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规章制度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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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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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
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
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
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
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
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17c162e2bd960591c6774e.png)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67c44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d.png)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 参保单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现役军人。
第二节缴存基数1. 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缴存基数最低为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最高不得超过潍坊市最高工资标准的5倍。
第三章缴存比例与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10%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 残疾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节缴存期限1. 参保单位应当每月将缴存金额及时足额地缴交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参保职工应当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缴存金额,并在当月末前进行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 还购楼房贷款本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3. 出国定居或移民的。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 购买住房或支付房屋首付款的。
2. 还购楼房贷款的。
3. 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2. 擅自撤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 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第二节处罚措施1. 撤销违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2. 追缴违规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补偿。
3.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973108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eb.png)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
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东公委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规范异地贷款业务。
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设定附加条件限制。
三、取消二次贷款申请一年时间间隔限制。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不再设定时间间隔限制。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e36d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4.png)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4月8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cb5084e183d049649b6658a0.png)
2020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ba9743445901020207409cbf.png)
2020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9a5f25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e.png)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淄住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程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5957a3e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e.png)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缴存基数第二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决定,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职工调整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也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三章缴存比例第四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百分之十,单位缴存百分之十。
第五条计算缴存额时,个人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六条计算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企业为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缴存比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缴存方式第八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方式进行缴存。
第九条缴存方式的选择应当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休等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应当及时调整,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以及缴纳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职工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迁居城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购房资金紧张。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行为的监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或者拖欠。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5d1786c10912a21615792976.png)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6eaed3927d3240c8447eff9.png)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New policy document of Qingdao provident fund withdr awal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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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篇章2: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章3: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件文档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小泰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6ace9fbb14e852458fb57ab.png)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3d3b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7.png)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东公积〔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东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224元/人(即月平均工资8352元/人),确定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5056元。
根据现行省政府公布的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确定我市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191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因此,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6014元,即单位、个人各不高于300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即单位、个人各不低于96元。
三、其他事项(一)请各缴存单位及自由职业者在标准范围内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调整情况在本单位以适当的形式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bf41514afe04a1b171deb4.png)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b3e086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b.png)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济南市在市区内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文将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和住房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缴存对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缴存对象为在济南市范围内就业的职工。
对于与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职工,雇主应依法按规定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济南市实际情况,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
通常情况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的一定倍数。
3.提取条件与用途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用途。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还款或租赁等与住房相关的用途。
4.利息和账户管理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计算利息,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利息收益。
5.违规处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自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该管理办法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了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投入也刺激了济南市的房地产市场,推动了城市的发展。
五、总结通过制定并实施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淄住发〔2020〕16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淄住发〔202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0b06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6d.png)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https://img.taocdn.com/s3/m/493520f9e518964bce847c8e.png)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2月2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实施,三类人群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范围个体户也能缴存自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市开户缴存职工已达66万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25.97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撑职工住房消费、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归集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
比例单位不低于6%《归集办法》中确定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统一调整基数的,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省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工作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6%,不得高于12%。
催缴可上门督促缴存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归集办法》增加了有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内容,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督促、送达通知书、公告等方式进行催建、催缴。
另外《归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借鉴厦门、枣庄等地经验,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为缴存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职工和单位账户的封存转移、对账、查询和计息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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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费用咋缴存缴存比例确定后年度内不能更改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贷款咋申请按时足额缴存至少六个月,还得做出承诺方可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风险咋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公示《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
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相关条款约定,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借记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借记卡账户中余额不足,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逾期本息金额的0.21‰计收罚息。
办理用夫妻双方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 不论配偶账户内可用余额是否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起诉借款人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及其他措施。
“这些措施可采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工作人员表示。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公积金条件●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相关内容: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呢,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有哪些: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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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幼升小到高考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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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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