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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

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深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发商 在 销 售 商 品房 之前 ,应 当合 理 确 定 销售 价 格 ,并 报 价 格 部 门 备案 ,明 码 标 价 销售 商 品房 ,确 需 调 价 且调 整幅 度 超 出 备 案价 格 1 % 的 ,应 当在 调 价 前 办理 备案 变 更 ;房地 产 经 纪 5 机 构应 当在 其 经 营 场所 公示 主 管 部 门发 布 的 房地 产 经 纪 服 务 合 同 示范 文 本 、服 务 内容 标 ; 流 程 、 收 费 项 目、计 费 依 据 隹和 和标 ; 隹: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未经 当事 人 书 面 同 意 ,不得 代 收 和 监 管 当事 人 支 付 的 任何 款项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不得 为 当事 人 规避 交 易税 费 签订 “ 阳合 同 ”提供 便利 。 阴
目标 任务 。加 大 淘汰 落后 产能 力度 ,力争在 三季 度前 完成 关停
落后 产能 任务 ,对未按 期 完成任 务 的地 区和 单位 严格 实行 项 目
“ 区域 限批 ”。严 控 高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 不合理 增长 ,年 内不 再审 批、核 ; 隹、备案 “ 高 ”和产 能过 剩行 业扩 大产 能项 目。 两
据介 绍 ,这 个 办法 分为 房 地 产开 发 经 营 、房 地 产 经 纪 、 房 地 产 估 价 、 房地 产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法律 责任 、总 则 和 附
则等 8 个部 分 。其 中规定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 必须 在 商业 银 行 设
立项 目资 本 金专 户 ,按 投 资 总额 的 1 %存 储 项 目资本 金 ;开 5
商品房市场 价格 的变动 进行监 测 ,对违 反价格法律 法规 的企 业进 行处罚 :工 商等部 门应 当加 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 、经纪和估 价机 构的不正 当竞 争和 价格违法行 为的监 管 ,并依 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监管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

本文将从房地产业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就业务规范、监管要求、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购房合同与公平交易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承载了双方的权责关系。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购房合同时应注重公平交易原则,明确房屋信息、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购房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购房合同内容的审核和监督,严禁以不合理规定限制购房者的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与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资金管理是确保房屋开发工程的质量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

同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遏制房地产泡沫和风险的产生。

三、商品房质量监管商品房质量是购房者的重要关切,也是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商品房建设和交付过程的监管力度,明确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房地产项目评估与监管房地产项目评估是确保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对项目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估,包括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建设进度等方面。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五、开发商行为规范与诚信建设开发商的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同时,加大对开发商的诚信建设力度,鼓励规范经营,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水平。

六、购房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渠道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是房地产监管的核心任务之一。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doc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doc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4)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4)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5)第三节房地产经营 (7)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10)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 (10)第二节经纪行为 (12)第四章房地产估价 (17)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 (17)第二节估价行为 (19)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 (23)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28)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第五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深府〔1993〕4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实施日期】1993.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深府[1993]441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

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是深圳市国土管理、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国土局向各行政区及街道办事处、镇派出的分支管理机构,按划定的职责实施对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用土地。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进行产权分成的行为的。

合作建房视同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已核准登记并领有《房地产证》的,可以与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条凡属减免地价款或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八条合作建房的出资方必须是在市规划国土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九条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教育、文化、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农村住宅用地;(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为非农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产只能自用或出租。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一、引言在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房地产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对经济的增长、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房地产业的复杂性和市场特征,监管和规范成为建立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促进行业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市场准入规则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至关重要。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房地产交易的核心是合同签订,而一些不规范的合同签订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因此,建立规范的合同签订流程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一环。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签订行为的监管,禁止经营者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

同时,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加强对消费者合同权益的维护,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核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合法经营的能力。

另外,要加强对开发商在项目规划、开发、销售等各个阶段的监管,严禁违规行为,如捂盘惜售、强制搭售等,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对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是一些不规范的中介行为却损害了消费者和市场利益。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明确中介服务的职责和规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对中介机构的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1989年7月13日深府[1989]2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

第三条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第四条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

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

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

第六条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6-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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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科学编织房地产市场监管之“网”--天津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印象 [J], 秉渌
5.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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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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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3
市民
本人是深圳一名10年的租客,想忠心反馈下关于深圳租房监管的建议:政府这次草案提到了很多租房的领域规范,这是很好的。
但有几点想补充建议:
一、特别是城中村租房租价问题,有些房东几个月就给你涨价一次,如何受得了,一来工资不涨,物价上涨,房租持续上涨,作为白领打工群体,如何不受罪?而此次办法并没有过多提及,如果房东随便涨租,如何举报,举报方式,电话,地址,快捷方式,都没有明确提到。二是如何定位随便涨租价的行为。政府是否能出台,从签订合同,3年内不能涨租?很多房东说,你爱租不租,不接受涨价就走人。多么霸道。还有,如果涨价,如何处罚,罚款房东多少钱,如何知道房东是否接受了处罚。举报的证据是什么。都没有明确。还有,如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不想规定租价涨跌问题,是否可以默认是3年内不得擅自上涨房租?之后每年涨幅不能过5%?还有租价的标准是多少?也没有明确,而且怎么网站查,一查便知,而不是隐秘的租价标准。租金问题办法只是很简单提及,但没有规范不得随便涨价的明细。建议好好保护城中村租客人的权益吧。
3、第三十九条【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意见:租赁房屋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栋物业中,由于位置、朝向、装修标准等不同,也会导致房租有较大差异。如日后大力推进租售同权,不同配置的出租房(如是否带学位),其价格必然存在较大差别,恐难以一概而论。
第三十八条【合同备案变更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或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意见:“对于进行统租经营的企业而言,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较多,签订时间无法统一,“15日内”期限较短,建议以30或45日为宜。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第一条经营主体
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2. 开发商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项目规划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2. 开发商应当组织相关专业团队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用地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

