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

合集下载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以及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现将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1.已建设施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对各地设施投运情况的掌握,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56座,焚烧厂32座,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1座),处理总能力 6.13万吨/日。

2015年全年新(改扩)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1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7510吨/日。

2.设施运行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共清运处理生活垃圾1667.4万吨,无害化处理1663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74%。

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各类设施处理垃圾情况见附件1、2。

3.在建设施情况。

根据各地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及日常监管情况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7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在建(见附件3),其中,卫生填埋场1座、焚烧发电厂6座;总设计处理能力6010吨/日,其中卫生填埋310吨/日、焚烧5700吨/日。

目前,宿迁市(二期)以及滨海阜宁、宝应、高邮、泗洪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有部分项目已准备开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苏府[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

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令第 87 号《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市*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长阎立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苏州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技术指引

苏州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技术指引
2.9 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标准详见《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 备配置标准》。
2.10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施设备参考样式见附录 A 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选址与规模 3.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
圾转运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集。
3.2 总体布置 3.2.1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 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置应从综合性功能使用区域进行划
分、流程合理、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3.2.2 转运站的建筑外观、色调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应利用 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
3.2.3 小型转运站的主体及辅助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 近的建筑物的一侧。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设置通风除臭装置。 2. 站内应考虑垃圾运输车辆回转场地。设置远程实时视频 监控装置。 3. 站内应设有电动车充电停放场地,并配备相应安全防火 措施和设备。 4. 实行以桶换桶区域的转运站可设置洗桶点,配备清洗设 备。 3.2.4 中大型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 要求。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布局通风除臭装置。 2. 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 作业场地面积。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 场。 3. 设置远程实时视频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 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 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运输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因条件 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引言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逐渐成为了越来越多城市的发展策略之一。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转运站能够高效、环保地运作,制定一套严格的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为主题,全面评估其深度和广度,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读者参考。

2. 背景介绍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是一项集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项目。

其目标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生成地转运至处理中心,经过分类、压缩等环节,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提供可再利用的资源。

然而,由于垃圾转运站的特殊性,其建设标准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高质量。

3. 建设标准的内容(1)场地选址与规划:在选择垃圾转运站的场地时,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容量扩展空间等因素。

还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合理,减少交叉污染。

(2)设备与技术:垃圾转运站需要配备适用的设备和技术,以实现高效的垃圾分类、压缩和转运。

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国内先进的技术支持,以确保运转效率和环保标准的达标。

(3)运营管理:建设标准还包括了运营管理方面的要求。

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 个人观点与理解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对于推动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问题。

建设质量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是当务之急。

我个人认为,建设标准应该不断提高和完善。

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场地选址方面的研究,将生活垃圾转运站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实现最佳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效果。

设备与技术的更新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如引入智能化设备和先进的处理技术,以提高转运站的处理效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行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

然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垃圾与废弃物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垃圾,苏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以确保城市建设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行为。

第二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宗旨在于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三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建筑单位应当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分类。

第四条建筑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设施,保证建筑垃圾可以及时分类整理。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置第五条建筑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

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合法处理站点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规处理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超范围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暂停施工活动。

第八条对于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规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条建筑单位应当充分意识到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结语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发展方向转变,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单位和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垃圾管理环境,为城市的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环节,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和处理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现就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标准进行如下规定:一、选址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选择在城市边缘或者人口稀疏地区,远离居民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减少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2. 选址应考虑周边交通便利程度,确保垃圾转运车辆能够顺畅进出,避免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二、场地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场地面积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垃圾处理量确定,确保能容纳足够数量的垃圾分类和转运设施,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2. 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避免雨水积聚和垃圾浸泡,影响环境卫生和设施使用寿命。

三、设施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配备垃圾分类区、垃圾转运车辆停放区、垃圾转运设备等必要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和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防臭、防渗透、防腐蚀等材料和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环境保护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垃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应配备相关环保设施,如垃圾渗滤液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备等,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五、安全管理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应配备相关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问题。

六、管理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确保垃圾分类和转运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垃圾处理受阻。

七、宣传教育要求。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能力。

2. 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和处理习惯。

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操作方案(图文详解)

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操作方案(图文详解)

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操作方案中转站分类及设备类型简介,中转站根据规模和运作模式进行分类。

一、按处理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大型分为I类和II类:I类的设计准运辆≥1000,≤3000(t/d),用地面积≥15000,≤30000(㎡),相邻间隔≥30(m)。

