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权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第六章 民事权利
SUST
Law School
二、权利的限制 • 首先,权利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 • 其次,权利受社会物质关系的限制。 马克思:“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 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法定权利,其实质,只是对现存关系 的记载和认可。
SUST
Law School
• • • •
Law School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 放弃权利 • 转让权利 • 权利人死亡 • 权利客体灭失 • 除斥期间届满
SUST
Law School
第五节 权利的行使、限制和滥用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 、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 利内容的行为。 事实行为方法 + 民事行为方法 2、原则 • 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权利不得滥用 • 遵守诚信原则
SUST
Law School
《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 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 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的,该权利消灭。
SUST
Law School
•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SUST
Law School
三、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 根据义务主体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权利可分为绝 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 义务主体不特定,指除权利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及 个人,要求他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义务,即不作出 妨碍、破坏、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又称为绝对 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 • 相对权利,是指义务承担者是特定的。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三、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票据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
二、票据诉讼中的“禁止反诉”规则
第三节票据诉讼的审理
一、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
二、票据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三、票据诉讼中的证据
四、票据诉讼中的判决
五、票据诉讼的审理期限
六、票据诉讼中的判决后程序
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二十八章跨国诉讼程序
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
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诉讼的形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题库与答案
例题分析一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是非题:()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所以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
二、单选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会冲突是()。
A、最有效的手段B、最方便的手段C、最直接的手段D、最迅速的手段三、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说法错误的有()。
A、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法的从法,是辅助法C、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D、民事诉讼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E、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四、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五、简答题: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一、是非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二、单选题:诉权是()的权利。
A、原告享有B、被告享有C、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三、多选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权的主体为()。
A、原告B、被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法院四、名词解释:诉权五、简答题:简述诉权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是非题:()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二、单选题:在民事诉讼的原则中,区别于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标志是()。
A、当事人有处分权B、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D、强调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三、多选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
A、以口头方式辩论B、以书面方式辩论C、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辩论D、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辩论E、仅在法庭阶段辩论四、名词解释:两审终审五、简述题:简述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主体围和情形的规定。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一、是非题:()管辖权的转移,实质是级别管辖的变动。
二、单选题:主管实质上要解决的问题是()。
A、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B、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问题C、级别管辖D、地域管辖三、多选题: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涉外案件B、重大涉外案件C、海事案件D、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名词解释:移送管辖五、案例分析: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钢管厂在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市某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06章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本章教学重难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 议、裁定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理论分类 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
级别管辖
法定管辖 (原则)
裁定管辖 (例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体现了确 定性与灵 活性相结 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以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级别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6)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 (7)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 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
•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边 沁发起的 • 程序工具主义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
• 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 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 • 既要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 一时空条件下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 的关系
•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即旨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 风,提高工作效率 • 民事诉讼法学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置于审 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
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 纠纷
• 特征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 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 体法的规定 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自决与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民 事纠纷解决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总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答辩,并举证予以反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公正、公平的作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被告则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相对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行使或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诉讼行为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请求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有口头诉讼和书面诉讼两种。
在口头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而书面诉讼则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和撤诉等行为,以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是事实的证明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主张的权利,并且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采信等原则。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
法院在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的过程。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为了避免文本过长,以下只是民事诉讼法全文的一部分,请自行根据题目需求完成剩余部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公正原则,即法官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三)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四)保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可以保全当事人的财产,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五)速度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诉、虚诉、讹诉的当事人和滥用诉权、以诉胁诱的代理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决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案情复杂、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扣押财产、盖印、拆封、评估、检验、鉴定、勘验现场等当事人需要人民法院协助的事项,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侵权损害等民事侵权行为;(二)因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的案件;(二)因债务纠纷、物权纠纷等引发的财产纠纷。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四川版).indd 102
2021/2/20 13:07:47
第一篇 法律知识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 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九、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一)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 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我国民事诉权学说
1.二元诉权说或双重诉权说——通说
核心观点: 认为民事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 意义的诉权,前者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 判权的权利,后者是指当事人提出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 事纠纷的请求。
2.一元诉权说
核心观点:认为诉权应当具有确定的内涵,对诉权的概念 应作统一的表述,诉权不存在双重含义,在诉讼的整个过 程中,诉权始终作为单一的权利而展示其内容。诉权就是 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它通过诉讼过程中当事 人实施的一系列诉讼行为得到体现。
问题: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后,佘某是否还有 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佘某的起诉行为 是否属于“滥用诉权”?