2. 开发商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合理配置建设用地,并妥善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房屋销售
1. 开发商应当依法进行房屋销售,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2. 开发商应当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并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材料给购房人。

3. 房屋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第五条售后服务
1. 开发商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并解决购房人在合理范围内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2. 开发商应当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修复和维护房屋质量。

第六条监督检查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开发商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违规处罚
1.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销售、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为《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定,开发商和购房人应当共同遵守,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简版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简版

《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房地产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引言房地产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城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混乱现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和市场秩序,房地产场监管办法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1. 开发商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 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时,开发商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规划、资金证明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公示开发项目的信息。

二、开发项目管理1. 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应进行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许可证申请等。

2. 开发商应当对项目进行规范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保证项目质量。

3. 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标准、价格和交付时间提供商品房。

三、销售行为规定1. 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2. 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3. 开发商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问题和纠纷。

四、资金监管1.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销售所得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约定用于项目建设。

2.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建立资金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或占用购房者资金。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房地产场监管办法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法规。

通过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规定,能够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城乡建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或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的一定幅度时向主管部门履行的价格告知。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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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第九十二条,最小出租面积的规定真的是为什么承租方考虑的吗?自己公司有宿舍居住,只是不是住宅用途,不能申请学位,就要人花1000元租个农民房申请学位用来,现在又要求每人住宅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这是不把我们榨干不罢休吗???
这是要把打工租房的逼死节奏吗?工厂打工住公司宿舍,奈何宿舍无房产证加上土地属性:工业用地。小孩上学无奈每月掏钱1000元租个单间,登记了居住信息,准备明年用来申请学位,奈何又出这个政策人均租住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这是还嫌我们掏出来的太少?我看如果通过,是不是明年幼升小就开始限制住房面积了,真能坑老百姓!小孩读个书真真难条【预售条件】第一款第(二)项表述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第一款第(三)项表述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议统一为后者。(二)监管办法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住宅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以及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二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议明确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对该示范文本进行修改。(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建议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增加应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的内容。(四)监管办法第十五条【销售精装修商品房公示要求】要求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第十六条【样板房效力】要求对“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建议统一表述。(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同时报送备案。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建议将该内容在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合同备案】中予以明确。(六)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建议修改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七)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租赁合同】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议修改相应表述。(八)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和信息申报】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议统一表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议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九)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业务”,建议将“应当在本市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修改为“应当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四款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而第四十三条【经纪机构备案】第二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十一)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示】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除公示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公示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办法第四十条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参照上述规定,建议把“本市”删除。(十二)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通过合同欺诈、签订霸王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押金”,建议修改为“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押金”。(十三)建议增加“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将房屋转租给承租人”的内容。(十四)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经纪机构备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建议将“本市”删除。(十五)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备案】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资格,建议修改相应表述。(十六)监管办法第四十八条【告知义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议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七)建议增加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费的上限的限制。(十八)建议明确项目范围内诸如地下室等未分摊给买方的建筑面积、设施、空间的所有权益及未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设施、空间的权属。(十九)建议明确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可以批准带精装修销售的规定。(二十)对于房屋预售,建议增加毛坯验收阶段,即购房者可进行毛坯验收和带精装修验收。(二十一)明确购房者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并明确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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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
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办法严格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签订“阴阳合同”罚款5万元
办法规定,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针对当前二手房买卖中盛行的“阴阳合同”,办法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同时,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也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等。

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办法严格要求,他们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不得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实施情况要看执行力度
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介绍,办法的出台历时一年多,经过征求多个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修改才得以成文发布。

王锋说,其实,上世纪90年代,我市曾经制定过房地产管理有关条例。

但是,随后的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出台相关行政许可,在此背景下,我市对已有的房地产管理条例进行了废止,从而导致深圳的房地产监管陷入了空白。

“这一办法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


王锋表示,办法的制定,也是在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许多现实问题的情况下,经过多年的总结之后,深圳在市场监管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创新,将成为我市打击违规销售、惜盘捂盘、中介违规炒房、无资质经营等行为一个有力法律武器。

特别是在特区内外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市还将会进一步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房地产监管进行进一步创新和探索,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深圳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王世界认为,从常规上说,办法明显会对三级市场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近期二手房交易出现火爆的现象,成交量也会有所上涨。

长期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打压“阴阳合同”,但具体的情况还要看该办法是否能够严格执行。

如果一个文件出来却没有办法执行,那只是一纸空文。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新方案”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在深圳成为历史。

市场反应
是否停签“阴阳合同”目前还说不准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景田片区的中介地产了解情况。

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前来看房的市民明显增多,可能是受“阴阳合同”将取消的传闻影响。

他介绍,一套80平方米叫价约160万元的二手房,签“阴阳”合同就可以按照以前20多万元的价钱过户,只需要交纳几千元的税费,足足能够省下十几万元。

他说,现在交易二手房时签订‘阴阳合同’是司空见惯了,干这一行的都是这么操作的。

该工作人员认为,如果9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严格执行的话,“阴阳合同”就比较难操作了。

毕竟若被查出来了,要罚5万元,好几个月都赚不回来。

另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虽然有新规定,但是遏制程度和执行力度到底是怎样,目前还说不准,行业惯例一时半会也不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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