原有的公建基础上,与民营企业合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与合作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实现改革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引进。

改善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养老院进行了设施升级和服务创新。

拓宽服务范围,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通过民营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养老院扩大了服务的覆盖面,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服务项目。

3. 案例二:上海市某社区养老中心的公建民营改革:上海市某社区养老中心的公建民营改革也是一例成功的案例。

在该中心的改革中,公建民营的改革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了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机构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需求。

总结回顾: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市场机制,公建民营改革可以增加供给主体、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政策依据: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54号通知)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7.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具体措施:(一)土地供应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公办民营1.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首善标准做好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统领,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健全完善老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不断满足首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方面建首善、创一流,推动首都老龄工作更好融入和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多元共担。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推进老龄事业的主导作用,保基本、促普惠,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切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参与,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

倡导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个人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

——坚持系统谋划、精准施策。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5]2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6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单位在落实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第四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京组通[2001]82号、京财社[2001]275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京组通(2001)82号、京财社(2001)2754号2001年12月25日)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区县民政系统所属的老年养老福利设施中选择条件适合的建立“老干部养老院”。

二、对自愿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的本市离休干部,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床位费给予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8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4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2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元。

三、离休干部所在局级单位老干部部门需填写“离休干部申请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各系统和区、县老干部部门审核后,报市老干部局审核同意,到市或区县老干部养老院办理入住手续。

四、所需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离休干部入住情况统一结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申请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登记表填表单位: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原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健康情况||1、健康2、一般3、生活不能自理||----|-----------------------||定点医院||||||----------------------|-----|||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主要|--|----------------|-----|||||||成员|--|----------------|-----|||||||----------------------------||申请入住养老院名称|||---------|------------------||床位费规定补贴比例|%|月最高补贴额|元||----------------------------||单位老干部|部委、区县老干部|北京市老干部局||部门意见:|部门意见:|意见:||||||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市、区、县老干部养老院一览表----------------------------------------------||||床位数||||名称|养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备注|||||(张)||||------|--------|---------|---|--------|-----|||北京市第一社会福|朝阳区华严北里甲||||||||450|62362337||||利院|2号||||||--------|---------|---|--------|-----||北京市|北京市第四社会福|海淀区清河三街52||||||||100|62913490|||老干部养老院|利院|号||||||--------|---------|---|--------|-----|||北京市第五社会福|朝阳区华严北里甲||||||||450|62353889||||利院|8号|||||------|--------|---------|---|--------|-----||东城区||东城区东四十三条||||||东城区老年公寓||60|84012464|||老干部养老院||53号|||||------|--------|---------|---|--------|-----||西城区|西城区老年服务中|西直门内大街北草||||||||200||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场|||||------|--------|---------|---|--------|-----||崇文区|崇文区颐和老年公|崇文区永外琉璃井||67444560||||||70||||老干部养老院|寓|路64号||67225975|||------|--------|---------|---|--------|-----||海淀区|海淀区阳台山老年|海淀区北安河鹫峰||62467841||||||300||||老干部养老院|公寓|森林公园门口||62465078|||------|--------|---------|---|--------|-----||丰台区|丰台区青龙湖老年|丰台区青龙湖畔,|||2002年|||综合服务中心敬老||200|63818850|||老干部养老院|院|六里桥西26公里|||10月开业||------|--------|---------|---|--------|-----||石景山区|石景山区社会福利|石景山区长安街西||||||||400|68842135|||老干部养老院|院|延长线北侧3站地|||||------|--------|---------|---|--------|-----||门头沟区|门头沟区京西老年|||69850730|||||门头沟区九龙山脚|200||||老干部养老院|公寓|||-5218|||------|--------|---------|---|--------|-----||房山区|房山区社会福利中|房山区良乡卫星城||69374378||||||214||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西路10号||69374671|||------|--------|---------|---|--------|-----||顺义区||顺义区石园北区东||81485324||||顺义区老年公寓||432||||老干部养老院||侧||81485325|||------|--------|---------|---|--------|-----||通州区|通州区社区服务中||||||||通州区八里桥|200|60513911|||老干部养老院|心||||||------|--------|---------|---|--------|-----||昌平区|昌平区社区服务中|昌平区城北街道政|||2002年|||||270||||老干部养老院|心|府街|||底开业||------|--------|---------|---|--------|-----||大兴区|大兴区福寿老年公|大兴区黄村滨河东||69223071||||||200||||老干部养老院|寓|里||69221336|||------|--------|---------|---|--------|-----||怀柔县|怀柔县社区服务中|怀柔县城北大街南|||2002年|||||432|69694116|||老干部养老院|心|侧|||10月开业|--------------------------------------------------------------------------------------------||||床位数||||名称|养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备注|||||(张)||||------|--------|--------|---|--------|------||平谷县|平谷县社区服务中|平谷县城西北部谷|||2002年|||||220|69961935|||老干部养老院|心|丰路东侧|||5月开业||------|--------|--------|---|--------|------||密云县|密云县社区服务中|密云县奥林匹克公||||||||200|69044884|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老年公寓|园北侧|||||------|--------|--------|---|--------|------||延庆县|延庆县社区服务中||||2002年一||||延庆县城南菜园|500||||老干部养老院|心||||季度开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31日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到2015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

