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1]13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1〕1362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0.04.17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0.05.15
【实施日期】1990.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7日批准,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90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积累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资金,并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快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立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基金从每年的节约用水措施补助费、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其他各项节约用水管理经费中提取,具体数额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基金使用单位偿还的基金本金和支付的基金占用金、基金超期占用金,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基金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使用年度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经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基金使用采取借款方式,借款业务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年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节能服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节能主体责任、摸清自身能源消费现状、深挖节能潜力,2020年我们组织了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的征集工作。
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公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13家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审核,现予以发布(见附件1)。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节能技改措施,切实形成节能量。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将对各相关单位节能技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事宜。
其中年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2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至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0万元。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实际支付额低于补贴标准的,补贴资金以实际支付额为准。
附件:1.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23日。
(财建[2015]161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12日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的申报1、每年10月初,由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下一年度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要求。
2、项目实施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相关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及各街乡可以将所属节能项目进行推荐,并在10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资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条件①项目实施单位在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符合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发展目录;③项目实施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④项目实施单位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⑤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所需提供材料①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②项目可行性报告;③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④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⑦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⑧财政补贴项目需提供效益评估报告、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⑨申请循环经济试点奖励单位需提供国家、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相关证明。
二、项目的初选1、每年11月,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选。
11月底前,将初选合格的项目列入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朝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朝政发〔2014〕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2.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首都核心功能,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督导。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优先保障当期重点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京财经一〔2015〕1447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1447号各郊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确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远郊区、县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一、补助范围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远郊区、县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将原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5.5万元/蒸吨、20蒸吨及以上10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不再采取差别补助标准。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吨2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财政根据实际工程经费需求预拨70%,待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有关要求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验收的改造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京财经一〔2008〕1115号•【施行日期】200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1115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三条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北京市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给予的综合性奖励资金以及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综合示范奖励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按照“计划先行、集中财力、统筹安排、保障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用于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复的《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包括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推进工作中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健全“内涵促降”能力,建立长效机制,以及既有政策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一)节能量及碳排放交易试点。
(二)PM2.5污染综合防治。
(三)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
(四)节能环保产业培育,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示范及推广项目。
(五)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监察、信息化等基础能力体系完善和标准化提升建设项目。
(六)节能减排标准、机制、政策的研究制定。
(七)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
(八)符合国家和本市现有支持政策,但既有资金渠道未覆盖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降碳减污的源头措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本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多年来始终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市能源运行特点,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大力倡导全民行动,以科技和专业服务为依托,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保障,以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用能单位三方责任,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2019年至2021年两年平均下降5%左右,2021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250万吨标准煤左右,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绿色北京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要带头采取更严格、更精细化的节能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京发改[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07〕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意见》条款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目录一、北京市能源与节能工作现状(一)能源基本状况(二)节能工作基础(三)节能面临问题二、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工作目标三、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一)积极促进结构布局优化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优化公共资源配置3.推动产业集聚发展4.大力调整能源结构5.优化能源输配网络(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1.深化政府机构节能2.抓好工业企业节能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4.加强交通运输节能5.引导商用民用节能6.优化农村用能结构(三)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1.加强节能科技攻关2.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3.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四)制订政策深化改革1.完善能源价格机制2.落实能源税收政策3.完善节能融资体系4.实行节能奖励制度5.推行合同能源管理6.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五)强化政府节能行政监管1.建立评价考核体系2.强化节能评估审查3.加强能源统计监测4.实施能效标识管理5.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四、配套保障措施(一)加强节能组织领导(二)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三)加大节能宣传教育一、北京市能源与节能工作现状(一)能源基本状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48号4月15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管理、供应、使用等多方面节约能源,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决定全市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以市经委、市计委等有关委、局和各供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管理的措施、制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全市用能节能的监测、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四、市节煤、节电、节油等专业节能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设在各供能部门负责全市专业节能的管理机构,在供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业务上受市节能办领导。
其主要职责:(一)执行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制订专业节能规划、计划、规定专业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对专业的用能节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节能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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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五)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
(六)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以奖代补。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第二篇: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
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xx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1、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
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