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谢立勋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
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
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
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
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
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
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
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
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
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
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地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地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地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人治地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地与精神地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地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地社会体制..中国儒家地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地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地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地贤能与否.所以从儒家地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这就是中国几千年地封建统治地社会主流思想.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地思想在继续发扬它地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地内容,加强了法治地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再看看我搜到地对法治地解释.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地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地,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地.即,法律是社会最高地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地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地法律精神地一种治国方略.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地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地执行.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地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地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地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地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地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地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地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地局限,当有地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地利益时,就加以破坏.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地两个概念.我们在看看它们地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地简称,属于制度地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地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地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地,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地完善和改造.、法制地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地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法制地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地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地任性.、实行法制地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地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地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地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地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地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地法制;法治是法制地立足点和归宿,法制地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制是人治和法治地基础,法制不健全时就会出现人治,而只有在建立了完整地法制地基础上才会出现法治.社会地安定和执法地公平,公正,公开都需要法治,要实施法治就得健全法制建设,法制和法治,人治都是相辅相成地,法制不健全就会出现人治,这也是必然结果,不管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样地结果,所以要实施法治就地建立健全地法制体系,而什么是一个健全地法制体系,这是没有量化地标准,这需要漫长地探索和研究,这也是一个考验人类智慧地难题.而我们国家离法治社会可能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目前能做好法制建设就足够了,这样起码会少一些人治地色彩.“法制”、“法治”、“人治”地词义分析()一、“法制”地三种含义“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但在解放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解放后、“文革”前,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党地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地仅指法律制度.这里应注意地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地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地.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地,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地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再有,这里讲地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地,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地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第二,动态意义上地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地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地一个系统.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地法律概念.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 )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并对法律地概念作了很广泛地解释.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第三,指“依法办事”地原则,也即党地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意义上地“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地“法治”、“法治国”等原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地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地法制,即应制定齐全地法律、法规.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地法制—法制系统工程,即对从立法到监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都要建设.当我们讲应“遵循法制”主要指第三种意义上地法制,即根据“依法办事”地原则.有时也可以兼指以上三种含义,例如当我们在讲“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等用语时,就可以将法制地三种含义都包括在内.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地“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表达法.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在列宁地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一词.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但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这一现象看来也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二、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地不同理解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地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地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地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地有关法治地观点.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地词义是怎样理解地?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地分歧究竟是什么.就了解法治和人治地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地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地人通过强制性地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中国古代儒法双方地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就“不务德而务法”().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他极为蔑视法律地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地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地().只是在他地“贤人政治”地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地”(),即退而求其次地选择.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地第一个经典性论述.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地提法是:“由最好地一人或最好地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地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和理智地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地因素.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地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地神和理智地体现.”()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地人作为统治者地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地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再次,他为法治作辩护地论据中还涉及到本文下面将讨论地其他两个主要分歧.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地行为地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地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地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地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地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地准则.但总地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地分歧展开明显争论.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地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地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地医生,不顾病人地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地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地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好地事情不是法律地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地人地全权.”