到2020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十二五”期间,在新审批建设的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中,80%以上的养老床位应具有护养功能。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

建立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

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二)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兴办规模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机构;鼓励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利用社会其他用途的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养老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5月4日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第三条各区应着力在尚未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街道(乡镇)开展建设,避免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结合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和中心辐射范围,科学选定建设地点;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承担属地养老服务职能。

第四条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履行好区域性养老服务统筹平台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鼓励连锁承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或签订经营协议,切实发挥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作用。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1.项目背景及意义为适应老龄化社会,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我们计划在辖区内新建一所镇级敬老院,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打造一个设施先进、服务优质、文化氛围浓厚的老年人生活社区。

该项目旨在积极推进社会服务领域民营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覆盖面,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项目规划和目标本项目位于镇中心区,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主要功能包括居住区、医疗保健区、文艺活动区、餐饮区、服务中心等。

预计提供100个养老床位。

整个项目设计以人性化、舒适性、安全性为主要考虑,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特别是对健康、医疗和精神层面的需求,旨在打造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居,老有所乐,老有所学的生活社区。

3.建设模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由政府投资建设养老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民营企业负责运营和管理。

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修建养老院建筑、购置设备、安装空调、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

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保健、康复、文化娱乐、餐饮等服务设施。

民营企业负责养老服务,提供各种居家养老、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心理护理等服务内容,对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进行监督,使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

4. 招商合作本项目将优先面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愿意长期投入养老产业的社会资本企业开放。

经过资格审查和竞争性谈判,选定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签订协议。

5. 政府支持对于该项目,政府将给予政策扶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用地优惠、人才引进等。

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政策和资源,助力企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6. 预期效果通过“公建民营”的实施,本项目有望达到以下效果:-提高区域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进社会服务领域民营化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覆盖面,促进区域老年事业的快速发展。

7. 备注本文中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由民营企业进行运营和管理的模式。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下列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业规范。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履行公益职能。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第六条确保资产安全。

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加强政策引导。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6年5月14日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驿站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下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是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

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层基础。

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既是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具体体现, 也是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保障。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概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社会难题。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养老机构的建设势在必行。

传统的养老机构多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但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需求,公建民营的模式逐渐受到关注和探索。

本文将介绍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的定义、优势和实施方法。

定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养老机构,并由民间企业进行运营和管理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负责提供建筑物和基础设施,民间企业负责运营和服务。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旨在将政府和市场的优势相结合,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优势资金来源多元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传统的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的养老机构面对资金压力较大,而公建民营模式可以借助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市场,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民间企业可以通过投资养老机构获取收益,政府也可以通过引入民间资本节约财政支出。

灵活运营机制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民间企业的市场经验和灵活的运营机制,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民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灵活的服务创新,而政府则可以通过监管和政策支持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服务质量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养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从而提升服务质量。

民间企业在盈利目标的驱动下,会追求更好的服务和管理效果,以赢得市场份额。

老年人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需求的养老机构,获得更优质的服务。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案可以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民间企业在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中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规范养老产业的发展,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方法资金筹集与招标在公建民营方案中,政府需要担负起养老机构的建设责任。

