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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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关于拟建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申请
肥西县教育委员会:
举办者,拟在培训学校。
一、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学,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我县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营造浓厚紫蓬镇文化艺术氛围,促进紫蓬镇文化艺术教育事业,进一步充实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办学层次和类别
学校为文化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
三、学科设置
学校拟开设音乐、美术、舞蹈、播音主持等课程,使用学校自编教材。采用面授方式教学。
四、办学规模
教室15个,教室平均面积20.5平方米。
五、授课时间
学校利用利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授课。
六、招生范围
学校面向全县招收4 -60岁学生。100 -300人次/年,每年度分三学期实施。
七、办学条件:
1、场地:学校占地近500平方米,美术用房4间,钢琴教室2间,声乐教室2间,其它教室3间,办公室1间,接待大厅1间,储藏室1间,卫生间2间。
2、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齐全,教室明亮,环境优美。
八、办学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及投资方式
本学校拟投入20万元作为办学资产。房屋租赁,硬件投入等办学资产来自投资人投入,其权属投资人。学校经批准设立后,每年追加投入10万资金,用于继续改善办学条件。
九、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经批准设立后,实行董事会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十、师资配备
学校拟聘6名教师。其中专职教师4名,教务人员1名。4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老师以上资格。待办学规模扩大,将扩大聘请专兼职教师及教务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法定程序,特申请举办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经**县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学,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教育委员会;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教育委员会。接受**县教育委员会和**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所在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者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由举办者***投入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美术、书法、舞蹈、器乐、播音与主持、英语、作文等文化艺术课培训。
第十条本单位办学规模:培训20—300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招生对象:4—60岁学生(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为主)。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县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法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按照出资额承担对学校的出资。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撤资。
第十三条合伙人(开办期间允许有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对本单位的发展承担责任;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理事会成员:肖明杨、陈杰、周游、丁磊。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下设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