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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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效益。

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个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方法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方法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方法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一、建账方法(一)建账要求项目法人应从项目建账开始,经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经上保持一致。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功能就是要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以及为修改概(预)算定额提供参考资料。

要实现这种功能,就应做到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与该项目的概(预)算在核算口经上保持一致。

在建账时,设臵的会计账簿尤其是明细账如果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项目相吻合,形成对应关系,就能确保实际支出与概(预)算在口经上一致。

但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因为会计核算作为一种专门的核算方法,按《会计法》的要求,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应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账簿设臵必须遵循制度的具体规定。

会计科目与项目概(预)算在口经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全部满足一一对应关系,部分项目之间表现为“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关系。

如概算中的“预备费”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典型的“一对多”关系,其价差预备费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临时设施费”“设备投资”中所有因人工工资、材料或设备价格上涨及费用标准调整而突破定额有明细项目发生关系;其基本预备费与所有报经批准的支出项目发生关联。

而概算中“其他费用——建设及施工场征地费用”“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等又是“多对一”关系,两者同时对应“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投资——无形资产”(非行政事业单位)。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在建账阶段,因受会计制度的约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需通过决算汇总表进行调整。

现将概算费用构成与现行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之间的主要对应关系介绍如下:总之,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返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簿的设臵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经。

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内容指南

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内容指南

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内容指南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造成部分,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在办理手续之前,对本建设项目的财产和物资认真清理,及时而正确的编报竣工决算,它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技术经济资料,以便为有关部门制定类似工程的建设计划与修订概算定额指标提供资料和经验。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支出费用等。

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财基字【1998】4号关于《基本技术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颁布的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原国家建委发施字【1982】50号《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称之为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务资产情况及债务的清偿情况;3.资金节余、基建节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国家财政部印发的财基字【1998】4号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财基字【1998】49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填表说明》的通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编制,有关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6。

其中:1.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以下内容:⑴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审批表(附表—1)⑵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附表—2)⑶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附表—3)⑷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附表—4)⑸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附表—5)2.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以下内容:⑴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审批表(附表—1)⑵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附表—5)⑶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附表—6)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审批表填报要求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均要填报此表。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表说明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表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注: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基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3、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

填列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完整版)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与填表说明

(完整版)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与填表说明

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表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注: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基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3、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

填列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表说明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表二: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注: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基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3、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

填列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表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基建结余资金: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3、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

填列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2002-09-27 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法规》(财基字[1998]4号已失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法规。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施行日期】2003.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模板

基本建设项目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模板

**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单位:我们接受委托,对**单位编制的**(以下简称“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单位的责任是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单位**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工作要求(暂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单位**项目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计划和实施了审核工作,包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抽查会计记录、查阅文件、合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有关审核结果报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单位**项目位于**。

总建筑面积**,地上*层,建筑高度为**m。

该项目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项目总工期**个月。

2、项目批复情况该项目2020年XX月XX日,经**部门下达《**》(**号),同意**,批复项目总投资**0万元。

3、工程主要建设(供应)单位情况二、概算执行情况1、概算执行情况**项目批复概算投资为**元,实际完成投资**元。

实际总投资较批复总投资节约**元,节约率为**。

投资情况如下表:2、概算执行情况分析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较批复概算投资节约**元,节约率为**%,其中:其他费用批复概算为**元,实际投资**元,节约**元。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1、建设资金来源截至*年*月*日,该项目累计到位资金**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2、建设资金使用截至*年*月*日,该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元,待摊投资*元。

3、建设资金结存及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截至*年*月*日,该项目总投资**元,已支付**元,有应付款项**元,应付账款明细如下:四、工程结算审核情况**单位委托**单位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报告(报告号**)。

财务竣工决算报表

财务竣工决算报表
(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附表五 单位:元来自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中央、省级预算资金 项目 合计
小计 国债 补助
3
地方财政性资金
小计 镇(街 村上交 市财政 道)配 (自 其他 补助 套 筹)
7 8 9 10
省补专 其他 项
4 5
小计
单位 其他 部门 国债转 商业银 其他贷 拨款 资金 贷 行贷款 款
12 13 14 15 16


未归还贷款
基建 支出 资金 结余 合计 其中: 转贷
20
1
2
6
11
17
18
19
上报数 核实数

归还贷款 项目 合计 结余 资金 其中: 余额 转贷





归还投资各方(70%) 中央、省 地方财政 比例
32
备注
1=2+6+11+15+16=批准概 算 17=附表四合计数 18=1-17 21=用结余资金归还贷款数 23=18-21=24+29 24=23×30%=25+26+27+28 29=23×70%=31+33+34 30= 2 ÷(2+6+15 ) 32= 6 ÷(2+6+15 ) 31=30×29 32=32×29 34=29-31-33=35+36+37
建设单位留成(30%) 配套 设施 建设
25
合计
职工 奖励
26
工程 质量 奖
27 28
单位、部门 小计
34 35 36 37
合计 比例
29 30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含竣工决算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含竣工决算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表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基建结余资金: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一)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财政部(2002)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2002)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1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2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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