一日,乙陪同甲前往商场买冰箱,乙因商场地面滑 而摔倒,致使右手臂骨折,因此花费了大量医药费。 甲乙认为责任在商场,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不 予理睬,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中享有诉权的是: A.甲 B.乙 C.商场 D.商场工作人员
讼请求具有合法性,或者证明相对方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非法性。
(二)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1.含义: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诉权。
2.体现:
(1)《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 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2)《民诉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 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 予受理。” (3)《民诉法》第183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1)抽象诉权说:是国民基于公法上的关系向法院提起
诉讼的一种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是任何国民均具有的,它 和诉讼中争议的私权没有关系。 (2)具体诉权说:又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个 案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法院依照实体法作出胜诉判决(利己判决) 的权利。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来 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正当——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弄清当事 人主张是非曲直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权利。(纠纷解决请求 权说) (4)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存在于诉讼内的,是 诉讼开始后实施诉讼的权能,具体而言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 关依实体法和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一)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
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二)实体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
希望满足其别
(1)法律依据不同 ◆程序意义的诉权:民事诉讼法 ◆实体意义的诉权:民事实体法
(2)享有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的诉权:享有时间在后
◆实体意义的诉权:享有时间在先 (3)表现形式不同
四、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一)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诉权: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 ◆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2.享有的主体不同
◆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全体诉讼参与人
3.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权: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 ◆诉讼权利:除起诉权外,其他诉讼权利随着诉讼 开始而产生。
4.行使的阶段不同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1.加强对诉权的观念认识; 2.完善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和加强对诉权的 保护; 3.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诉权的保护。
七、民事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 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 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3.宪法诉权说
核心观点:认为应当将诉权定位为宪法上的“接受裁判
的权利”,诉权就是来自于受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所 保障的“接受裁判权”。
4.多元诉权说
(1)三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程 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 处于强制实现状态的民事权利;三是认定诉讼资格意义的 诉权,即获得正当当事人资格意义的权利。 (2)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 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就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 后者是指原告对被告的实体上请求获得满足的权利,即胜 诉权。
(6)法律后果不同 ◆程序意义的诉权:是当事人参加诉讼,实施各种诉讼 行为的前提 ◆实体意义的诉权:是当事人诉讼请求得到满足,获得 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基础
2.联系
(1)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法 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没有 行使的必要。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保护合法民事实体权益的形式 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保护合法民事实体权益的内 容和目的。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以拖延 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处100法郎至 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 偿。”
思考案例:
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 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 手1续费元。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 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 标准)收费。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 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 万元。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 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况且广铁客运公司也愿意 接受其意见加以整改,并主动联系退还票款,不一定非要走 上法庭,因此法院作出决定不予立案。
第 6章
民事诉权与民事之诉
6.1 6.2 民事诉权 民事之诉
6.1
民事诉权
知识结构: 一、关于民事诉权的各种学说 二、民事诉权的含义 三、民事诉权的内容 四、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五、民事诉权的取得与丧失 六、民事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七、民事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一、关于民事诉权的各种学说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权的学说
1.私法诉权说
核心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私法上的权利在审判上行使的过 程或方法,诉权是一种私权,是实体请求权的强制力的表现, 或者是私权被侵害转换而产生的权利。
2.公法诉权说
核心观点:认为诉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不是原告对于被告 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诉权不是依附于民事 实体权利,而是独立于民事实体权利之外的权利;法院和当事 人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性质的关系,而是当 事人对国家发生的公法性质的关系,引起这种公法关系的发生 依据是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即诉权。
(2)法院对民事争议已经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已经发 生了法律效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 者。
六、民事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一)民事诉权的行使
1.含义: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实现诉
权的活动。
2.要求:(1)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必须具备法定的
条件,采取法定的方式,并遵守法定的期限。 (2)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同时具备事 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事实要件:当事人能够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民 事权利受到相对方的侵害,或者证明自己没有侵害相对方的 民事权利; ◆法律要件:当事人能够援引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其诉
◆程序意义的诉权:一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二是参加 诉讼,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
◆实体意义的诉权:一是主张性的实体请求权;二是反驳 性的实体请求权 (4)审查阶段不同 ◆程序意义的诉权:先审查有无程序意义的诉权
◆实体意义的诉权:后审查有无实体意义的诉权
(5)确认方式不同
◆程序意义的诉权:一般用裁定的方式确认 ◆实体意义的诉权:一般用判决的方式确认
(一)滥用诉权的体现及其危害 (二)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存在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存在滥用诉权的客观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立法规制
【法条链接】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 “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 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 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6万元以下之罚款;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1.民事诉权取得的条件
(1)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正常的状态: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 (2)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3)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院主管的 范围。
2.民事诉权丧失的情形
(1)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将丧失实体意 义的诉权;
二、民事诉权的含义
——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 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理解民事诉权的含义: 1.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2.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3.民事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民事诉权的内容:双重含义
◆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诉讼权利: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二)联系
1.对于当事人而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2.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对于当事人而言,诉权不是一种特殊的诉讼 权利,诉权也不是各种诉讼权利相加的总和。
五、民事诉权的取得与丧失
5.诉权否定说
核心观点:即私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就此进行审
判,是法治国家公民人格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这种权 利并不具有特定的内容;而且就国家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 之间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请 求司法机关就其发生的私权争执为裁判,仅属于“法律地 位”而已。此外,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保障人民有利用 法院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