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义”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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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义”与“平等”
摘要: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而面对正义的概念时,往往就得依靠平等等概念去说明,正义与平等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正义和平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正义是一个绝对善指向的概念,而平等是一个相对善指向的概念,同时,正义通过平等或不平等表现,平等是正义的延伸。
关键词:正义;平等;善指向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问世起,正义的观念就一直是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问题。在研究“正义”这个概念时,发现它的所指是不清晰的,有时不得不依靠美德、公正、公平、平等等概念联系起来说明。譬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美德是等同一致的,而在霍布斯看来,正义是任何自由、理性和平等的个体都同意的行为。在与正义相关的词汇之中,平等是一个最富争议的词语,它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只有在特殊的意义上才被运用。每个人对其他人都是一种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伤害。危险的结果为达成协议提供了动力,并从制度上建立了一种政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必须有个政治权威来保证这个协议的神圣性,霍布斯将这种平等的含义延伸到了对正义的定义中。而
本文也将主要探讨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
威廉·葛德文认为:“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相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
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
[1]。皮埃尔·德鲁更是把平等视为正义的至上价值:“什么都不能战胜你们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罗尔斯认为:“某些正义原则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们可能会在一种平等的初始景观中得到人们的一致同意”。[2]我国学者王海明也把平等视为最重要的正义价值,认为正义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正义则是不平等的厉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人们之所以把正义与平等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人类社会的矛盾形态主要表现为不平等,因此人们的正义诉求自然表现为平等。第二,平等成为正义诉求的主要内容源于不平等更为人们所感知。对于不平等的感知更多源于人们的道德直觉,它无须更多的理性论证。
虽然说平等是正义的主要表现形态,但平等并不等于正义;反过来说正义也并不必然表现为平等,甚至更多地表现为不平等。平等既是一个抽象的价值理论,同时也是对某种现实状态的描述,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时代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平等的观念在法国人格拉古·贝巴夫的著作中得到了广泛的讨论。贝巴夫认为,自然赋予每一个个体享受生活利益的平等权利,在形成社会以前,所有人都是自然赋予他们丰富物产的平等的主人,而人们由于对幸福的错误观念、情感的扭曲、人类精神的恶化和败坏、暴力、苦难和战争、一部分人对他人的专制和压迫等原因使得不平等在人类中确立起
来,在自然状态下,强壮和邪恶的人时常侵犯人们的平等,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捍卫这种平等,并通过人们的合作,增加所有人的幸福。皮埃尔·勒鲁认为:“尽管这种平等(环境与机遇)所需的条件基本上都在人类控制范围内,但要实现这种平等,我们还要付出艰巨的努力。然而最重要的不是完全实现这种平等,而是我们真诚地追求实现这种平等的过程”[3]。平等这个词拥有不只一种意义,因此围绕这个词产生的各种争议至少部分地是由于同一个词的各种
不同的方法。它有可能旨在陈述一个事实,有可能是要表述一个道德判断。一方面,它可能强调人类在整体上的天赋秉性和智力都基本相似;另一方面,它可能强调,尽管人们作为个体在性格和能力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但作为人类的一员,他们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和尊重;同时,为了使社会的整体福利增加,那么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安排就应该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平等地利用他们被赋予
的权力,不管他们的权利是大还是小。
平等是正义的主要表现形态,正义有不同的领域,正义有些方面通过不平等来表现,迈克尔·瓦尔泽则认为:“一种复合平等的领域与专制统治是相对立的,它所建立的一系列关系是使得统治者成为不可能。以一种正式的术语来说,复合平等指的是处于某一个领域或相对于某一种利益的公民不会因为他处于另一个领域或相对
于另一种利益而处于不利地位”[4]。例如,某个政治职位,我们选择公民甲,而不选择公民乙。这就说明这两个人在政治领域之中
是不平等的。当然,另一方面,他们在其他领域还是平等的,他们可能有一样的医疗保障,可以让子女上同样的学校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也渗透着平等。我们且先看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正义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第一条正义原则表明平等和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处于优先地位;第二条正义原则则优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而差别原则对罗尔斯看来说,他的总体假设没有在所有人中平等分配,在这种意义上,差别原则是一种广义上的平等的主义原则。不过,罗尔斯还接受这样一种有条件的论述:如果某种不平等能使所有人的状况都有所改善,特别是使那些最少获益者的生活也能有所改善,就可以允许它存在。
正义与平等的证明途径有所不同,对正义的证明更多来自个人和社会本体性的结合而倾向于个人本体,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确立和实现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甚至有人主张正义的终极判断标准就在于个人自由的实现。而对平等的证明则来自于社会主体性和个人主体性结合而倾向于社会主体,即在实现个人尊严和价值基础
上如何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作为由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其功能并非是每个人的简单相加;在一个相互合作的社会中,个人之间会出现乘法效应,社会大于个人简单相加。在一个相互倾轧的社会中,个人之间会出现除法效应,社会小于个人简单相加。出于维系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的自由不应绝对化,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共同沉沦。因此在这个社会中,需要对富人进行征税,实现社会总体层面上的调节,使整个社会趋向于平等,不致收入差距太大。不然的话可能会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对立严重,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动乱。但这种平等应是一种趋向,而不是绝对的平等,从而为个人的自由留下一定的空间,
正义与平等的价值属性也有所不同。正义是一种永恒的价值,在任何时代都是人们所追求的对象。哪怕一个再残暴的君主都无法否认正义的价值,都会标榜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正义的。虽然每个人对正义的解释有所不同,但在正义的追求这一点上,它是永恒的。平等则不同,虽然在当代平等是人们主要的价值诉求,但从历史上看,平等并非所有社会的价值追求,也并非所有时代的价值追求。甚至说,很多时候人们的正义观建立在人人不平等的基础上,很多社会公然宣扬和追求一种不平等的价值观。在柏拉图的思想中,平等从来都没有占据核心位置,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只有哲学家才适宜于统治这个社会。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正义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平等,但他也认为在分配领域遵循的只是比例平等,这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