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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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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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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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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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一般情况下都是一请示一批复,一个问题一请示一答复,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xxxx〕303号)收悉。
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xxxx〕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xxxx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2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近日,xx、xx等市先后就xxx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能否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问题请示我委,综合起来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xxxx】6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xxx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
而xxxx年9月29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的规定,只需"如实介绍",而并非"不予列入候选人"。
对于xxx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在作为有关候选人时应当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二是xxxx年以来非婚生育一孩、不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生育二孩、非法收养子女等三种情况,能否列为相关候选人。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适用《决定》和《条例修正案》的问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也应当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表率。
发票工作总结
发票工作总结篇一:税务会计工作总结范文xx-x这一年即紧张有序又充实。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现将本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在日常会计业务中,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
平时审核原始凭证、整理原始凭证,安排有关人员出记账凭证,并对所出凭证进行检查、复核,对不正确的记账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对其他同事不懂的地方耐心讲解。
负责三级成本账,独立核算成本,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登记各账本。
今年由于场所整体搬迁和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有所加大。
除了完成公司的账务,还同时兼顾银行往来工作及其他业务。
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讲报酬,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
在独立核算成本时,月末提前提醒有关人员做准备,在计算产品成本的时候,每次都把所以资料带回寝室去做,常常做到深夜,并且这些在考勤上是没有体现的。
在9月劳动局进行生育保险的检查,配合人事部更改凭证、账本等,一直加班到凌晨3点半以后才离开公司。
其他部门需要有关资料,及时提供。
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在发票管理方面,随时查看发票剩余量,提前准备购买发票所需资料,掌握购买发票的银行卡余额。
根据市场部的需要,及时购买和进行增量,及时进行发票填开。
对已经填开了的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保管好所有的票据。
在一些税务系统方面,独立做税务的纳税评估预警系统,负责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验票,开票系统的抄税,纳税系统里面的发票存根明细和抵扣明细的输入,到税务大厅抄税报税。
独立做企业纳税评估检查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报销单据规范办法
报销单据规范办法报销单据规范指引1.为了加强报销费⽤的监控管理,保证公司的费⽤开⽀能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提⾼公司的整体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2.报销单据的填写要求:费⽤报销单必须⽤蓝、⿊⽔笔或中性笔填写,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所写内容必须与所附发票相符。
如属于替补发票,⽤铅笔标注实际业务内容,⽅便审批领导签阅,⼊账时需要擦掉。
招待费的敏感内容也需⽤铅笔填写。
3.报销单据的粘贴要求:报销单据必须⽤胶⽔粘贴附件,不得使⽤订书针、⼤头针、回形针串别。
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做退回处理。
各种单据粘贴必须整齐、牢固,单据的粘贴应保证财务⼈员⽅便复核报销⾦额、核实票据真伪、装订凭证等后续⼯作。
4.各种车票据的要求:各类长途飞机、车、船票均须有发票专⽤章,票⾯⾦额清楚。
背⾯应有经办⼈签名、⽇期、起⽌地址、。
超过报销标准票据须经董事长批准。
5.其他票据的要求:1)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写发票、机打发票)必须为新版通⽤发票,旧版发票⼀律不予报销(后附税务局相关通知)。
2)报销发票应当清晰记明公司名称,(单位名称必须全称,否则视为⽆效。
公司名称如有变动,报销发票填写公司名称随即变动)、开票⽇期、货物名称、型号、单价、⼤⼩写合计⾦额、开票⼈签名、开票单位发票专⽤章和当地税务局机关的发票专⽤章。
所有的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视为⽆效。
3)住宿费发票正⾯必须有出票⽇期、⼊住和退房⽇期、住宿费⽤项⽬、单价、总⾦额、出票⼈签名及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章等。
4)电话费⽤必须凭邮电部门开具的有效发票为报销凭证。
5)发票遗失等⽆发票报销需写明原因并经董事长签批⽅可报销。
6.所有收据⼀律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各类报销单据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7.报销⼈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予报销、罚款等处罚。
附件⼀⼭西省地⽅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为了进⼀步加强我省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提⾼纳税服务⽔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式样⼯作实施⽅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2年1⽉1⽇起正式启⽤⼭西省地⽅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现就我省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普通发票换版时间我省地⽅税务系统新版普通发票换版⼯作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试点推⼴,2011年为发票换版⼯作过渡期,新版普通发票和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2012年1⽉1⽇起,新版普通发票正式启⽤,旧版发票停⽌使⽤(暂时保留发票除外)。
新版普通发票简介
格有5个:57mm×127mm、57mm×152mm、
76mm×127mm、 76mm×152mm、
76mm×177mm。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由用票单位选择一 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 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 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也可以选择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9年以09表示)。
第8位为发票类别代码,编码规则: 2为通用机打
发票(平推式),包含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
销售统一发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银行代收费
业务发票等;3为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为通 用手工发票;5为通用定额发票; 6为印有企业名 称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7为印有企业名称通 用机打发票(卷式)。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 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
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开发全省网络开具和
认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积极推广网络发票,全
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
规格 说明 适用于工业、商业、修理修配、收购业(各市除总局制定 特殊票种外,只能选择此规格发票)其中:农产品收购四 联代码为:137101020074;粮食收购四联代码为: 137101020084;其他都为三联137101020043
一联每卷 100份 一联每卷 100份
个体户1371010300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四川省,机打发票,管理服务【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5-02-27【实施时间】2015-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定,现就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打印二维码。
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打印其纳税人识别号(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二、对于发生零星业务、开票量少、开票金额小、不具备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以及按次限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通用机打发票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系统开具打印发票。
三、对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如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应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发票开具明细信息。
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税控器具采集纳税人收银信息。
