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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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等。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几倍。

这样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过高的利息负担。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等。

这样能够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统计报表。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小额借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依托。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样能够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遵守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在监管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保障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法经营。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资金安全,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

2. 监管机构职责(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2)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3)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4)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6)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条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公告,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1)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2)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发现不足时,责令其采取措施整改。

四、监督管理措施1. 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4. 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小额贷款企业的核心机构之一,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了《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一方面,我国实施了家庭小额信贷工程,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渠道,促进了消费和就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套路贷”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故有必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

通过制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既扶持小微企业和贫困群众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又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培育了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合法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并且在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提高注册资本标准。

(3)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可控性、社会效益性,且所借资不低于公司纳税的6倍。

(4)信息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资质、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手段等信息,以便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5)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防止出现逾期或坏账情况。

(6)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公司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启示(1)表明国家在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方面越来越重视,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云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州(市)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吉金办字[2009]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吉金办字〔2009〕117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小额贷款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吉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规范业务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的合规监督工作,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和防范内部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贷审查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细致审查和评估,确保信贷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投资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配置,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和盈利要求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批设立和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分工,建立规范的机构管理和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控制贷款成本,确保盈利稳定和合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和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和监控,提高信用审查水平,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效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汇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汇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汇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其特点是手续简便,还款灵活,但也存在不规范性等特点。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主体属性上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但是目前面临无'国家规定'可依的局面,不宜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适用其他罪名加以规制。

文/王晓辉袁昕炜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从2008年开始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

其中,浙江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336家(全国第十),贷款余额791.63亿元(全国第三)。

应当看到,时下,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领域内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下的各种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司法实践中,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金融犯罪开始出现。

2009年,上海出现了首例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刑事案件,围绕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属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不断上升。

2015年,绍兴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违法放贷的刑事案件(浙江首例,在公开搜索范围内尚未见到全国有类似的案例)。

并且,据了解,浙江还有类似案件在审理当中,因此本文就以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为视角,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及刑法规制。

一、司法裁判带来的法律适用争议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观上一般认为是故意。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

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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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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