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合集下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琼国税发[2008]26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琼国税发[2008]266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明确其主管税务机关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为了理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现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

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互相配合,及时做好相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新的征管范围落到实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后,相应的税收收入考核计划(以2008年度涉及调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调整由国税部门承担。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09年税收考核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流转税、所得税分别由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征管资料定期交换机制,共同努力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

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7、其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琼地税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9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农税局: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

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

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口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5.05.08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反复研究,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相关处室和部分市县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五、申报期由按季调整为按半年,一年四次改为一年两次,将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工作量,极大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

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

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业务,通知,征房产税【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琼地税发﹝1999﹞52号【发文日期】1999-02-10【实施时间】1999-02-10【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房产税注释:条款废止,第十二、十三、十六条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

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 (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 (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礼堂(放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生产民用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琼地税发[1999]35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琼地税发[1999]35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琼地税发[1999]353号1999年10月12日)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推荐下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推荐下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1999年2月10日)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

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礼堂(放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生产民用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使用的纪念、陈列、展览馆和供游客参观游览、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及供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房产税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定要得到重视。

一:征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房屋是指由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和贮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如围墙、烟囱、户外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明细清单如下:四:纳税义务时间(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明细清单如下:五: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取得租金收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必须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六: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注意: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2.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只按照账簿中“固定资产”账户显示的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有将列示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土地成本纳入房产原值,就会形成涉税风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琼府函[2000]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4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镇政府所在地调整为镇的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也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农(林)场工人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考虑到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基础较差、经济较落后,为便于征收管理,对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和农(林)场场部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时间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000年一月七日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琼府办[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房地产评税工作顺利进行,运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为保证我省房地产评税工作顺利进行,运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规范“二手房”交易价格的监控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为契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开展房地产评税工作,并进一步应用评税技术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的管理,切实做好房地产评税的技术准备、基础数据积累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刘平治(省地税局局长)副组长:吕勇(省财政厅副厅长)刘自更(省地税局副局长)张磊(海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方案的审批,重大项目预算的预审和批复,相关单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并定期召开通报督导会。

(二)成立实施小组。

由省地税局分管领导牵头,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处室和海口地税局以及海口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
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琼财税〔2014〕2022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
1 /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