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国际商法第二章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 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 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 准。
“不得自食诺言”原则:如允诺人在作出允 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 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 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 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 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 应予以强制执行。 例:允诺向教会捐款,教会据此开始筹建新 教堂,则此项允诺即使没有对价仍具有拘束 力。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及国际商事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 务的协议” (1)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 是不做某特别事情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
二、欺诈
(一)定义和特征 (二)法律后果 1.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 2.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
欺诈性陈述具备的条件
欺诈性陈述与签订合同具有因果关系 陈述者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无辜的当事人损 失 受欺诈的当事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默 而不披露实情。 沉默与订立合同有因果关系。 凡属诚信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分派股 票的合同、处理家庭财产的合同等,由于 往往只有一方当事人了解全部事实真相, 所以,该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披露真情, 否则即构成欺诈。
[法学]第二章合同法第1、2节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单行法规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单行法规
(四)国际规范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要约,也称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 约人
(二)要约的三个条件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须在“合理的时间
内”做出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例: 2008年7月20日,HK甲公司向漳州乙公 司要约:“鳗鱼饲料180吨,单价CIF漳州 98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 销即期信作证付款,请电复。” 乙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 请立即装船。” 甲无回音,也没装船。乙认为甲违约。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
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 利益 。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1、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
3、国际商事领域: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2)条和《国 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2)条都采纳了这一规 则. 4、我国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的限制
(1)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
主要特征: ①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重复性和不变性 ②单方面的事先决定性 ③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④采用格式条款一方往往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国际商法(合同法)讲义
(三)要约的效力 P31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1.要约的时间效力 2.要约的对人效力
1.要约的时间效力 两种不同的观点: 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只要要约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外,要 约即产生效力。 到达主义,又称受信主义,是指要 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 律效力。
• 《公约》第15条规定: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 人时生效……”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3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 要约人时生效。 •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
• 讨论:P27案例分析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 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 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 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可望得到 答复前,不得撤回或更改要约。
• 《公约》第16条:“要约在其被受要约 人接受之前,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但 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能撤销: • 一是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 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 赖行事。 ”
(三)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四)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
(五)合法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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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二——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思考题1、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和必要条件是什么?2、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3、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补救办法是什么?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
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分配以及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例如,企业的设立、资金的筹措、厂房的建造、设备和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用、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合同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的西方法学者甚至认为,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开了合同便寸步难行。
在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合同法往往占据很大的篇幅。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该法典全文共有2283条,其中涉及合同的条文达1000余条,几乎占全部法典的二分之一。
该法典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订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足以说明,合同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的经济体制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现在,我国正在从产品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采用适当的法律形式,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合同制度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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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承诺以口头方式作出,则承诺在传 达到对方且对方了解时生效。 如果承诺以书面方式作出,则承诺的生 效时间两大法系之间有较大分歧: (1)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 (Mail-Box Rule) 英美法认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时, 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 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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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一)合同的定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
相互之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将合同定义为: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promise),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 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 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 110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 (Consensus) ,一 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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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84年11月1日,A 给B 去信表示愿意以
每箱1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 200箱CLR 酒, 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11月15日,A 获 悉CLR 酒价格猛涨,遂撤销要约。B 无 视A 已撤销要约,于11月29日寄出承诺 信。该信A 于12月3日收到。 问:A 与B 之间究竟有无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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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offer) 1、何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要约是一方想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 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offeror ),接收要约 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 (一)要约(发价;报盘;发盘) 1. 要约的含义与要件 (1)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 (2)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 CISG: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 图,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视 为一项有效要约,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 (价格例外情形P40)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发才出要约,要约中说:“供 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 约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 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 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P42案例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 日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 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 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 已汇5000英镑至你房银行账号,在 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 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 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院控 告E违约。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2.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投邮主义(英美法) 到达主义(大陆法、CISG、PICC、《合同法》)
3.承诺的撤回 承诺通知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 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三、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 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 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 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 的约束或保护。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 2)要约的约束力: ❖ 英美法:一般不受约束,有无约束力要视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或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
