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第三方监测服务评分表(试行)(附表1-4)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5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5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琼价审批[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53号)(2009年10月28日琼价审批[2009]53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318号)规定,经审核,现将你们报来的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见附件)。
附件1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四川雄飞利通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沈阳神龙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半边天药业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得恩德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倍奇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贝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柏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明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正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1
CLFE8000
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
可检测CYP2C9、CYP2C19、CYP2D6、CYP3A4基因等。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基因组DNA,与质控品、阴阳性对照和内参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或杂交或测序等,进行基因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项(每个位点为一个计价单位)
355
2021年6月15日
2
NAFA0000
超声刀辅助操作
相关消耗:超声刀头、刀柄、连线等。
次
5300
2021年6月15日
3
311503023
心理咨询
次
200
2021年6月15日
4
5
6
7
填报人: 钟晓丹 联系电话:6620383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6.19
•【字号】琼计价格[2001]635号
•【施行日期】200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
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1]635号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的药品重新核定价格的通知》(琼计价格[2001]453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制定公布我省第三批第二次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各有关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表:《海南省第三批第二次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
高零售价格表》(略)。
医疗服务监督量化分值表 文档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
行护士管理职责
2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笑处
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5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5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
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六、七条规定的规则
2
医师开具处方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
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3
物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
监 包装物或者容器
3
督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动医
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 3 辆运送其他物品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 4
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
3
ofacuntbily,redsph.Sg-wk
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
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
达到消毒要求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
行无害化处理
3
购进消毒产品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3
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
3
排放废气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诊断报告,未经 2 名以上经资格认 2
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性
病
诊 疗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疗业务 4
监
督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三级主要责 3
任或二级以上次要责任)
医 医疗机构发生食疗事故(一、二级主 5
疗 要责任)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4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2]414号 2012年7月16日)三亚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呈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1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该院开展的712项医疗服务价格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等文件制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膀胱冲洗”、“持续膀胱冲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护理费、注射费和床位费基准价不准上浮外;手术类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5%,其余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0%。
该院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加收部分不上浮。
三、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为提升我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增强医药购销领域监管能力,促进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撤网、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结算等工作公平、健康、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第四章积分考核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六章其他异常预警处置第七章附则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增强医药购销领域监管能力,促进药品、医用耗材(限高值耗材,下同)挂网、撤网、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结算等工作公平、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琼医保规〔2019〕2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20〕1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130300001家庭巡诊含了解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指导疾病治疗和康复、进行健康咨询次1304 4.围产保健访视130400001围产保健访视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养、产后保健等)次1305 5.传染病访视130500001传染病访视含指导家庭预防和疾病治疗、康复次1306 6.家庭病床130600001家庭病床建床费含建立病历和病人全面检查次130600002家庭病床巡诊费含定期查房和病情记录次13077.出诊费130700001出诊费包括急救出诊主任、副主任职称人员次主治及以下职称人员次13088.建立健康档案130800001建立健康档案次13099.疾病健康教育或咨询130900001健康咨询指个体健康咨询次130900002疾病健康教育指群体健康教育人次14(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1401 1.尸体料理140100001尸体料理指尸体常规清洁处理及包裹,送至医院太平间;不含专业性尸体整容次140100002专业性尸体整容指伤残尸体整容次140100003尸体存放日140100004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药等。