II类的设计准运辆≥450,≤1000(t/d),用地面积≥10000,≤15000(㎡),相邻间隔≥20(m)。

中型分为III类:III类的设计准运辆≥150,≤450(t/d),用地面积≥4000,≤10000(㎡),相邻间隔≥15(m)。

小型分为IV类和V类:IV类的设计准运辆≥50,≤150(t/d),用地面积≥1000,≤4000(㎡),相邻间隔≥10(m)。

VIV类的设计准运辆<50(t/d),用地面积≥500,≤1000(㎡),相邻间隔≥8(m)。

二、按压缩方式划分压缩方式可分为直压式和预压式。

如果再细分的话,又可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

一般来说说直压式基本上都是水平式,但预压式又可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

一般中大型压缩中转站以预压式为主,中小型压缩中转站以直压式为主。

1、水平直压式水平直压式主要有:连体式水平压缩箱中转站(可单机也可多机位组合建站)、地埋式;水平压缩箱中转站(可单机也可多机位组合建站)、上料水平压缩箱中转站。

1)连体式水平压缩箱中转站(地面站)2)分体水平直压式垃圾站:(地面站)3)分体水平直压式垃圾站:(地下站)2、水平预压式水平预压式主要有:单机地埋式小型预压式水平压缩中转站、大中型预压式水平压缩中转站(一般一个供料机构配套4-5个垃圾转运箱体)。

1)单机地埋式小型预压式水平压缩中转站2)大中型预压式水平压缩中转站3)垂直预压式中转站:单机位或多机位侧翻式垂直压缩中转站三、中转站组成简介及布局1、一般单机位或双机位的直压式垃圾中转站均不入级,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由多个垃圾中转站组成垃圾中转站群,适合于用地比较紧张或人口居住较密集区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苏府办[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61号)吴中、相城、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调研和借鉴外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终端综合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平台,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一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欠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一套管理运行制度,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范围”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三)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市场的价格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收费制度,把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纳入有形市场单独招标,解决收费与管理不匹配的问题。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二章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中。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分类处置设施,并保证建筑垃圾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第三章垃圾处置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沉淀池等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建
筑垃圾的;2. 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的;3. 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苏州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结束
以上为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本广大建筑单位和个人严
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谐。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杏秀桥环卫转运中心、停车场及绿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杏秀桥环卫转运中心、停车场及绿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苏州市保泽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苏保泽环〔2018〕26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我委曾以苏发改中心〔2018〕115号、〔2018〕167号文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调整。你公司委托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初步设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苏州立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审核(以编代审)。经研究,现对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二、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姑苏区冬青路西侧、长青路北侧,建设内容包括垃圾转运车间、综合楼等,用地面积为64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715平方米,其中,综合楼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077平方米;垃圾转运车间转运中心地上两层局部一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192平方米。项目按绿色建筑二星标准设计建设。建成后形成日转运生活垃圾600吨。
三、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9421.6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为8937.3万元,土地购置费4561.2万元,工程设备购置费为3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1186.6万元,预备费为668.7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817.9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多渠道筹措解决。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工程需实行招投标。
接文后,请做好相关审批手续,具备条件后组织实施。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项目代码:2017-320508-78-01-305627)
苏州市发改委
2018年8月29日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杏秀桥环卫转运中心、停车场及绿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29
【字 号】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前言本标准由___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___,起草人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环境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CJJ 47-1991中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中的条款,包括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387-199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J/T 16-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清扫、收集、运输、CJJ 47-1991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定义了城市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粗大垃圾)、垃圾收集车、垃圾转运车等术语。

4一般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同时,应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压缩、分选和转运,保证降尘、除臭、污水处理、灭蝇等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此外,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在垃圾转运站中,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持证上岗。

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必须满足生产要求。

生产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完好有效。

此外,必须具备完备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

为应对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制定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在垃圾进站阶段,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必须是居民生活垃圾,严禁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转运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苏建函城管〔2015〕75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5〕75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城管〔2015〕10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城管部门开展了认真细致排查,并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迅速进行整改。

现就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情况1、高度重视、科学组织。

各地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思想,突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迅速开展基本情况核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连云港市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排查方案,做到情况排查全覆盖;南京市、盐城市对辖区内填埋场、处置场逐个核实,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泰兴市在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及时报送查勘现场的工作动态和图片资料。

2、细致排查,摸清底数。

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和32个县(市)已上报统计数据,10个县(市)正在统计梳理。

根据已上报数据统计,全省各类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置场、工程渣土堆放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砂石堆场等共89个,其中,9处场所未投入或已停止使用,总占地面积约2900万平方米、现状堆放方容积约7957.21万立方米。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8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137号)和《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规划(2012~2016)》(苏府复〔2012〕90 号),结合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降低垃圾产量,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推进解决我市垃圾处理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手续流程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手续流程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手续流程:1. 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确定转运站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一)2006-12-14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编号为CJJ 47-2006,自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91同时废止。