❖ 美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如因信赖要约 而采取行动进行财产上的处置,或有明文确定的期限,受要 约人只要在期限内提供了对价,该要约被视为不可撤销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 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 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该期限任何情况下不 得超过3个月
思表示为要件,区别事实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 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只能发生在 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 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行或提起诉讼;与合同 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 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 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 3)原因不法的合同无效
❖ 总之,对价和约因的相似之处: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 律上的强制力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有合同只须双方同意,无需对价 或约因
第二章合同法
❖ 4、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 继受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
协议为我国立法确认 ❖ 《合同法》2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第二章合同法
❖ 对价和约因 ❖ (一)英)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 西。有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 2、对价的构成:1)对价发生于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2) 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 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 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2-1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法概述
再 见!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当今社会是一个合同社会,我们每天进行 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大多都是建立在 各式各样的合同之上的。 • 二百五十多年前,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 论》中就提出,社会秩序作为其他一切权 利的神圣基础,只能“建立在契约之上” 。 • 因此,没有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将无法 顺利进行,社会秩序也将无法维持。
•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允诺。 • 比如,《美国合同法重述Ⅱ》认为合同是 一个允诺或者一系列允诺,对于违反这种 允的行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以某种 方式承认履行该允诺乃是一项义务。
• 大陆法系视合同为一种合意(法国)或一 种法律行为(德国)。 • 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 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 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 为的债务。”
• 中国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 •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 虽然各国在合同的概念上存在一些分歧, 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 同成立的要素。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达成一致,才有可能存在合同。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的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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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的要件: ❖ (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别要约邀请 )
从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 有明确接到承诺受其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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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与约因
❖ (一)对价 ❖ 1、英美法的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利益、
权利、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 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彼此间相互给付)。 ❖ 2、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 (2)对价是待履行\已履行\但非过去的对价 ❖ (3)对价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 (4)非已存在和法定义务 ❖ (5)对价来自受允诺人 ❖ (6)非公共义务或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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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
❖ 接触、洽商、合意的过程,包括动态行为与静 态协议
❖ 动态行为: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静态为达成合意,条款已确定,承诺为成立要件, 产生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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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我公司向荷兰某公司报盘:某初级产品200公吨, 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
❖ 4、美国法: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 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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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国际商法》3-4
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成立本节要掌握两大法系及中国法律对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对价与约因、合同形式等。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英译可以有如下词汇: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 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不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合同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2、合同的学理分类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国际商法-第二章PPT课件-41页PPT资料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
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概 述
一、何为合同
允诺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协议说。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双方合同和单方合同;
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 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 一、有效合同
•
• 三、可撤销的合同 • 四、无效合同 • 五、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
一、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 同的生效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5)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形式。
四、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 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部或者序言、主文、结尾3个部分。
•
首部:合同名称、编号;签约时间地点;签约各方名称、国籍、住所
国际商法 第二章
(二)特殊合同的效力(xiào lì)条件
1、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jiěchú)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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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xiào lì) 强调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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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yì sī)表示的真实性
误解 欺诈(qīzhà) 胁迫 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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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解(wùjiě)
(一)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fǎlǜ)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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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欺诈(qīzhà)
(一)定义和特征(tèzhēng) (二)法律后果 1.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 2.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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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lǚxíng)规则 1.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合同的履行(lǚxíng)规则 2.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合同的履行(lǚxíng)规则
精品é tong)由于某种原因而归于消灭。 (一)履行 (二)协议 (三)违约 (四)履约不可能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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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hé tong)的能 力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nénglì)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nénglì):自然
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nénglì):自然 人以自己的行为谋取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nénglì)。 法人的缔约能力(néngl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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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违约的救济(jiùjì)措施
一、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lǚxíng) 三、禁令 四、解除合同 五、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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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
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
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
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1.大陆法
(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此外,该卷在其后各编中进一步对各种具体合同作出规定,包括买卖、互易、合伙、借贷、委任、保证、和解等合同。
2.英美法
⑴英美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也就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
英美法系各国除印度外,都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⑵英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
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单行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UCC ),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二)我国的合同法
当前,我国的合同法见于《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
《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
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适用于一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它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
统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