[2011]37号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更改“说明”栏内容琼价价管琼价价管888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555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202020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101010666医院提供项目参照执行按医护人员数计价202020151515333555333特殊传染病人尸体料理加收100100100 50元808080302925302925。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318号)精神,为规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决定使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后,海南省物价局原印制的《国产药品价格备案申报表》、《进口分装药品价格备案申报表》及《进口药品价格备案申报表》同时废止。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必须按照《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此表可以复印或从《海南南价格网》上下载使用)。
三、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价格公示工作,并在《海南价格网》(网址:http://)上公布。
附表: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受理编号:金额单位:元┌──────┬──┬──┬──┬───┬───────┬──────┬──┐│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申报│主要适应症│新药证书及│批准││(包括商品名│││单位│零售││生产批件号│生产││)││││ 价格│││机构│├──────┼──┼──┼──┼───┼───────┼──────┼──┤│││││││││├──────┼──┼──┼──┴───┼───┬───┼─┬────┼──┤│ 年生产能力│本年│是否│专利起止日期│几类新│新药保│是│企业全部│企业│││预计│专利││药│护起止│否│药品年销│在职│││销│ 药│││ 日期│GM│售额│职工│││ 量│││││P ││人数│├──────┼──┼──┼──────┼───┼───┼─┼────┼──┤││││││││││├─┬──┬─┴──┴──┼──────┼───┴───┴─┴────┴──┤│生│企业││药品类型│海南省物价局价格处审核意见││产│名称│││││企├──┼───────┼────┬─┼─────┬─────┬─────┤│业│邮编││国产药品││核定零售价│││││││││格││负责人:││├──┼───────┼────┼─┼─┬───┼─────┤│││详细││进口分装││起│起│││││地址││药品││止│││││├──┼───────┼────┼─┤时├───┼─────┤│││联系││进口药品││间│止││ 年月日│││人、││││││││││电话││││││││├─┼──┼───────┼────┴─┼─┴───┼─────┤││经│名称││原价格审批文│经办人││││营├──┼───────┤号或备案编号│││││企│邮编│││││││业├──┼───────┼──────┼─────┼─────┤│││详细│││审核人│││││地址│││││││├──┼───────┤││││││联系││││││││人、││││││││电话││││││└─┴──┴───────┴──────┴─────┴─────┴─────┘生产经营单位:(盖章)说明:1、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需填写一份《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DIP分组报告国家医保研究院2021/08/23目录1. 目录说明 (3)1.1 目录结构 (3)1.2 核心病种策略方法 (3)1.3 综合病种策略方法 (3)1.4 病种分值测算 (3)2. 数据报送与处理 (4)2.1 数据报送情况 (4)2.2 数据清洗与处理 (4)2.3 解决措施 (5)3. 数据分组及统计分析 (5)3.1 整体入组情况 (5)3.2 核心病种 (6)3.2.1 入组情况 (6)3.2.2 与预分组目录比对情况 (6)3.2.3 辅助分型情况 (6)3.2.4 国家1.0范围外待新增核心病种情况 (7)3.3 综合病种入组情况 (7)4. 其他 (7)4.1 基层病种初步遴选结果 (7)4.2 日间手术初步遴选结果 (7)4.3 精神类疾病床日付费标准测算 (7)附表1 诊断编码章分类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6 适合开展日间手术的病种初步遴选情况 (8)1. 目录说明1.1 目录结构预分组目录包含各病种疾病诊断编码及名称、手术操作编码及名称、住院人次数、平均住院年龄、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组内变异系数(CV值)、病种分值(RW值)等。
目录中各指标项分为未裁剪和裁剪后两类,分别列出。
裁剪方法:按每组病例数大于15的组进行裁剪,采用分位数法,根据住院总费用进行裁剪,设置97.5%和2.5%为裁剪上下限。
DIP目录主要根据诊断和操作进行入组,各诊断编码章范围及含义见附表1。
1.2 核心病种策略方法按照“疾病诊断+治疗方式“进行病例分组,形成DIP病种组合。
确定病种组合例数兼顾病例入组率、病种变异系数(cv)与应用的便捷性、可比性之间的平衡,确定在病种下面以例数临界值的方式区分核心与综合病种,临界值之上的病种作为核心病种直接纳入DIP目录库。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国优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3]18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国优专家门诊诊
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185号 2013年4月2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国优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优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
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三、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优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表
附件
国优专家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表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7]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1号)
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公立医院参与海口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改办〔2016〕37号)规定,以及2016年12月25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根据琼医改办〔2016〕37号文件规定,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等省属公立医院参与海口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70%、政府补助25%、医院控制成本承担5%。
以2013-2015年平均药品差价为基数,结合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等因素,按照确定的补偿比例,提高5家省属公立医院诊查费、护理费。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评分表
评估报告
(10分)
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供当期和当年度评估情况的汇总分析报告,报告内容翔实、结构清晰、数据真实客观,能为医保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建议
不符扣10分
评估档案
(10分)
1.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各申请医药机构业务资料分项目收集、整理、建档,移交委托方保管
每缺失一项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5.服务团队评估工作开展期间须常驻苏州市区
人员培训
(5分)
1.评估前对所有项目执行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操守及评估形象等
一项不符扣2.5分
2.对所有项目执行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需通过培训考核方能上岗
评估纪律(15分)
原则要求
(5分)
1.全面、客观、公正
一项不符扣2.5分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标准
评分
评估保障
(25分)
实施方案
(10分)
1.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前,需向委托方提供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评估实施方案
一项不符扣5分
2.评估实施方案需包含人员配置、评估目标、时间安排、实施步骤、评价指标体系及工作纪律等内容
团队投入
2.独立开展委托范围内各项评估工作,并依委托方工作需要,适时配合相关评估工作
纪律要求
(10分)
1.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一项不符扣2.5分
2.评估实施方案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除特殊情况并报备委托方外,评估工作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程
4.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琼卫医函〔2018〕30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函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质控办)、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安宁医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函》(国卫办医函〔2018〕1139号),我委决定由省质控办负责开展我省第三方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一)评估对象。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安宁医院。
其他专题评估医院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另行通知。
(二)评估时间。
2019年3月底前,其中现场调查时间为2019年3月18-31日。