资金筹集可以通过政府资金拨款、社会募捐和民间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民间投资,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合适的民间企业进行投资和运营,从中选择最佳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这个事儿。

你想想看,咱家里的老人操劳了一辈子,到了晚年,不得给他们找个舒服又安心的地儿呀!就好像一棵大树,年轻时为我们遮风挡雨,现在老了,也需要我们来好好呵护了。

公建民营,这可是个好办法呢!政府来建,那质量肯定没话说,就像盖房子打了个坚固的地基。

然后民营企业来运营,多灵活呀!他们可以把服务做得更贴心、更周到。

比如说,安排各种各样丰富的活动,就跟我们小时候盼着过年一样,每天都有新花样,让老人们觉得生活有意思极了。

举个例子吧,一个养老机构可以组织老人们一起学画画,不是那种死板的教学哦,而是大家嘻嘻哈哈笑着闹着就学会了。

这不就跟我们小时候和小伙伴一起玩耍一样开心吗!再比如,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随时照顾着老人,就像老人们身边的守护天使。

咱再说说就餐问题,那必须得是营养丰富又美味呀!不能让老人们吃得
没滋没味的。

餐厅可以布置得温馨又干净,就像家里的厨房一样。

老人们在这样的地方吃饭,心情能不好吗?
民营企业加入后,还能引进各种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呢!这就好比给养老
机构插上了翅膀,能带着老人们飞得更高更远。

这不是很好嘛!
所以啊,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这事儿真的太棒了!能让老人开心地度过晚年,我们做子女的也能放心呀!而且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呀,我们得全力支持,让咱的社会变得更温暖、更有爱!
我的观点就是: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大势所趋,是为老人谋福利的好事,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和参与,让每一个老人都能享受到这种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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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下列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业规范。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履行公益职能。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第六条确保资产安全。

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加强政策引导。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

其中,市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属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由街道(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当由所有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社会招投标第十二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

第十三条所有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经征求同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其中,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市属养老机构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案。

重点介绍项目情况,明确运营管理条件与要求、投标人资格、合作期限、收费方式约定、相关资金缴纳额度及方式等。

(二)投标须知。

内容包括所有权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途径、报名与答疑安排、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保障金及履约金、开标会组织、投标文件管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

(三)投标人资格评审标准。

根据设定条件量化标准,逐项评分。

(四)投标文件。

包括投标人申请函、投标人资质、投标人财务状况、投标报价、项目运营方案、管理服务团队情况等。

(五)合同文件。

主要包括合同范围、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附带条件、违约罚则、终止合作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经营业绩突出和社会信誉良好;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

第五章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第十五条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第十六条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方式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当在本市或国内养老服务行业具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品牌知名度,机构运营效益明显,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备,具有成熟的技术输出团队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应达成合作意向,运营方需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费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所有权方据此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运营方提供的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应当在区县以上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所有权方组织实施。

合作对象的选择、合同条款的议定,应当在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机构责权第十九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市、区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

街道(乡镇)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科学划定床位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20%;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定价;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

其中,街道(乡镇)属、区县属养老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市属养老机构报市民政部门。

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使用押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二条所有权方应当以投资规模、市场规律为依据,以床位数量规模进行测算,充分考虑机构可持续发展、经营规律、运营风险及划定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比例等情况,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十三条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

所有权方应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留存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或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可在与所有权方协商的基础上,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和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或适当延长协议期限,以保证投入资金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

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

第二十五条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明晰约定,原则须由运营方书面向所有权方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得到所有权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所有权方负责对运营方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可申请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实施,不足部分可由所有权方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所有权方所有。

第二十七条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向相关部门申办非营利性法人资质。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第二十八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运营收益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运营方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所有权方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其中,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区县、市属养老机构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所有权方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区县政府、市民政局汇报,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第三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同时积极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参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前期建设规划和后期运营监管。

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限期整改。

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终止公建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有权方进行事前协商。

所有权方在办理变更或终止合同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其中,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区县、市属养老机构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变更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正式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

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正式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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