四、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手续。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实行按次领用、按次申报纳税方式。
五、纳税人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的,以及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配发发票取得经营收入的,如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次限量供应并辅导开具。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热点问题39问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热点问题39问⽇期:2019.9.26来源:四川省税务局1、⽣产型企业的出⼝退税,是否也在此平台进⾏退税勾选?是的。
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产企业通过“退税勾选”模块进⾏退税勾选,不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产企业需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退税。
2、如果取得的发票属于⾮应税项⽬,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不抵扣”功能后,后续本张票是否会存在滞留票情况?不会。
3、逾期发票是指什么?逾期发票是指未按规定期限(360⽇内)办理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认证、确认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稽核⽐对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应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执⾏。
4、退税勾选与代办退税勾选的区别是什么?退税勾选是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办理出⼝退税勾选时使⽤的模块,代办退税勾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业务代办出⼝退税业务时使⽤的模块。
5、是否可以在⼀个征期内进⾏多次“勾选认证、统计、确认签字”三个程序,最终可抵扣范围为多次勾选后合计数?纳税⼈每个属期内⽀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申请统计、撤销统计、签名确认、撤销签名(未完成申报之前)等操作。
最终可抵扣范围为最后⼀次“申请统计”加“确认签名”后的合计数。
6、本⽤于抵扣的发票误选⽤于退税,或本⽤于退税的发票误选⽤于抵扣的,可否撤销勾选?可以,在当前申报期内且未申报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已申报或过了申报期的,参照“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7、是否需要逐张点击发票才能查看销⽅是否为失联、⾛逃企业?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已失联,在抵扣时是否会提⽰?(1)需要逐张点击发票的“查看明细信息”列才能查看销⽅是否为⾛逃失联企业。
(2)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已失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页”下,系统会提⽰:“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进⾏相关处理!”“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出⼝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进⾏相关处理!”“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出⼝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进项税额转出处理!”8、什么情况下会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单张发票记录的购进货物和服务有部分是按政策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
卷式发票保管条例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要求,我省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需求,四川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原有的4种基础上新增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将在原有41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车专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8种规格的普通发票。
现将增加后的发票票种情况公告如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四、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一)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
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基本联次:1联;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
发票式样图:(略)2.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和式样。
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160mm×63.5mm;基本联次:1联(含副卷);防伪措施:(1)纸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0]2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启用的票种规格和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除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普通发票统一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四川国税系统暂时不启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1)发票规格。
总局确定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无法实现机具连续开票);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
使用平推式冠名发票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上述4种规格中任选1种;统一式样平推式发票(含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发票)规格选用210 mm×139.7 mm、241mm×177.8mm(出口货物专用)。
粮食收购发票统一由原来的手工票改为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或用票单位根据打印规范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控收款机须知
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须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26号)、《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精神,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我局将于2010年10月起发售2010版普通发票,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
请纳税人按以下步骤办理税控收款机机型选购、人员培训、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发票领购、使用管理等相关事项:一、选购机型(一)使用条件: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在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需要到国税局履行税务登记报到手续后办理。
(二)选购地点: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红都商务中心五层,工人日报社院内)咨询电话:64155500(三)选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具体日期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四)机器价格: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实行统一定价。
税控收款机由纳税人自行选购与其经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购买款项(转账支票、现金均可)3、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3种表格(此3种表格可以在网上下载,网址: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链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页下载)。
二、培训购买机器后,根据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培训通知单》的要求参加培训。
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
三、领购发票(一)设备安装成功后,即可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票证中心领购机打发票,领购机打发票前需到所属税务所发票验旧窗口(或专管员处)将原手工发票验旧、缴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2.03•【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2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发票分以下四种:(一)甲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二)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三)丙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有其他经营收入的个人;(四)专用:适用于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格式和监制章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印刷或批准印制,并在票面右上方套印四川省××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
甲、乙、丙种发票每套三联,专用发票每套四联,确需增加联数或栏目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联为红色。
第六条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
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或自印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10]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配合我省机打卷式发票的全面推行,切实做好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省局决定从2010年4月起,在全省国税系统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企业中推行应用“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简介推行应用信息采集系统,要求推行应用企业按照省局统一要求,从本企业收银系统或财务软件中自行采集卷式发票开票信息并形成XML电子文件,通过省局外网门户网站“卷式发票信息采集”栏目上传到省局。