二、工作要求(一)评估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有关要求开展。
(二)省质控办统一组建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组长接受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组织的统一培训。
组建调查员队伍,并对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对现场调查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督导。
(三)省质控办负责做好样本医院的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做好相关工作经费预算。
经费由全省质控专项经费支出。
(四)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安宁医院要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专家组完成评估工作。
(五)评估方式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包括医院调查、医护人员调查、患者调查),结合医院信息系统开展评估。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荐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荐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琼价价管[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荐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20号2012年1月16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卫生经济学会,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为保证医药价格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医药价格评审工作质量,健全评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我局决定建立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原则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和全面覆盖相关学科的原则进行遴选。
二、遴选范围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社会团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医学、药学、医保、价格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医疗服务、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五)在临床医学、药学、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七)能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医药价格评审工作,按时参加医药价格评审会议;(八)在担任医药价格评审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或从事药品研发有偿咨询事务(含顾问);(九)能遵守专家评审纪律。
四、入库专家主要工作(一)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被评审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治疗费用等合理性做出评价;(二)对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三)及时反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有关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医疗、药品价格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其他相关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42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421号2012年7月16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评审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以下简称医药价格)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规范医药价格评审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论证作用,提高专家评审工作质量和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价格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医药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医药价格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本办法负责医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医药评审专家以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医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精通医药专业或价格专业业务,熟悉医药行业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成果运用流程图word
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成果运用流程图
附件2.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成果运用流
程图(试行)神、系统分析比对校验系统自动预警分析并在展示窗展示生产企业采购平台核查,通过一电、两函、三牌督促整改处理完结----预警消除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医保部
门初筛监测信息并分流处理对相关监测问题进行整改上报((如资质信息过期、价格异常等))对相关监测问题进行整改上报((如资质信息过期、配送异常等))对相关监测问题进行整改上报((如采购异常,议价价格异常等))定期推送第三方服务监测评分表监管平台信息:
预警监测预警信息::采购异常、配送异常、入库异常、资质过期、价格异常等信息医保部门复查、审核给予红、黄、白牌标识,信用标识,推送信息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继续整改数据抓取和分析数据推送和监管整改通过整改不通
过整改上报推送整改结果单位自查结果退回注: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省属医疗机构整改复查和审核工作;市县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整改复查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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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推送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月日
一级考核 指标
二级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总分值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按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协议采购率的 协议完成率 药品达到85%以上的,积20分;每减少5%扣2分,最多扣10分。 20
10
(20分)
被税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其他不良行为 的,近一年发生一次扣10分。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无相关行为的 10
积10分。
合计总分
100
评分建议
备注:此表由第三方监测系统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可登陆系统查看,账号密码将单独发放,本评分结果将作为集 中采购年终考核参考指标之一。
至监测数据推送日的时间段内,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采 购金额占比在110%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一个5百分点扣1分, 直到扣完为止。
5
(35分) 药品费用)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 占比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 量低于50%的药品品种达到90%的,积5分;低于90%的,每减少 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不足5%的按5%计算)
执行药品 集采规定 (45分)
30天回款率
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款支 付,凡30天内支付比例达95%的,积20分,低于95%,每减少 5%,扣2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20
得分
销售价格
按中选价格销售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积5分。在一个评分周期 内违反一次,扣5分。
5
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该通用名药品总采 购金额低于70%的药品品种达到90%的,积5分;低于90%的,每 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5
不良信息
违规采购行为
线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近一年发生一 次扣10分。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无相关行为的积10分。
5
定点医疗机构现阶
段药品费用占比 自集中采购落地之日,至监测数据推送日的时间段内,药品费
(阶段药品支出额 用占比在110%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一个5百分点扣2分,直到 20
/上一年同阶段药 扣完为止。
品支出额)
疗效近似的其他通
合理用药
用名药品采购金额 占比(阶段疗效近 似药品费用/上一 年同阶段疗效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