本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社发行。

建设部3月26日1 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目录1 总则 (1)2 选址与规模 (1)2.1 选址 (1)2.2 规模 (1)3 转运工艺 (3)4 建设要求 (5)4.1 一般规定 (5)4.2 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4.3 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5 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 (7)5.1 环境保护 (7)5.2 环境监测 (8)6 运行管理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2 计量 (9)6.3 卸料 (9)6.4 填装与压缩 (10)6.5 转运容器装卸 (10)6.6 污水收集 (10)6.7 维护保养 (10)6.8 安全操作 (1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3)7.1 工程施工 (13)7.2 工程竣工验收 (14)8 劳动定员 (14)9 附图:转运站参考方案 (16)1总则1.1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管理,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1.2本手册适用于本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150t/d)建设与运行管理。

1.3转运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手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讯等方面的要求;5满足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若转运站选址于2.1.2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2规模2.2.1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2.2.2转运站的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乡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2.2.3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

3转运工艺3.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证垃圾物流转移顺畅;2 减少垃圾裸露及暴露时间;3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4垃圾分类转运需求。

3.2转运单元的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转运单元不应少于2个,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3.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

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 t/ m3;2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3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3.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2转运站应设置垃圾收集车进出称重计量装置,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应在收集车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设置进站垃圾收集车停车抽样检查区;3转运站应设置洗车装置;4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5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6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7 应有利于控制二次污染(如设置风罩、格网、风管等)。

3.5进站垃圾内不得混入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易造成压缩设备损毁的异物。

3.6转运站转运车辆和集装箱配置数量应满足实际转运量的需求,并考虑备用。

4建设要求4.1一般规定4.1.1转运站宜采用“平进低出”或“平进平出”布置方案。

4.1.2转运站主体站房宜设置屋顶绿化。

4.1.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布置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要求,宜采用框架式结构。

4.1.4转运站建筑结构应考虑大风、地震、大雪等自然灾害,并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针对性设计。

4.1.5转运站宜设置双向收集车称重计量系统。

4.1.6转运站应设置生产水加压系统。

4.1.7集装箱分离时应干净、无拖挂、遗洒及污水滴漏。

4.1.8主体站房车辆作业区宜采用金刚砂耐磨地坪或自流环氧地坪。

4.1.9主体站房压缩装箱作业区应设置自动快速卷帘门,与车辆作业区隔绝。

4.1.10转运站主体站房作业车间宜设置新风系统。

4.1.11转运站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J22的有关规定。

4.1.12转运站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规范及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4.1.13转运站应设置中央监控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4.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2.1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箱体地下提升方案,该方案不需修筑坡道,收集车在一层卸料,垃圾压缩装箱在地下一层完成,箱体通过提升,完成与转运车对接。

4.2.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用地紧张的转运站。

4.2.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站转运车回转区宜也设置在室内。

4.2.4主体站房作业区内墙面宜全贴瓷砖。

4.3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3.1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在地下一层完成,修筑地面至地下一层坡道,供转运车出入。

4.3.2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建设标准较高的转运站。

4.3.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车回转区宜封闭。

4.3.4主体站房卸料作业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及转运车作业区宜贴瓷砖到顶。

4.3.5转运站主体站房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

地下室屋顶宜设置太阳光导光系统。

4.3.6转运站主体站房地下室应设置防汛设施。

5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5.1环境保护5.1.1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5.1.2转运站应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5.1.3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强化在卸料大厅、卸料槽、压缩装箱作业区、污水收集处理区等关键位置的除尘除臭措施。

5.1.4转运站车间内臭气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5.1.5转运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5.1.6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和垃圾转运工艺,确定转运站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5.1.7配套的运输车辆应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5.2环境监测5.2.1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

5.2.2转运站运行前应进行转运站本底环境质量监测。

5.2.3取样监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5.2.4环境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和取样方法,样品的贮存及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CJ/T303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规定。

5.2.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5.2.6带刺激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化验、检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2.7化验、检测完毕后应关闭化验室水、电、气、火源。

5.2.8环境监测分析记录和报告应分类管理、归档管理。

5.2.9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大气监测采用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要求。

监测项目应包括飘尘量、臭气、总悬浮物和硫化氢。

5.2.10转运站应在站内污水处理排水口处设置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1渗沥液水质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2应根据当地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期每月监测苍蝇密度不应少于2次。

6运行管理要求6.1一般规定6.1.1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转运站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6.1.2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6.1.3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1.4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

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1.5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操作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6.1.6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6.1.7转运站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

6.1.8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

6.1.9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

6.1.10外来车辆和人员进站均应登记。

6.1.11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

6.1.12转运站应保持文明整洁的站容、站貌。

6.2计量6.2.1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6.2.2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地磅计量误差,并挂合格证。

6.2.3进站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运输单位和车号。

6.2.4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6.2.5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手工记录,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人计量系统,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