各单位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省局开发的“机打卷式发票查询系统”,对推行应用企业报送的卷式发票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以进一步强化对卷式发票推行企业的税源监控。
由于上传时引入CA认证,保证了推行企业上传文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为实施“信息管税”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推行步骤(一)资料发放。
各推行应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推行应用企业发放《单位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见附件2)、《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3)、四川CA数字证书USBKEY驱动(见附件4),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申请表,各地信息中心负责向推行应用企业解释《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
(二)CA数字证书申请。
推行应用企业应以邮寄方式向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完成CA数字证书申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
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
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有关发票使用时效及核销的通知
关于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使用时效及发票核销要求
的通知
各部门、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总函〔2016〕192号对发票使用时效、发票存量管理及发票缴销问题的规定,现有关发票核销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凡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后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财务一律不予核销;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地税局监制“的发票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核销完。
二、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地税局监制以上类型发票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日后,除“财政监制收据”外,其它无“国税局监制”字样的发票一律为无效发票,不予核销。
三、营改增企业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样式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为有效发票。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仍可以核销。
五、除餐饮、旅游门票等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类型发票原则上一律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可到地税局申请代开专票,开票信息可直接向财务索取。
以上有关发票核销的通知,请**各部门、**分公司下发执行!对本通知如有不明之处,请向财务总部咨询。
**财务部
2016-05-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标 签】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9﹞76号【发文日期】2009-07-09【实施时间】2009-07-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改变商品批发零售中普遍存在的不索票、不开票的现状,遏制制售假发票,减少乱开票,促进全社会提高对发票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商业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卷筒式普通发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推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凡我省范围内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商场、超市、医药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除团购发卡销售外的全部销售收入,2009年10月1日后应全部向消费者出具机打卷式普通发票。
属于团购发卡销售的销售,企业可以使用目前的手写版发票,也可以使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加强调研。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深入调研,摸清辖区内拟推行卷式发票的商场、超市、医药等零售行业一般纳税人户数、使用收款机收款户数、使用卷筒票规格、年使用量等情况。
特别要了解企业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基本功能,如能否实现日累计、月累计、自动清分现金及信用卡、购物卡消费、电子数据能否有效存储5年、能否通过介质存储电子存根数据等情况。
认真研究推行卷式发票主要问题和障碍,解决好卷式发票实现机打涉及的技术问题。
2.广泛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推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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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10﹞172号
【发文日期】2010-06-29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
(
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
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满足《》(国税
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
(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凡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时,将其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要按照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开具要求,规范打印卷式发票,且应逐笔开具。
开票软件不符合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具要求的,应及时修改调整打印软件,并将修改开票软件的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2号)的要求,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附件1)。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将卷式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五)纳税人要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并报送开具卷式发票的数据,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应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进行处理。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七)需使用冠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有关要求执行。
四、电子存根数据的采集报送
(一)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情况,各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要严格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照《》(川国税
函﹝2010﹞75号)规定,做好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二)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要按照《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的要求,按月从本企业收银系统或财务软件中,生成规范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XML电子文件,于每月1至15日内通过省国税局外网门户网站()“卷式发票信息采集”栏目,上传上月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前使用机打卷式发票且通过CA认证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纳税人,其报送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方式不变。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申请CA认证,其开票电子存根数据报送要求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在每月填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时,要承诺报送的普通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当月报送的普通发票开票电子存根数据的金额汇总数与填报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中合计数一致。
(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前,应将采集开票信息的各项要求告知纳税人,指导其正确上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申请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纳税人的审核,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得批准使用机打卷式发票,改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
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开具机打卷式发票,督促纳税人自觉完整准确地采集和上报开票数据。
(二)为了便于省局及时了解掌握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数量,各市、州国税局要将本地区新增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名单,在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前及时上报给省局(征管处),填报《新增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报告表》(附件2)。
(三)各市州局要积极督促县(市)区国税局完善机打卷式发票管理的机制和制度,以信息管税理念为指导,充分利用纳税人上报的数据信息开展相关分析,定期核查纳税人开具机打卷式发票以及开票数据的情况。
对不按规定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不按规定报送开具卷式发票的数据,漏报开票数据或擅自更改开票数据,经核实事实存在的,视其情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
同时,对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doc
新增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纳税人报告表.doc
关联知识: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