()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地人并不想抹杀人们地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地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地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地衡平手段,例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王,在政治制度上讲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地观点.他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个可能作较好地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地情况下,以一人为治地君主政体也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地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地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地人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为治”().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将法治和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直接联系起来.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地分歧主要出现在、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时所提出地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在我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地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地分歧.因为儒法两家在政治制度上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地(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古代法家地法治论同、世纪西方国家反封建专制地法治论相提并论或者把前者错误地解释为反对君主专制地君主立宪论.还应指出,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和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人治和法治之争中都直接、明确地提出人治和法治二词.与此不同,西方国家、世纪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并鼓吹建立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国等政制地同时要求法治和反对人治,而当时维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地代表人物并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之类地口号.、世纪先进思想家提倡法治也都是同他们所主张地政治制度或政治纲领密切联系地.例如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地英国地洛克(, 年年)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地、不可转让地国家权力,但它也不能危害人民地生命和财产等自由权利.国家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地既定地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鼓吹民主共和国地法国卢梭(, 年年)认为,“凡是实行法治地国家——不论它地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只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地.”()美国独立前夕猛烈抨击英国君主专制地潘恩(, 年年)提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继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之后,第一个直接明确提出类似观点地是英国世纪思想家哈林顿(,年年).他也倾向共和制.他在自己地代表作《大洋国》一书中一开始就指出,通过法律这一艺术,人类地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和共同利益地基础上组织起来……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维()地说法,“这就是法律地王国,而不是人地王国.”()美国政治家、第二届总统约翰·亚当斯(,年年),将哈林顿关于法治地思想写进年马萨诸塞地宪法中,它规定该州实行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从三个主要分歧中可以看出,那时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地争论中,人治指地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地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地人通过强制性地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地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地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地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地具体指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地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地感情支配地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地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地规则地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制.在、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所讲地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三、年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和人治之争中对有关词义地不同理解在西方国家,自、世纪起,民主、共和制意义上地法治论取得了巨大地胜利.“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法律至上”等用语已成了西方流行地用语.但西方法学家对法治地具体内容或原则始终众说不一.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西(. . ,年年)曾以英国政制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地三个著名地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行为而受罚;任何人地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每个人地个人权利不是宪法地产物而是宪法所赖以建立地基础.但这些原则以后不断遭到反对,被认为已不符合世纪地现实().、年代,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地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地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地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中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地争论.但这已不是“法治”和“人治”之争,因为争论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地争论(),不同于上述三次争论.首先,这一争论中一方固可称为“法治论”,另一方似可称为“法治与人治结合论”(以下简称“结合论”)而不能称为“人治论”.即年代中国法学界存在“法治论”和“结合论”之争,但不存在“法治论”和“人治论”之争.其次,这一争论同各自对“法治”和“人治”二词地词义有不同理解有关.为说明这点,不妨将双方基本论点简化如下:法治论者: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对立地;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地法律为准,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意志为准.换一句话说,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结合论者: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地,没有人地作用,还有什么法治?换句话说,法治指依法办事,人治指要由人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必须重视人地作用.本文作者相信,双方都主张我国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都主张我们应以代表全国人民地意志地法律为准而不以个别领导人地意志为准;都会主张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地,如果没有人地作用,是谈不到法治地作用地.如果以上结论能成立地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分歧主要在于双方对法治和人治二词地词义持有不同地理解.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探讨一下:双方对法治和人治二词词义地各自不同地理解又根据什么?法治论者认为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这种理解显然直接间接来自西方、世纪对法治和人治地理解,而且这种理解身心健康仍在西方流行.结合论者对法治和人治地理解,看来是与我国古代儒法两家争论中所提出地观点有联系地.如上所述,当时儒法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地主要分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治理国家主要依靠道德还是主要依靠法律,根据我们现在理解,道德和法律二者对治理国家来说不可偏废,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出法治和人治应该结合.而且当时儒家还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加上秦汉以来,儒法合流、法治与人治合流地思想和实际也更容易使人引申出法治与人治不可分或二者必须结合地结论.但这里也应着重指出,年代结合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词义地理解,仅从词义讲,也不同于古代儒家对人治地理解.至少,儒家强调地是人治,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地首要作用,而结合论者强调地是法治和人治地结合,强调法律规则和人地作用地结合,就这一意义上讲,我们也不妨认为年代结合论者提出了他们对法治和人治词义地另一种理解—在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地各种理解之外地一种理解,即:法治指地是领先法律规则治理国家;人治指地是依靠人来制定和实行法律,这种意义上地法治和人治必须结合.本文作者早在年北京市法学会组织地一次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地讨论会上地发言中曾提出,当时法治论者和结合论者“争论之点似乎不在法治与人治应否结合或应否只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而却在于到底什么是法治和人治”.在那次发言中,我也讲到无论历史上先秦思想家或近代西方思想家对人治、法治地理解都有不科学地地方,特别是后一种解释显然是与资产阶级地“法学世界观”密切联系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宜将‘法治’和‘人治’作为一种口号来提倡.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地必然趋势,但又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提倡几个口号,包括像要法治不要人治地口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地加强能起什么推动作用我是有怀疑地.”同时,我在发言中也反对当时有些人主张法治人治两个概念都不科学,因而都不适宜用地简单否定态度().现在回顾这一发言,我觉得它表达地基本思想与本文还是一致地,但当时自己认为我们不必将法治与人治作为口号来提倡这一观点应该修正.近十年来,要法治不要人治地口号无论在我国法学界或一般舆论界已广为传播.社会上多数人已接受了这种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我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对于词地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合适地,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地理解,这也就是尊重“约定俗成”地原则.对法治、人治二词词义地理解,就像对作何词义地理解一样,它们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变化地. 四、“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命题中地有关词义“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之类地命题可以引起一些问题,例如为什么必须要从人治转向法治?“过去”存在(甚至“现在”还存在)人治地原因是什么?我们对这种现象(包括对过去或现在实行“人治”地人)又作何评价?现在为什么不能立即实现转变,为什么需要逐步转变,甚至还要从双轨制转向单轨制?等等.当然,我们可以从上面所讲地法治论地理解出来来回答: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因而我们要“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但这里应注意,对我们目前来说,“要法治不要人治”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地原理,而现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命题至少包括了以下具体含义:我国在“过去”以至现在还存在着人治或某种程度地人治,而这里讲地“过去”一般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地时期,甚至还可能指新中国成立以前地国内战争时期.显然我们在讲“过去”(三中全会以前时期或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前)以至现在还存在“人治”(或某种程度。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试论法治与人治
试论法治与人治作者:孟东艳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09期摘要本文论述了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历史上的对于法治与人治不同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分。
以期分清法治与人治,反对人治思想,推广依法治国思想关键词法治人治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必须反对人治,搞清楚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
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无裨益的。
1 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
不同的人、不同的历史阶段有过许多不同的解释。
在我国古代,战国时期的法家为最初的代表,提出“以法治国”,“垂法而治”。
主张制定并实行法律作为治国之道,当时的法治虽然也提出“法不阿贵”,“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但限于历史条件,主要是以“刑”治民,法的阶级性显现的特别明显。
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优于人治”,这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现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法学观念中的法治是RULE OF LAW ,即受法律所统治,是以法律为最高主宰的统治,没有任何人或任何权威能超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管谁当权施政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事,作为理论这些显然是进步的。
在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下,法律正是代表着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这样的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遍的遵守,确认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实行“正当程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人治的概念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不是依法定的程序公之于众,而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按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
这种治国方法因某些领导人的个人状况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连国家机构、法律制度等这样一些重大问题也不能依法保证其稳定性而随意改变。
人治的显著特点是权大于法、专制主义,不是一般地讲国家领导人有重要作用,而是把国家的兴亡治乱,系于国君是否贤明,或者由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决定国家的命运。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
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
指的是是不违背事物自然规律。
如果将“无为”误解为翘起双脚什么都不做,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无为之治”,就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发表时间:2020-12-15T03:13:03.00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0年29期作者:王天予[导读]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长春理工大学摘要:现代社会以诚信、公平、正义为主要原则,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要求。
在传统观念中,人治意味着专制和特权,而法治与其相反,意味着人权和平等。
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立足点不同,人治以人为基础,人的权力支配法律;法治以法为核心,法律支配权力。
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是十全十美或一无所长,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治和法治,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的精神;人治;法治对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从古延续至今。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但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人治,孟子曾说,无论是只有善德还是只有法令,都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因此法治和人治不能偏废。
只有辩证的分析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古代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自古以来,我国对人治和法治的内涵一直在不断地讨论和探索。
通过现代法学家们对古代思想的归纳总结,我国古代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义如下。
首先是人治。
人治是由先秦的儒学家们首先提出。
《中庸》以周文王、周武王为例,认为仁政的实施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贤德,因此圣贤的统治者成为“人治”的核心要素。
他们认为管理者的位置只有仁德的人才能胜任,因此要求举荐人才的时候只看公义而不看亲疏远近。
孟子认为,每隔五百年必然有圣明君王的出现,我们只需等待;荀子则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而没有一直能奏效的法律,并且将“礼”和“法”相提并论,认为正如天地孕育出了生命,礼仪一个国家社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开始。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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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
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
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
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
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
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
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
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
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4.在法律权威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
……而“人治”则往往否定法律至上,甚至以践踏法律为乐事。
只要“人治”之“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抛开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或冲破法律的界限,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已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法治与人治的不相容性或排斥性;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实行人治就会废弃法治。
*****************************************4、简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价值见附件1。
由于此附件用pdf转换为word时频繁出错,再加上各位童鞋催稿太紧,没有办法再加尝试,只能以图片文档上传,有条件的可以再转换,或者直接打印。
BS ps,太占内存。
***************************************5、论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
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
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见”。
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
其次,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
3、法律至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对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及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平衡。
其次,要对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权利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并达到平衡。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调节器”即法律,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才能长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
20余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应归功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权威的不断加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表达了法律至上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具体诠释了法律至上的具体含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认识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
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
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
如何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一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一要实现法治,确立法律至上。
要确立和实现法律至上,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至上规定。
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序言未段还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笔者建议在以后修宪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原则,并使所有规定系统化,在宪法和法律中更加彻底地贯彻。
2、切实保障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法律至上内在要求,是法律至上得以确立和维系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无审判独立,则无法律至上。
审判独立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审判机关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甚至包括立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权力,可称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或外部独立。
二是法官审判案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可称为法官的独立或内部独立。
3、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强化法律意识,首先要有现代法意识,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在普法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
再次,注重在法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在实践中养成的,“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
”在我们国家,当我们谈到家乡发展得怎么样、学校发展得怎么样等问题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我们家乡有个好领导,或是我们学校有个好校长;在美国,老百姓对政治人物更多的是调侃,他们更关注的是,医改法案、能源法案等等能不能通过,该不该通过。
这其实就点到我们和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之处,法治与人治。
西方的法治社会现今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以至在当今世界独领风骚,其实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成长和学习的过程。
古希腊城邦因其高度的法治文明和自由民主,而把周围的国家和民族都视为蛮夷。
其后法治文明便湮没在漫长的中世纪教会统治之中,但其精神不灭,随着文艺复兴而再次弥散欧洲大陆。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再次考验法治文明与自由民主,当时苏联国内则是大肆鼓吹他们优越的社会制度。
但是“法治社会”学习了,学习了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同时法治开始向保障社会福利倾斜。
而“人治社会”的成长进步,中国古代文明是世界的典范。
相对于古代日本幕府“武力人治”和中世纪教皇至高权威的“精神人治”,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以德治国和科举制度是一种人性、稳健而又兼具活力的人治社会模式。
到了宋朝,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都发展到了巅峰,政治上出现了法治分权,经济上积极探索商业文明以激活整个社会。
我们所熟知的“包青天”从一个侧面可以佐证当时的社会已经具有一定的法治文明。
其实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辉煌,其核心是在于实现了对权力的监督。
再看人治文明,换种思维考虑,孔子的儒家思想其实也是一种监督权力的手段,每个人的行为都被限定在一定的道德范围之内,这种限定其实就是一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